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的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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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从2016年3月25日分享的解读(一) 到今天的解读(九), 奥咨达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连载解读已到了尾声。

感谢大家这两个多月来对这篇连载解读的持续关注,后续我们将通过其他方式为大家完整呈现此篇原创解读,敬请关注,谢谢!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第八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解读参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器械设备或包装上,贴上“XX临床试验专用”标签。

按照规范的临床试验监管规定,申办方同一产品同步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不允许相互调用。

第八十八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解读此条规定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生产、质检、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整个过程记录的完整性及可溯性。

所有到达研究机构的产品均需进行上述记录。

除伦理审核时申办方应提供研究用器械的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和自测报告外,在试验进行过程中不同生产批次的研究产品到达研究机构时均需提交该批次的质检报告,以证明临床试验中所用试验用器械的质量合格。

如果研究产品的贮存有特定要求,如低温保存。

那么研究用产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研究机构、试验过程中产品的保存等,均应保留相关温度记录。

如果温度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数据评估产品是否可继续使用。

除试验用器械外,已上市对照产品的相关记录均应按同样要求进行记录。

第八十九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凝血分析仪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凝血分析仪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凝血分析仪产品技术审评规范依照«医疗器械注册治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凝血分析仪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对样品进行凝血功能定量或定性检测的全自动或半自动凝血分析仪〔以下简称凝血分析仪〕。

该产品的治理类别为II类,产品类代号为6840-1。

凝血分析仪依据测试方法分为生物学法〔如凝固法〕、生物化学法〔如发色底物法〕和免疫学法〔如免疫比浊法〕。

凝血分析仪按照不同的自动化程度分为半自动凝血分析仪和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半自动凝血分析仪依照可同时检测样品的数量分为单通道和多通道。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的要求凝血分析仪的产品名称表达方式应为:□□凝血分析仪产品名称全自动或半自动型号/系列(可用汉语拼音、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表示)〔二〕产品的结构组成凝血分析仪一样应包括机械部分〔如有〕、测量部分、温控装置部分、操纵部分。

〔三〕产品工作原理1.凝固法:模拟生理血液凝固条件,加入某种试剂,启动血液凝集反应,使样本中的纤维蛋白原转化为交联纤维蛋白,使样本发生凝固。

通过连续监测此过程中反应体系所发生的光学〔例如吸光度〕、物理学〔例如黏度〕或电学〔例如电流〕特性变化确定反应终点,并作为纤维蛋白原的转化时刻,利用这种原理测定血液样本凝固特性或纤溶特性的方法。

2.发色底物法:以人工合成具有某种裂解位点的化合物〔如苯丙氨酸-缬氨酸-精氨酰胺,Phe-Val-Arg〕与产色物质结合〔如对硝基苯胺〔PNA〕连接形成酶的特异性底物,由于待测样本中存在或反应过程中产生了有活性的酶,底物被水解并开释产色物质,使反应体系发生颜色变化,通过比色的方法检测其颜色变化程度,并与酶活性或待测物含量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3.免疫比浊法:利用抗原与抗体之间特异性结合的特点,使待测物与标记有其特异性抗体的微粒结合,使得反应体系的浊度发生变化,通过检测其光强度的变化定量待测物的方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2016年03月23日发布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主任李斌2016年3月1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和涉及临床评价的变更申请适用于本要求。

“目录”中产品无特殊说明时不区分方法学。

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以下情形不适用,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一)“目录”中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达到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

(二)“目录”中的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的。

—1—(三)消费者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基本要求(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六)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强化对临床试验过程的监督,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特对本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流程及管理作如下操作规范:一。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流程二、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管理1. 试验器械的管理临床试验所需器械实行专项管理,必要时需经设备科审核批准方可进入临床科室。

医疗器械到达时,应通知临床药理基地办公室(电话-87783891)会同试验负责人、厂方负责人一起验证器械型号、拍摄实物照片,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产品型号核对单”,并签字,备查。

