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自主创新,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情况,对2008年制订的《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进行修订。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奖学金为主要形式的研究生资助制度。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提高学校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完善导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第二,通过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的实施和各类奖助学金的设立,以及“三助”(助教、助管、助研)岗位的设置,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第三,通过学校内部统筹,规划和使用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部分研究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构筑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不断完善导师负责制1.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应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从思想品德、专业水平、学术道德、创新能力等方面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与教育。

2.导师要同指导小组内其他成员团结合作,在导师组组长的召集下,集思广益,听取其他教师对研究生培养的意见与建议,组成团队,形成良好的培养环境。

3.在研究生招生中,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导师拥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利。

根据相关学科、专业的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标准,学校可以适度调整导师的招生人数。

4.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承担指导责任。

导师有权将研究生的研究工作作为本人研究计划的组成部分进行指导,并在最终成果中以符合学术规范的方式署名。

在读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导师应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

5.导师应根据学校政策加强对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的指导。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学科、专业的导师应依据学科特点适度提供对研究生的资助,改善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与生活条件。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大力推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学生国际视野,鼓励更多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确保学生一方面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完成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为经我校审批后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毕业实习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前六学期内进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七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

第二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在第七学期进行,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实习的学生,可通过以下形式完成毕业实习:(一)前六学期在国内参加过某种形式的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达到我校关于实习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可认定为完成毕业实习。

(二)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其中一门课程学分我校可认定为相应实习学分,实习成绩按相应课程成绩转换计入。

(三)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通过课堂观察、课外辅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完成实习,并获得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的实习认证或相关证明,经学校认定合格(填写附件1),按实习平均分计入该生实习成绩。

(四)各院(部)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毕业实习的审批和后期成绩评定等认定工作,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第三条在前七学期内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八学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四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持续至第八学期尚未完成,无法按时回国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应于当年6月1日之前向学校提供有效成绩证明,其中一门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毕业论文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可按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转换。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第一章宗旨与目的第一条学术沙龙不涉及政治、国家安全等问题。

围绕各学术团队的主题、学科前沿进行讨论,发表见解。

第二条学术沙龙名称为“上林体育学术沙龙”,后缀为讨论题目,如:上林体育学术沙龙——青少年体育发展研究。

第三条为在我院教师中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促进跨学科交流,提高广大青年教师的学术素养,加强学习型教师队伍建设,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正式组织开展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术沙龙,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沙龙的主题,宗旨与目标主题:交流、合作与发展宗旨:沙龙旨在为大家搭建一个交流与讨论的平台,在交流中相互碰撞,在碰撞中相互启发,在启发中获得真知。

参与沙龙的教师自由,平等地针对每期主题结合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这种围绕主题性的发散式交流,从不同人的身上学习不同的思维模式与科研工作方法,致力于提高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增强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从而达到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

同时也有助于形成一种集体学习的氛围。

目标:在建立信任和友谊的基础上形成学术团队,在相互启发和取长补短中谋求共同发展,在共同进步与成长的基础上使我院学术沙龙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性学术平台和品牌。

第二章沙龙组织与管理形式第五条学术沙龙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建立登记册。

学术沙龙举办由主持人负责策划,进行登记。

沙龙主持人需提前到科研秘书处预约,确定时间,领取费用。

主持人应安排人员做好沙龙记录,撰写新闻稿,并联系办公室发至学院网站。

第六条学院由主管院长与科研秘书负责,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以及对外宣传,场地联系,经费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沙龙主题以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体育人文、运动人体科学和社会体育等研究中的新进展为主。

活动形式以茶话会自由讨论为主,主持人可以邀请院外、校外相关研究者,产生的相关费用学院不予承担。

第八条沙龙活动的具体程序如下:主持人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术沙龙登记表》(见附件),填好后将登记表打印、填写,并发电子文件到科研秘书长。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陕师校发〔2013〕53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7月19日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理工科领军人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三英人才计划”实施方案2010-2014》(陕师校发[2009]116号)第一层次“聚英计划”中的“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引进和培养计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工科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指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原始创新能力、良好的团队领导和协调能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实施原则:(一)个人培养与平台建设相结合。

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主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开展。

同时,平台建设要充分考虑领军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互相增益。

(二)个人培养与团队建设相结合。

组建或加强以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团队成员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集中优势力量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科研工作。

(三)重点培养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学校在人员、经费、招生、考核等方面给予培养对象政策倾斜,进行重点培养。

政策倾斜程度根据培养对象学科性质和工作特点区别对待。

(四)滚动培养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以随时提出培养申请,经过学校审批成为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优秀的继续培养。

