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1. 引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体检是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招生体检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便各高校在招生体检工作中遵循统一的原则和标准。
2. 招生体检的目的和意义招生体检是为了确保入学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旨在发现潜在的健康隐患和疾病,对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3. 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招生体检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体检计划、与医疗机构合作、组织体检过程等。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体检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体检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保存。
4. 招生体检项目和标准招生体检项目主要包括常规体格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牙齿检查等。
具体的体检标准可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专业组织的指导意见,也可以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 招生体检过程招生体检分为预约、体检和结果反馈三个阶段。
5.1 预约阶段在学生被录取后,学校招生办公室需及时告知学生有关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要求学生提前预约体检时间,以保证体检工作的有序进行。
5.2 体检阶段体检过程中,需要安排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学生进行各项体检项目的检查。
同时,为了保护学生个人隐私,需要保证体检过程的私密性和安全性。
5.3 结果反馈阶段体检结果需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其家长,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协助学生和家长进行相关医疗咨询和处理。
6. 招生体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招生体检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整改。
7. 结束语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双重保障。
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本指导意见,做好招生体检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身心健康环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篇:体检前的准备工作体检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以下是体检前的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1. 确定体检场所和时间:提前确定体检的场所和时间,并向相关人员进行通知。
确保体检场所的环境整洁、安全,并具备体检所需设备和材料。
2. 招募合适的医务人员:保证体检过程中有足够的医务人员参与,包括医生、护士等。
招募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资质,能够熟练操作体检设备,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可靠。
3. 准备体检材料和设备:准备体检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测量身高、体重的工具,测量血压、心率的设备,听力和视力测试用具等。
确保这些设备和材料的正常运作和质量保证。
4. 制定体检流程:根据招生需求和体检项目的要求,制定合理的体检流程。
确保体检过程合理有序,能够高效地完成体检任务,避免拥堵和长时间等候。
5. 做好信息工作:提前向考生和家长宣传体检的重要性和流程,告知体检的标准和要求。
确保考生和家长有足够的准备,体检时能够积极配合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6. 组织培训:在体检前,对参与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体检项目的熟悉程度和操作技能,使其能够准确、规范地进行体检工作。
7.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体检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加强消毒、提供防护用具等,确保体检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害或传染病传播。
8. 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在体检过程中,做好相关数据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包括参检人数、体检结果等,为后续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以上是体检前的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做好准备工作,可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高校招生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二篇:体检过程的管理和协调体检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体检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以下是体检过程的管理和协调的指导意见:1. 确保体检的顺序性: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和体检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体检顺序,并做好调度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了保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体检工作在招生流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各高校在招生体检工作中能够具备合理、科学、规范的指导,特制定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指导思想体检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质量和稳定性。
招生体检旨在全面评估学生的体格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指导。
同时,体检工作应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基本要求(一)科学性:体检项目和标准应以现代医学和教育学的理论为依据,并与国家相关体检标准保持一致,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可信。
(二)公平性:体检工作要坚持平等待遇、非歧视原则,不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等因素而进行歧视性评价。
(三)规范性:体检工作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流程进行,确保评价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保密性:体检工作应处理好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避免个人隐私泄露和滥用。
(五)健康指导:对于存在健康问题的学生,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参考,帮助学生改善身体状况。
3.体检项目与标准(一)身体测量:学生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指标应测量,参考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二)心理测查:通过心理测查初步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排除智力和心理障碍。
(三)常见疾病筛查:对学生进行常见疾病的筛查,如贫血、肝炎、结核等,排除有传染性或存在较大健康风险的学生。
(四)体能测试:通过体能测试对学生的身体素质进行评估,包括有氧耐力、力量、耐力等指标。
(五)其他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加入其他体检项目进行评估,如骨龄测量、心电图、X光胸片等。
4.工作流程(一)通知与组织:学校应提前通知学生体检时间、地点和要求,并组织好体检工作流程。
(二)体检和评估:学校应组织专业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标准对学生进行评估。
(三)体检结果反馈:学校应向学生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并提供相关的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结果应用:学校根据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参考体检结果进行招生工作决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2003〕3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四、其他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查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考,对于每一位学子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而在这个关键的时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考生的身体健康,更直接影响着考生的志愿填报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为了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更好地了解这项工作,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一、体检的重要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体检,可以了解考生的身体状况,包括身体发育、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等方面。
这对于保障考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的身体健康,以及确保高校的教学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考生个人而言,体检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其报考的专业。
一些特殊专业,如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医学类专业等,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
如果考生在体检中发现身体存在某些问题,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自己的志愿填报,以免因身体原因导致无法被录取。
二、体检项目1、一般检查一般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基本生理指标的测量。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考生的身体发育情况和基本健康状况。
内科检查主要包括心肺听诊、腹部触诊、肝脾检查等。
通过这些检查,可以了解考生的心、肺、肝、脾等重要脏器的功能状况,排查是否存在器质性病变。