试验器械应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临床试验阶段的管理进入实施阶段的临床试验,全面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试验负责人应加强管理,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相关事宜并填写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试验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填写观察记录表,如实记录试验结果,在病历上做相关记录.承担临床试验的科室建立试验器械使用登记本,门诊患者内容应包括姓名、住址、单位、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诊断、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序列号、使用日期、时间等;住院患者应包括姓名、住院号、联系电话、诊断、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序列号、使用日期、时间等,承担临床试验人员应仔细核对并在登记本上双签名,登记本应由专人保管备查,试验结束后一同存档.住院患者进行的临床试验还需详细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登记表”(附件4),并将登记表保存至住院病历最后一页,备查。

3. 不良事件的报告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事件的,应如实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良反应报告表”(附件5),及时按医院规定程序向临床药理基地办公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院伦理委员会上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分析不良事件原因。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4。

试验资料的存档管理临床试验结束后,承担试验人员应及时总结材料,按期完成临床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从2016年3月25日分享的解读 (一) 到今天的解读 (九), 奥咨达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连载解读已到了尾声。

感谢大家这两个多月来对这篇连载解读的持续关注,后续我们将通过其他方式为大家完整呈现此篇原创解读,敬请关注,谢谢!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第八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解读参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器械设备或包装上,贴上“XX临床试验专用”标签。

按照规范的临床试验监管规定,申办方同一产品同步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不允许相互调用。

第八十八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解读此条规定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生产、质检、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整个过程记录的完整性及可溯性。

所有到达研究机构的产品均需进行上述记录。

除伦理审核时申办方应提供研究用器械的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和自测报告外,在试验进行过程中不同生产批次的研究产品到达研究机构时均需提交该批次的质检报告,以证明临床试验中所用试验用器械的质量合格。

如果研究产品的贮存有特定要求,如低温保存。

那么研究用产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研究机构、试验过程中产品的保存等,均应保留相关温度记录。

如果温度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数据评估产品是否可继续使用。

除试验用器械外,已上市对照产品的相关记录均应按同样要求进行记录。

第八十九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

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

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2009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中医针灸类治疗产品的特点,为指导该类产品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规范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一、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管理类别为Ⅱ-6827的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

凡有附带功能的仪器(如:附带处方功能),其附带部分另行规定。

二、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的定义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是以中医针灸经络理论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人体经络穴位进行探测或通过刺激产生相应的生物效应,有助于临床治疗的仪器设备的统称。

注:自创穴位、经络等不符合中医传统理论的应提供充分科学证据。

三、仪器命名仪器名称应体现该仪器的技术特征,作用方法和途径,命名规范为:仪器名称=技术特征+途径/方法+“治疗仪”/“针刺仪”。

如“激光穴位治疗仪”、“电热针穴位治疗仪”、“红外炙(治)疗仪”等。

四、临床试验设计(一)不同分类的临床试验要求1.利用针灸原理开发的新的针灸类器械或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扩大适应症:应证明其对特定疾病、证候或症状的治疗优于传统针灸治疗,或非劣于传统针灸治疗,但同时具有临床使用价值的优势。

2.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以提高疗效或安全性为目的改进的针灸类器械:应证明其疗效或安全性能优于改进前的器械。

3.开发和已上市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仪器:应通过临床试验验证该仪器非劣于已上市的仪器或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二)关于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1.应在以中医针灸经络理论为基础的指导下进行科学设计,能够说明仪器疗效和安全性,试验设计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2.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和研究者共同制定临床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和申请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3.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⑴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同一研究方案的研究机构不少于两家(含两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CFDA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 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项法规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正 式稿。
定义
依据200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 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
为了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 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 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试验名称
01 定义
03 临床试验
目录
02 版本 04 豁免目录
依据200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 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 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输液贴、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4版

输液贴、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4版

输液贴、创口贴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4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输液贴、创口贴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输液贴、创口贴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管理类别为I类的输液贴和创口贴产品,为接触创面的敷料类产品,该类产品作为创面的机械屏障,用于分泌物的吸收或引流,以控制创面的微生物环境,可直接或间接使创面愈合。

其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类代号为6864-2敷料、护创材料。

以代谢、药理或免疫作用为主的输液贴和创口贴产品、液体创口贴、用于手术切口及留置动/静脉导管时贴敷皮肤用、婴儿肚脐口创口保护等作为∏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输液贴、创口贴产品不适用本技术审评规范。

