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试题

〔以下题目不再附出处,根本来自司考、法硕与研究生考题〕【单项选择题】“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八议〞首次规定于:A、晋律B、曹魏律C、北齐律D、唐律答案:B【单项选择题】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A、开皇律B、大业律C、武德律D、贞观律答案:A【单项选择题】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原则德是: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首次区别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A、新律B、北魏律C、北齐律D、晋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单项选择题】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A、秦代B、晋代C、北齐D、北宋答案:C【单项选择题】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A、死、流、宫、徒、鞭B、死、流、徒、鞭、杖C、死、流、徒、杖、笞D、死、髡、赎、杂抵罪、罚金答案:B【多项选择题】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它的正副长官是:A、大理寺卿B、廷尉C、少尉D、提督答案:AC【单项选择题】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答案:A【单项选择题】南朝规模最大德一次立法活动是: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答案:C【单项选择题】〔〕为了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

A、晋代B、北魏C、东汉D、西魏答案:A【单项选择题】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尉为〔〕并将其扩建,是当时最高的司法机关。

A、大理寺B、御史台C、少府D、尚书省答案:A【单项选择题】晋代沿袭南朝规定如因买卖田宅牛马如生纠纷,官府可依〔〕为据进展裁决。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6三国两晋南北朝の法制

6三国两晋南北朝の法制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20年—581年)265年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西晋316年西晋灭亡,五胡十六国北朝:439年拓跋氏统一北方建立北魏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550年高洋取代东魏建立北齐557年宇文觉取代西魏建立北周577年北周灭北齐581年杨坚灭北周建立隋朝南朝:司马睿317年建立东晋420年刘裕建立刘宋王朝(420-479年)南齐(479-502年)梁代(502-557年)陈(557-589年)历史上把宋、齐、梁、陈这南方四朝称之为南朝。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和变化(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诸葛亮:“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为荣。

恩荣并济,上下有节。

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葛洪:“故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

脂粉非体中之至急,而辔策须臾不可无也!”(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1.“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

喜怒之事,不可妄行。

”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2.去刑止杀,威法重刑,“刑法峻急”。

诸葛亮治蜀,史家称“亮刑法峻急”。

曹操治军尤为严厉,“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肉刑能“去其为恶之具”,使“亡者别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除恶塞源,莫善于此”。

其次,肉刑可达到“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之目的。

葛洪以为:“终身残毁,百姓见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肃栗,以彰示将来,乃过于杀人。

”3.信赏罚。

“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

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

赏赐之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之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

”“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二、法律形式(一)律的演变:“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1、曹魏的“新律” :魏明帝曹睿“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第一,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与不足: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与作用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九品中正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 响。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改变了东汉末年豪门 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一般士族开辟了 进入仕途的途径。
同时,九品中正制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需 要一个能够稳定社会、缓解矛盾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 相对稳定的局面。
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
、北周五个朝代。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秦汉时期的传统,同时又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典和法律文献,如《魏律》、《晋律》、《北齐律》等。
法律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其中刑法和民 法最为重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
04
CATALOGUE
均田制
均田制的创立与内容
创立背景
三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荒芜,曹操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开始实行均田制。
创立时间
三国时期,魏国率先实行均田制。
内容
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成年的农民可以获得100亩的永业田,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份口分田,用于养家糊口。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农民只有使用权。
士族制度的影响与作用
01
02
03
政治影响
士族制度强化了地方割据 和分裂,阻碍了中央集权 的加强,成为政治不稳定 的根源之一。
经济作用
士族制度下的大家族拥有 大量土地和人口,阻碍了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1、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增加篇目 (2)体例上的调整 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 北齐律将二者合一称为《名例》,并为后世 所沿用,直至于清。 按司法程序排列《告劾》、《捕》、《系讯》、 《断狱》四篇。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 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三)南朝立法
1、宋、齐均沿用晋律。刘宋未立新制。萧齐 曾制定《永明律》,但并未实行。 2、梁武帝制定《梁律》,但与《晋律》基本 相同,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 3、陈颁布《陈律》、令、科各三十卷,均已 失传。 总之,南朝立法基本沿用《晋律》。
(四)北朝立法
1、北魏——《北魏律》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近 人程树德评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 朝尤以齐律为最。” 5、北周——《大律》

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 法制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 对法律很少建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则 都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 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 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为 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 律》。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 律》,对后世影响不大。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的经学家与律学 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释,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 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这不仅为使用《泰始律》者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6-10章)【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导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概况魏晋南北朝,现代也称“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是比较传统的称呼,这是因为在前四史最后一部《三国志》中,作者陈寿奉曹魏政权为正朔,故有此种说法。