培养对象年满65周岁时,原则上终止培养。

第四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从2013年开始实施,一般每2年遴选一次,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培养对象为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或开发工作并全职工作的本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

第六条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二)身体健康,入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某一领域做出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四)具有战略性思维和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五)所在学科发展基础好。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关于实施新的《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院(系)、中心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2001年制订的《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对权威和核心学术期刊的范围作了调整。

修订后的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于2004年12月12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新的《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2004年修订)陕西师范大学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注:根据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2005年12月31日公布的2006年度CSSCI来源期刊(493种),《办法》对核心期刊名录作了相应调整。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2004年修订)一.认定原则及相关说明1.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主要依据2004年新修订的期刊目录及相关认定办法。

2.新的认定办法对核心期刊的认定严格按照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范围划定。

凡是为CSSCI收录的期刊,为陕西师范大学认定的核心学术期刊。

CSSCI来源期刊的收录具有动态性。

在一定时期,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会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按照末位淘汰原则等规则,对来源期刊作一些微调。

陕西师范大学在核心期刊的认定上,也将相应执行动态原则。

凡论文发表时(以刊物出版的月份计算)刊载论文的期刊为CSSCI有效来源刊物的,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学术研究类文章,字数在2500字以上的,按核心论文认定。

3.新的认定办法将CSSCI来源期刊中的70种中文学术刊物确定为权威期刊,包括11种为教育部确定的名刊工程建设的高校学报。

其中,为保证质量,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才可视为权威论文:第一,为《新华文摘》转载;第二,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第三,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第四,由学报编辑部推荐、为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可的优秀论文。

师教发[2006]47号

师教发[2006]47号

师教发[2006]47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任务,产出高水平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成果,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陕西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教务处二○○六年六月十九日陕西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项目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面向教学实际、面向教学问题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投身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以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必须处理好点上研究与面上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近期发展的关系,要具有前瞻性、实效性,对于我校教学改革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学校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研究与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研究与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与研究建设,教学管理的改革与研究等与人才培养水平和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组织第四条为加强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学校设立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机构,该机构成员包括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教学委员会委员等。

第五条教务处为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包括项目组织、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指南;2.受理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工作;3.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立项责任书;4.负责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5.负责或受上级单位委托,对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成果的评审、汇编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11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际暑期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170120 - 2017年

11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际暑期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170120 - 2017年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际暑期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师教﹝2017﹞1号为引入国际优质教学资源,推进通识教育课程改革和本科人才培养国际化,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开展了“本科生国际暑期学校”(以下简称“暑期学校”)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举办暑期学校,旨在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推进本科课程建设国际化,改革创新通识教育;提高学生外语综合运用能力,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增强学生跨文化理解能力。

第二条暑期学校开课理念是:立足通识教育,聘请国际师资,暑期全英授课,提升语言能力,培养国际视野,增进跨文化理解。

第三条暑期学校课程性质是:主要面向本科生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计国际交流预备课程学分),是学校“2+2”本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实施内容第四条暑期学校主要邀请国际高水平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为学生讲授以专题讲座为主,沙龙讨论为辅的全英文课程。

第五条暑期学校课程面向全校本科生,内容以通识性知识为主,同时体现专业特色。

课程教学语言原则上为英语。

第六条暑期学校课程至少包含6次专题讲座和3次沙龙,课程合计18学时,计1学分。

第七条暑期学校课程开设时间在每学年暑假开始第1-2周。

三、实施方式第八条暑期学校实行“学校统筹、学院承办、教师助教、志愿者服务”的管理模式,实行“学校审批、指导评估项目实施;学院申报、具体负责项目运行;学生报名、自主选修混班学习”的运行模式。

第九条申报程序1. 教务处发布通知:每学年秋季学期第十二教学周前,由教务处发布本学年暑期学校申报通知,安排部署申报工作。

2. 学院联络外籍教师:拟申报学院与拟聘外籍教师沟通联络。

3. 学院申报:与外籍教师初步达成意向的学院,对外籍教师资格、开设课程进行初核后,于秋季学期第十五教学周前提交申报材料。

4.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于秋季学期第十八教学周前公布评审结果。

5. 发出聘请邀请:通过审核准予立项的课程,于秋季学期结束前,由教务处与学院通过邀请函方式向外籍教师发出聘请邀请。

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项目

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项目

附件2:陕西师范大学资助育人“发展成才计划”实践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水平大学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切实贯彻学校“资助中坚持育人,育人中创新资助”的资助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实践育人功能,进一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项目化、体系化建设,学校决定在资助育人“发展成才计划”中实施“学生实践创新项目”,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整合为项目化的运作方式,让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解决困难、提升素质、增长才干,第二条实践创新项目以院部(机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单位,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为前提,以实践项目为载体,以实践过程为重点,以激励政策为保障,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构建项目化、体系化、个性化的学生勤工助学模式,不断提高资助育人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第三条本项目的实施实行学校、院部(机关职能部门)两级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政策、落实配套经费、组织项目评审、督导项目实施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各院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为组长,学工组干部和部分教师为成员的项目指导小组,机关各职能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项目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的立项及实施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学校每年从勤工助学基金中预拨60万元(以学校实际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额度确定,以实际通知为准)设立“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实践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参与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劳酬和用于支撑项目整体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行开支。