3、外科检查外科检查包括脊柱、四肢、关节、皮肤等方面的检查。
主要查看考生是否存在脊柱侧弯、肢体畸形、皮肤病等问题。
4、眼科检查眼科检查涵盖视力、色觉、眼压、眼底等项目。
视力检查是重点之一,对于一些对视力要求较高的专业,如飞行技术、航海技术等,考生的视力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5、耳鼻喉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包括听力、嗅觉、耳部、鼻部、喉部等方面的检查。
主要排查考生是否存在听力障碍、鼻炎、咽炎等疾病。
6、口腔科检查口腔科检查主要查看考生的牙齿、口腔黏膜等情况,是否存在龋齿、牙周炎等问题。
7、胸部 X 光检查胸部 X 光检查用于排查肺部疾病,如肺结核、肺炎等。
肝功能检查主要检测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等指标,了解考生肝脏的功能状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过程中,体检工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学校需要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入学要求,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体检不仅是选拔合格学生的关键步骤,也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一、体检项目1.基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等基本身体指标的测量,确保体格符合入学要求。
2.系统查体:对学生的各个系统进行详细和全面的体检,包括心脏、肺部、视力、听力等方面,确保学生各项功能正常。
3.传染病筛查:对传染病、皮肤病等进行筛查,保障学校的健康环境。
4.血液检查:对学生的血液进行检测,排除贫血、传染性疾病等问题,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5.其他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其他方面的检查,如心电图、B超等,全面评估学生的身体状况。
二、体检流程1.预约登记:学生提前进行体检登记,按照指定时间前往体检地点进行排队等候。
2.体检记录: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每位学生的体检数据准确可靠。
3.体检初筛:进行基本的体格检查和系统查体,初步筛查学生是否符合入学体检标准。
4.专科排查:如果初筛中有疑似问题或指标异常的学生,将进行专科排查,给予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5.结果反馈:体检结束后,向学生和家长提供体检结果反馈,告知是否符合入学条件。
三、指导意见1.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做到时间合理安排,避免拥挤和等待时间过长。
2.保障隐私:在体检过程中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确保体检信息不外泄。
3.重视结果解释:对于体检结果异常或疑似问题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指导其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检查。
4.建立档案:建立学生的体检档案,对每位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四、总结体检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学校应当重视体检工作,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体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招收身体健康的学生,学校才能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为学生的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 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 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精神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湿润性肺结核以硬结稳定;结合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2023年普通大学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普通大学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了保证普通大学招生的公平性和健康性,结合往年经验,拟定以下指导意见:一、体检内容1. 必检项目: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心肺功能、脊柱、四肢关节活动度、皮肤、淋巴结、甲状腺、口腔。
2. 选检项目:血液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尿液检查(尿常规、尿微量白蛋白)、B超检查(女性必检)、胸透(若有肺部疾病病史者必检)等。
3. 特殊检查:如有以下情况必须进行特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糖尿病、哮喘、心脏病和高血压等慢性病。
二、体检标准1. 身高体重指数:男生18.5-24,女生18.5-23.9。
2. 体表面积:可根据学生身高、体重计算。
3. 脊柱、四肢关节、皮肤、淋巴结、甲状腺等病变均不能影响研究和生活。
4. 必须达到有关卫生、预防、治疗规定的要求,在不影响研究、生活的前提下方可录取。
三、体检程序1. 体检地点:由各普通大学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体检地点。
2. 体检时间:在招生录取工作的后期结束前完成全部体检工作。
3. 体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体检结果处理1. 体检结果应定期公示,学生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个人体检报告。
2. 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病情,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报,并指导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3. 各普通大学应建立健全体检档案管理制度,保障体检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体检组织机构1. 体检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医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体检。
2. 学生家长和监护人可对体检组织机构提出监督和建议,并有权向学校反映体检难点和问题。
六、体检工作实施保障1. 各普通大学应加强普及和宣传,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意识。
2. 各普通大学应按照要求做好体检工作,确保学生的健康状况得到充分保障。
3. 对于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同时指导学生尽早接受治疗并进行复检。
以上是有关2023年普通大学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敬请学校各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24•【文号】•【施行日期】1985.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3日)停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85年4月24日教育部、卫生部)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
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查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四、其他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模板】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023年普通大学录取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普通大学录取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背景和目标本文档旨在为2023年普通大学录取体检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体检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身体健康,以适应大学研究和生活的需要。
体检项目和标准选择为了简化体检工作并避开法律复杂性,建议在选择体检项目和标准时采取以下策略:1. 选择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的体检项目,例如视力、听力、身高、体重、心肺功能等。
2. 遵循国家或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大学录取体检标准,如有任何已发布的标准或指导文件。
3. 不引用任何不能确认真实性的内容,避免法律风险和误导。
体检流程和安排为了确保体检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提前与相关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合作,确保有足够的体检场地和医疗资源。
2. 制定详细的体检流程和时间安排,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3. 考虑使用数字化系统来管理体检预约、结果记录和统计数据,以提高效率和减少错误。
4. 在体检前向学生和家长发送详细的体检说明和要求,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准备和了解。
体检结果处理和通知体检结果处理和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建议采取以下做法:1. 结果保密:确保体检结果保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泄密风险。
2. 结果准确性: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无误,避免因错误结果而导致不良后果。
3. 结果通知:及时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建议。
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为了帮助解决常见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参考:1. 学生无法参加体检:如有特殊情况,学生无法参加体检,建议与相关医疗机构协商其他解决方案,例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 体检结果有争议:如果有学生或家长对体检结果有争议,建议与专业医师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评估。
总结本文档提供了2023年普通大学录取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体检项目和标准选择、体检流程和安排以及体检结果处理和通知方面均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并提供了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参考,以协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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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2008-05-14 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
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