魏晋南北朝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是世人所熟悉的三国时期(220—280AD);第二个时期是由西晋一统至五胡十六国与东晋对峙时期(280—420AD);第三个时期是南北朝对峙时期(420—589AD)。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政治上的分裂与混乱,东汉帝国在184AD受到黄巾起义的沉重打击后,中央日渐衰弱,地方豪强势力和州牧刺史政府结合起来,事实上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局面。

到220AD,汉献帝刘协以禅让的合法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曹丕,曹魏政权正式成为北方的合法统治者。

而南方的蜀汉和东吴政权也各自建立了自己的独立统治,“三分天下”的局面得以出现。

263AD,魏灭蜀汉,统一的契机再次出现。

266AD,魏元帝曹奂以禅让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司马炎,晋朝由此建立,晋武帝司马炎于280AD灭吴,三国归于一统,西晋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个统一“天下”的政权。

但晋武帝去世后,继位的晋惠帝司马炎是个白痴,分封到地方的司马氏诸侯迅速起兵作乱,这就是“八王之乱”,“八王之乱”彻底打乱了西晋在北方的统治秩序,自东汉时期移居内地的诸“胡”族藉此起兵争夺天下,北方由此陷入一片动荡之中,史称“五胡乱华”,北方自此进入“五胡十六国”时代。

晋朝失去对北方的控制后,南迁的北方世家大族与南方的世家大族结合起来,拥戴晋琅琊王司马睿继位,即晋元帝,在南方继续维持着晋朝的统治,定都建康(今南京),史称“东晋”。

东晋维持了比较稳定的统治,吸引大量北方民众南迁到东晋统治区域内,即所谓“侨民”,东晋也借此在其统治区域内建立了“侨郡”(侨州),以安置北方流民。

北方的十六国则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混乱,最终鲜卑人建立的北魏政权在北方世家大族的支持下,于439AD 统一北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 拓拔珪即皇帝位后,着手制定法律。天兴 元年(398)北朝首次制定较系统的成文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秩序,同时废除了一 些原始落后的酷刑。
第六章 第一节 四(一)
拓跋焘即位后,第二次修定法律,神鹿加 (上下结构)三年(430)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主要是宽刑省罚,如增设一年刑、允许以官爵 除刑以及对孕妇、老少的恤刑等,进一步废除 了原始刑罚的残余。
第六章 第一节 四
(二)东魏的立法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和三 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又称 麟趾新制。 麟趾格篇名无考,内容是“百官有司之所 常引之事”。属于行政法规,类似于南朝的科。 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隋唐所沿袭。
第六章 第一节 四
(三)西魏的立法 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 大统元年(535)宇文泰辅政时,命有司 变通古今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作新制 二十四条。七年,颁职制十二条以为监督官吏。 九年,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条职制加以损益,总 为五卷,颁于天下,称为“中兴永式”,又称 “大统式”。 格、式这两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是法 制史上一大创举,至唐遂制度化,与律令并列 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 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 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 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 科半,使从半减也” 。
宣武帝正始元年(504)诏尚书、门下于 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由刘芳、袁翻、常景 主事。
第六章 第一节 四(一)
北魏皇朝在封建化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 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 中以神鹿加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 神鹿加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 采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础。在历次修律时, 又不断揉进了儒家学说,故北魏律令集汉、晋、 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历史沿革三国两晋南北朝,始于公元220年曹丕称帝,止于公元581年隋的统一。

三国,指继东汉而出现的魏、蜀、吴三个并存的政权。

曹氏魏的统辖区主要在中原一带,传四十五年,为司马氏所取代。

刘备所建的蜀,统辖区主要在西南一带,传二世,亡于魏。

孙权所建的吴,统辖区主要东南一带。

在东南一带,传四世,亡于晋。

公元265年,晋王司马炎篡魏建晋,公元280年灭吴,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统一的王朝。

但晋统一全国的时间十分短暂,公元316年,建都于长安的晋政权便为匈奴所灭。

公元317年身处南方的晋王室琅琊王司马睿为继晋统,于建康(今南京)建都称帝。

公元420年为刘宋所灭。

史称建都于长安之晋为“西晋”,建都于建康之晋为“东晋”,或统称之为“两晋”。

南北朝是指公元五世纪初至六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的南北对峙的王朝。

南朝统治区大约在淮河以南,长江一带,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

北朝的统治区基本在北方,公元386年鲜卑族建魏,为区别于曹魏,史称“后魏”或“北魏”。

公元439年魏太武帝统一北方,其后,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东魏后为北齐所取代,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北周统治者重新统一了北方。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迫周静帝禅让,自立为帝,建国称隋,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统一了全国。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两晋:纳礼人律(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二、立法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

其中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与《北齐律》都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1、《新律》魏明帝即位,令陈群、刘劭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18篇。

