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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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
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 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 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 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 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
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十四条本流程发文之日起启用,原《关于委托贷款操作补充规
定的通知》(XX[2008]111号)同时作废。
附件1:
附件2:
XX委托贷款申请书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信贷经办部门一份、审批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委托人一份。
附件3: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号:()委借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大写)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上述资金一次性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总额。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若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因来源不明或非法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查处,致使甲方资金被没收(或冻结)及乙方受到处罚等,其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委托贷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