二、技术审评要点(一)产品管理类别的确定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规范适用于管理类别为I类的输液贴、创口贴产品。

(-)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名称应以预期用途为依据命名。

如:创口贴(创可贴)、输液贴。

(三)产品的结构组成及型式L产品结构组成输液贴、创口贴产品通常由基底材料、胶粘剂层、吸水层、隔离纸或膜、染料(基底材料如有)组成。

目前生产企业通常选用已成型的医用胶带作为原材料,即输液贴可由医用胶带、吸水层(至少在与输液针口接触的部分上具有)、隔离纸或膜组成;创口贴可由医用胶带、吸水层、隔离纸或膜组成。

基底材料一般有无纺布、纸基、PE薄膜、PVC薄膜、PU薄膜、EVA泡棉、海绵、PET薄膜等。

吸水层材质有无纺布、棉垫、PE垫层等。

胶粘剂应为医用胶粘剂,如丙烯酸酯共聚物、氟基丙烯酸酯、有机硅共聚物、聚乙烯基酸、聚异丁烯、聚氨酯等。

2.产品型式输液贴、创口贴产品的型式可根据企业生产情况自行设定,一般分规则型(长方形、圆形、椭圆形等)及不规则型(如根据使用部位,为方便使用设计的异形产品)。

产品图示举例:输液贴创口贴(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16886.7-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18278-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GB18279-2000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GB18280-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辐射灭菌GB/T19633-200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YY/T0148-2006医用胶带通用要求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0471.1-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1部分液体吸收性 YY/T0471.2-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2部分透气膜敷料水蒸汽透过率YY/T0471.3-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3部分阻水性YY/T0471.4-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4部分舒适性YY/T0471.5-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 YY/T0471.6-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6部分第5部分阻菌性气味控YY/T0615.1-2007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第1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FZ/T64005-2011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五)产品的预期用途1.创口贴:该产品主要应用于割伤、碰伤、擦伤等创面的止血和保护创面用,不能用于手术创口。

医疗器械通用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

医疗器械通用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

医疗器械通用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1、受理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的部门是()。

A、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省级食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D2、参与构成喉结的是()。

A、杓状软骨B、甲状软骨C、会厌软骨D、环状软骨答案:B甲状软骨最大,位于喉的前上方,其前方最突出的部分为喉结。

环状软骨位于甲状软骨的下方,呈环形,前低后高,分别与杓状软骨、甲状软骨形成关节,对支持呼吸道有重要作用。

会厌软骨位于甲状软骨的后上方,形状如匙,上端游离,下端借韧带连于甲状软骨后面,为喉口的盖。

3、()指单独地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A、学习仪器B、辅助仪器C、测量仪器D、计量仪器答案:C4、M32LH表示()。

A、公称直径为32,旋向为左旋的普通细牙螺纹B、公称直径为32,旋向为左旋的普通粗牙螺纹C、公称直径为32,旋向为右旋的普通粗牙螺纹D、公称直径为32,旋向为右旋的普通细牙螺纹答案:B5、在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估中安全的等级分为()。

A、绝对安全、相对安全及描述安全B、相对安全、有条件安全及记述安全C、绝对安全、有条件安全及记述安全D、无条件安全、有条件安全及彻底安全答案:C6、在公式pV=nRT中,n与T分别表示气体的()。

A、摩尔数、绝对温标B、密度、摄氏温度C、单位体积的摩尔数、摄氏温度D、单位体积的摩尔数、绝对温标答案:A7、机件的内外结构均需表达,而又不对称时应采用()。

A、全剖视图B、半剖视图C、局部剖视图D、基本视图答案:C8、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需经下列哪一部门批准()。

A、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D9、颅顶骨形态上属()。

A、长骨B、短骨C、扁骨D、不规则骨答案:C骨骼分长骨、短骨、扁骨和不规则骨。

长骨主要部分在四肢;短骨主要包括腕骨、跗骨;扁骨主要包括颅顶骨、额骨、颞骨、蝶骨、枕骨、肩胛骨、胸骨、肋骨、盆骨;不规则骨主要包括椎骨、含气骨。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22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3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四条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八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

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2020

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2020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1日附件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各方合作,严格落实安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与制度,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及风险,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等。

