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

《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1、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税负较高,应如何处理?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问:为什么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部分服务,如公交客运等,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其提供交通运输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所对应的销项税额,远低于其进项税额,这样纳税人在长时间的经营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不利于企业的实际经营。
因此规定上述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问: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如何核算?答:试点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4、问: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
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迅猛,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重要支撑。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制改革和推动产业升级,我国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上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本文将从试点实施的背景、目的和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试点实施的背景营业税是我国税制的一种传统税种,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征收。
然而,由于营业税的特殊性以及它所带来的税负过重、税负堆积、税种交叉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的瓶颈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于2012年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上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二、试点实施的目的1.减轻税负,改善营商环境。
营业税的特点是税负堆积,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压力。
改征增值税能够将税负按照生产环节逐级减少,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市场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2.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转型。
传统的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依据征收的,不论是传统物流还是现代服务业,都无法准确反映出其价值创造。
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依据征收的,可以更加精确地衡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增值。
通过改征增值税,能够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力度,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
三、试点实施的范围和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航空运输、海运运输、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电信服务、现代物流等行业。
试点中,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特点是有很多环节,由于该行业在供给链中的地位较高,改征增值税会直接影响到其他相关产业的税负。
试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四、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试点实施以来,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而言,改征增值税有明显的效果。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它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会计实务:浅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

浅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广泛的关住。
本文将基于笔者对上海试点地区的实证考察,以交通运输业为视角,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
首先介绍了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征税状况、“营改增”的背景;其次结合实际调研内容,总结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了企业在税制改革后遇到的困难;最后提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完善发展途径。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
豍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 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
(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
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营改增问答41问

营改增问答41问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财会[2012]13号:“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解读财会[2012]13号:“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b7273b23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37.png)
解读财会[2012]13号:“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解析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
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营改增问题解答之四

营改增口径之四(江苏)1、有关道路客运的业务问题。
答: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有关公交公司的业务问题。
答:公交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购车补贴、汽油补贴、亏损补贴、票价补贴,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返还,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交公司按规定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客运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公交公司给予乘客月票、IC卡等票价优惠,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不需要按《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3、有关装卸费结算中包括的打包和封箱费业务问题。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中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价外费用”的掌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为商检局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航空运输企业。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为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京津冀一体化交通网络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加强财务管理、优化税 务筹划、提高运营效率等。
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税负和运营成本均有所降低,为收费制度的改 革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应对措施
为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制度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加强财务管理 、优化税务筹划、提高运营效率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
由于增值税的引入,客户的需求可能发生变化,企业需要调整业务模式
以适应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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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优化业务模式和流程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性。同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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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项目的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影响
对企业税务的影响
营改增会导致企业的税务 处理方式发生变化,需要 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营改增可以促进交通运输 业等部分行业的发展,提 高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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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对行业结构的影响
促进专业化分工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更 加专注于主营业务,将辅助业务 外包,提高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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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税负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业等 部分行业的税负,促进企 业的发展。
优化税收结构
营改增可以优化我国的税 收结构,使税收更加公平 、合理。
促进经济发展
减轻企业税负可以增加企 业的投资和消费,促进经 济的发展。
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第一期)

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第一期)导言:为了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于2012年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为便于有关方面更好地了解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与意义、改革试点部署、主要政策内容与工作要求,特推出两期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的由来与发展?(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的产生与社会分工深化发展密切相关。
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
传统的产品税、商品税对流转全额征收,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
由于传统税制政策鼓励“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抑制企业的重组和专业化发展,增值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增值税最初在法国产生。
1954年,法国对其生产税进行改革,通过引入扣除机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改革以后称其为增值税,并取得了成功。
因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以外,其余29个成员国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接近1/5。
OECD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国家增值税扩大至服务业的过程主要受到1977年颁布的欧共体《增值税第6号指令》的影响,欧共体的这一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对所有非金融服务业实行增值税。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1、冷库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冷库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2、“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实际从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鉴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招投标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4、代购机票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场站内提供票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在非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5、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劳务派遣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6、酒店承办会议,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