其中,根据各具体项目内容实际,配比最高不超过项目审批金额10%的运行经费。

第七条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次核定,分月报销”的办法。

经费统一由学校管理,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学生人数比例和立项申报情况审批划拨各单位的项目经费总额,各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把握项目的经费开支,根据项目预算、推进计划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学生劳酬按月报销,运行经费统一报销。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为了适应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时将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热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我校教师及校外专家遴选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中来,特制定本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校内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学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现聘的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4岁。

3.具有博士学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科研及实践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增列为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指导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科研及实践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增列为体育硕士、艺术硕士指导教师。

4.能积极从事所申请的专业领域研究,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

近五年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1)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前5人)1项,或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人)1项,或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

(未达到本要求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提交关于申请人学术水平的单行材料,并对该申请人研究生培养资助费的来源做出说明。

)(2)在本专业研究领域重要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或本人为第一著者,且执笔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参编国家级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通用高等教育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5人,省部级前3人),或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第1人)。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 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 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严格合同管理,在不违反国家财务 制度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如实编 制经费预算,经学院(中心)及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经批准的经 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项目预算 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方的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 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 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中心)及科研管理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 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 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专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 财务、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5.审计(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相关 部门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 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 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根据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 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 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预算需对仪器设备购置、合 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外拨单位签订合 同。
4.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 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 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 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审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我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产出更多优秀学术著作,促进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增强学科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出版资助办法。

第二条本出版基金的资助范围是:陕西师范大学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的未公开出版的优秀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学术译著、资深教授的学术文集、由我校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经过立项的团队性重大项目研究成果。

本资助不包括教材、文学作品及随笔类著作。

第二章资助经费的来源与管理第三条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经费专门用于优秀著作的出版资助。

经费由学校通过预算下达的“陕西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211工程”建设费和重点学科建设费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陕西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学校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211工程”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出版经费专款专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章出版资助的申请及评审第五条申请人应为我校教师,包括全职在岗教师、为学校聘任但人事关系暂未调入我校的“长江学者”、“三秦学者”和“曲江学者”,以及经学校规范程序返聘的退休教师。

所有申请成果须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我校教师须为申请资助著作的第一署名人。

第六条出版申请资助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和11月为集中评审时间。

若有学科建设需要,评审时间可作相应调整。

凡经由学校“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申报的著作,须为同“211工程”或学科建设立项研究方向一致的成果。

第七条申请资助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由院长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附申请资助的完整书稿一份报社会科学处(文科)、科学技术处(理工科)或“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成果初审后,及时提交相应学部,由学部长组织学部委员进行评审。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5〕2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5〕2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5〕2号各高等学校:《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第18次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1月7日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陕办发〔2014〕2号),为重点加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设立“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简称“人文英才计划”,英文翻译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Talent Plan,缩写HSSTP。

第三条本计划的宗旨是,支持高校在人文社科领域创造重大标志性成果,培养造就一批在人文社科领域有突出成就、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增强高校人文社科综合实力。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计划覆盖全省高校,包括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包括中央部属高校、地方属高校与独立学院,包括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

第五条支持对象为,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领域从事一线工作的在岗教师。

第六条本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建设周期4年。

成果范围,包括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拘形式。

第三章申报立项第七条本计划的申报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07] 14号为积极促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探索我校创新性人才培养的新模式,鼓励广大学生自觉参与创新研究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严谨的科学态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8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8〕1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做好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各项实施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任务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实验计划项目”)旨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其动手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推广我校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从而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实施原则1.兴趣驱动。

参与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

2.自主实验。

实验计划项目是以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为单位,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3.重在过程。

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三、项目申报1.实验计划项目本着“自由申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鼓励实践、激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主要面向我校本科二、三年级学生,特别突出的一年级本科学生亦可酌情申报。

2.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2~5人),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负责人。

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

每个项目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是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及以上课题的老师担任。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专项基金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专项基金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能力,促进教学学术发展,探索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教学模式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决定设立“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专项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教学专项基金项目”)。