还应评估安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风险及管理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鼓励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积极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一节申请人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通过药物警戒电子传输系统(PV系统)及时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个例报告,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按时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表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表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2004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2000年4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发布
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表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备注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000年4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发布
2000年4月10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
2000年4月1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发布
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
2000年10月13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
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 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导尿管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09版)

导尿管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09版)

附件4:导尿管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09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导尿管产品的特点,为规范导尿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产品管理类别的确定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导尿管类产品类代码为6866-4,属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管理类别为II类。

二、产品名称的要求一般应为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产品名称中可带有表示材质或管腔数等描述性词语,例如“硅橡胶”、“三腔”等。

三、产品的结构组成导尿管一般由尖端、球囊、锥口、阀和管身组成。

按照使用对象划分为男用(有、无球囊);女用(有、无球囊);小儿用(有、无球囊)。

按照结构类型划分为单腔(有、无球囊);多腔(有、无球囊)。

四、产品工作原理通过尿道插入膀胱腔实现排尿和膀胱冲洗。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一般常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2003 逐批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验)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14233.1-1998 医用输血、输液、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一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 医用输血、输液、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二部分:生物实验方法GB/T 15812.1-2005 非血管内导管第1部分:一般性能试验方法GB/T 16886.1-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GB/T 16886.3-2008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6-199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1-199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YY/T0313-1998 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0325-2002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注:以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六、产品预期用途:通过尿道插入膀胱腔供排尿和冲洗膀胱。

二类医疗器械企业标准、注册检验、临床试验、产品注册等流程

二类医疗器械企业标准、注册检验、临床试验、产品注册等流程
二类医疗器械开发、注册流程
医疗器械II类产品注册
样机制作
企业标准编制、备案
产品注册检验
产品临床试验
北京市可申请临床豁免
产品体系考核、认证 产品注册申报
样机制作
根据市场需求、设计要求、各级标准要求制作样机并对样机进行评审;
1、市场需求:前期市场调查并编制《市场调研报告》、《技术方案调研报告》; 2、设计要求:按照市场需求编制《设计任务书》或《产品立项报告》,并依据
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体系考核
体系考核(认证)流程 ■认证资料准备; ■联系公告机构(华光或药监局),确认审核时间、费用、合同; ■现场体系审核; ■不符合项整改(若有); ■取得证书(报告);
体系考核(认证)资料 1、设计任务书(包括项目开发方案及需求分析); 2、风险管理(分析)文档 3、产品技术报告; 4、产品自测报告; 5、使用说明书; 6、临床资料; 7、企业标准; 8、生产工艺文件:包括焊接、安装、连线、调试、软件烧写等; 9、检验规程:进货检验、(性能、安全、外观)检验、过程检验、周期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 10、特殊过程、关键过程文档; 11、产品结构、总装、零部件图纸; 12、产品原理图、PCB图、接线图等电气图纸; 13、产品原材料、部件的采购清单或配置清单; 14、设计评审记录;(最少包括三次评审记录:设计输入、样机、最终) 15、其他文件:如车间、库房等管理文件;安全设备运行检查文件、设备维护保养文件、环境记录表
企业标准编制及备案
标准编制 依据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标准结合产品及企业自身情
况编制适用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
备案流程
●网上申报 ●资料准备 ●药监局受理申报 ●技术审评 ●获得审批后的标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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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的题目;(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三)临床评价标准;(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第十八条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

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实施者职责:(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

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二)临床试验方法;(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四)临床评价标准;(五)临床试验结果;(六)临床试验结论;(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

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附件1: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通过: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芬兰,1964年6月修订: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东京,日本,1975年10月第35届世界医学大会,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香港,1989年9月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SomersetWest,南非,1996年10月第52届世界医学大会,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一、前言1.世界医学大会起草的赫尔辛基宣言,是人体医学研究伦理准则的声明,用以指导医生及其他参与者进行人体医学研究。

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和相关数据或资料的研究。

2.促进和保护人类健康是医生的职责。

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

3.世界医学大会的日内瓦宣言用搣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攠这样的语言对医生加以约束。

医学伦理的国际准则宣告:搣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攠。

4.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作为受试者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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