《新律》早已失传,根据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的表现
就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即所 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北齐律》
第一、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
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 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
第二、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和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魏,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内
容。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但改“徒”为
“刑”。 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 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 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 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轘四 等,总共十八等构成。
北魏进一步扩大“官当”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创以爵位抵挡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并且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两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亦赎论。”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 周
北 齐
谋 大 叛 降 反 逆
反 大 叛 降 逆 逆 谋 谋 谋 大 反 叛 逆
恶 逆
恶 逆 恶 逆
不 道
不 道 不 道
大 不 敬 不 敬 大 不 敬
不 孝
不 孝
不 内 义 乱
不 内 义 乱

不 不 不 内 孝 睦 义 乱
《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 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 赎之限”。
1、斩衰 2、齐衰 3、大功 4、小功 5、缌麻
“五服制罪”的适用原则是:
首先,服制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亲属相犯(相杀伤、相殴相骂)时,以卑犯尊者, 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 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2、亲属相奸时,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3、亲属相盗时,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其次,服制也是确立亲属间赡养 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
服制越近,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就越大; 服制越远,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相对减 轻。
(二)留养制度的形成
“留养”,亦称“存留养亲” 。
《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 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 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 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
第三、在刑罚体系上,《北齐律》确立了杖、鞭、
刑、流、死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 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第一,在法典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 在后的模式。 第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 谨合理。 第三,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 范化。 第四,法典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刑名”。
从法典内容上看,新增加了《刑名》、《劫略》、
《诈律》等13篇。
改革刑罚制度,首次提出新五刑概念。
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 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
礼律进一步融合,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
法典。
(二)西晋的《晋律》
第一,完善法典的总则篇,使其体例结构更加合理。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制度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概况
一、各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
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制订的《新律》; 西晋政权制订的,后被东晋南朝政权沿用的《晋 律》;
北朝时期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一)曹魏的《新律》
从法典体例上看,“具律”
西晋继续缩小族诛连坐范围,《晋律》规 定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 弃市之罪。
南朝《梁律》规定,凡谋反、叛降、大逆 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兄弟一 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 为奴。
北魏太武帝时改为大逆不道,本人腰斩, 同籍处死;但十四岁以下男子改处腐刑, 女子籍没为奴婢。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三大 类罪行: 第一类是直接危害皇权及其专制统治的犯 罪行为,有反逆、大逆、叛、降、不敬等; 第二类是破坏社会安定及等级秩序的犯罪 行为,有不道、不义等; 第三类是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犯罪行为, 有恶逆、不孝、内乱等。
四、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法律化
“八议”制度
“官当”制度 “九品中正制”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 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孙吴政权 大理 北周 秋官大司寇 北齐 大理寺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晋朝正式设置“登闻鼓”,允许有冤情者 击鼓向皇帝直诉。
三、死刑奏报制度的确立
北魏太武帝时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 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 问或冤屈方可执行 。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宫刑的废除
西魏大统13年(547)和北齐天统5年(569) 皇帝分别颁布诏令,对应判处宫刑的人由官府没 收为官奴隶。
(二)族刑的改良
曹魏制定《新律》时,缩小了缘坐从死的 范围。 规定大逆无道罪不再诛及祖父母与孙 子等隔代之辈。 正元二年,又规定未婚女子随父母坐 罪,出嫁妇女从夫家株连,改变了以往已 婚妇女同时受父母家与丈夫家双方株连的 状况。
《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 和“法例”两篇。
第二,再次改革刑罚制度,使其继续向宽缓、文明
的方向发展。《晋律》将《新律》中的七种刑名 三十七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 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杂抵罪若干 等。
第三,增加律疏注释,使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
确。《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 预为之作注,后人把张斐、杜预的注释与 《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北周进一步改革,正式将五刑规定为杖刑
五等十至五十、鞭刑五等六十至一百、徒 刑五等一至五年、流刑五等二千五百里至 四千五百里、死刑五等磬、绞、斩、枭、 裂,共计二十五等 。
三、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
(一)“五服制罪”
(二)“留养”制度 (三)“重罪十条”
(一)“五服制罪”原则的产生
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 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五服” 也就是“服制”,即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的 范围、等级,也就是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 据此亲属被分成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
(一)“八议”入律
议亲
议贤 议功 议勤
皇室亲戚
议故
议能 议贵 议宾
皇帝故旧
行者 大功勋者 大勤劳者
大才艺者 高官爵者 前代皇室之后
《新律》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Fra bibliotek典之中。(二)“官当”的出现
西晋虽无“官当”的名称,但晋律中已有 以官职抵罪并折当为劳役刑的规定。例如 “除名比三岁刑”、“免官比三岁刑”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