二、 立 项 办 法第二条 立项范围 教学专项基金项目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学生学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及教学方式方法,基于学科特点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实践或已有教学模式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实践与研究,面向对象为承担我校本科教学的老师,鼓励青年教师和公共课教师申报。

第三条 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应基于学科特点,针对具体的教学问题、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开展探索和实践研究,最后形成具有学科特点、可操作性强和可推广的教学方式方法。

第四条 教学专项基金项目立项必须处理好点上研究与面上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近期发展的关系,要具有前瞻性、实效性,对我校教学模式创新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教学专项基金项目一般按年度立项,也可根据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立项,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三、 组 织 机 构第六条 为加强“教师教学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立项目管理小组,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副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项目专家评审团。

第七条 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项目组织、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起草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专项基金项目”指南;2.受理全校教师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培训、学术沙龙研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3.代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立项责任书;4.负责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5.负责或受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委托,对项目成果的评审、研究报告编辑出版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为进一步活跃学术氛围、激发青年学者学术兴趣,加强青年学者的跨学科交流,促进青年学术团队的形成与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并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原则第一条青年学术沙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秉承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

第二条青年学术沙龙需遵循跨学科、开放性、学术性的宗旨,有利于加强学术思想的交流与碰撞,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推动科研团队建设。

第三条青年学术沙龙要充分发挥学术交流对于学术创新的激发作用,为青年学者搭建自由交流、共同进步的平台,鼓励青年学者通过沟通交流、交换意见,撞击理论思维,交叉协同创新,探索学术研究的新领域、新问题、新方法,构建拥有共同研究志趣的青年学术团队,积极营造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举办形式第四条青年学术沙龙以各学院(研究中心)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学术沙龙活动.鼓励多个学院协同开展跨学科的沙龙活动.第五条各单位举办的青年学术沙龙的参会教师人数应不少于10人,会议期间每人均可申请主题发言,鼓励不同领域的学者和青年教师参加,从学科交叉的视角进行交流探讨.第六条各单位应以小型研讨会、座谈会、汇报会、学术茶话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青年学术沙龙活动。

沙龙应坚持正确的平等自由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七条沙龙举办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青年学者学术沙龙的政治立场、学术声誉和学术水准。

第三章实施与申报第八条各单位须将青年学术沙龙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科研活动计划中,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填写本年度的《青年学术沙龙计划表》,由社科处审核公示后,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

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七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为进一步活跃学术氛围、激发青年学者学术兴趣,加强青年学者的跨学科交流,促进青年学术团队的形成与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青年学术沙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秉承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

第二条青年学术沙龙需遵循跨学科、开放性、学术性的宗旨,有利于加强学术思想的交流与碰撞,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推动科研团队建设。

第三条青年学术沙龙要充分发挥学术交流对于学术创新的激发作用,为青年学者搭建自由交流、共同进步的平台,鼓励青年学者通过沟通交流、交换意见,撞击理论思维,交叉协同创新,探索学术研究的新领域、新问题、新方法,构建拥有共同研究志趣的青年学术团队,积极营造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举办形式
第四条青年学术沙龙以各学院(研究中心)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学术沙龙活动。

鼓励多个学院协同开展跨学科的沙龙活动。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的青年学术沙龙的参会教师人数应不少于10人,会议期间每人均可申请主题发言,鼓励不同领域的学者和青年教师参加,从学科交叉的视角进行交流探讨。

第六条各单位应以小型研讨会、座谈会、汇报会、学术茶话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青年学术沙龙活动。

沙龙应坚持正确的平等自由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七条沙龙举办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青年学者学术沙龙的政治立场、学术声誉和学术水准。

第三章实施与申报
第八条各单位须将青年学术沙龙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科研活动计划中,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填写本年度的《青年学术沙龙计划表》,由社科处审核公示后,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在正式举办青年学术沙龙活动前一周,下载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领导签批后报至社会科学处,经社科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资助各单位举办学术沙龙。

第十条各单位在沙龙举办前三天,要将相关学术活动通知提交至社会科学处,在学校主页和社会科学处主页相关栏目发布
沙龙举办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青年学者学术沙龙获得批准后,各单位应协助主持人做好场地安排布置、人员组织、宣传报道、安全保卫及资料归档等具体组织工作,每场青年学者学术沙龙的主持人需做主题发言。

第十二条青年学术沙龙举办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科学处提交沙龙情况报告、主题发言摘要、相关新闻、图片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经费专门用于青年学术沙龙的举办。

经费由学校通过预算下达的“陕西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专项基金”拨出。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在论坛结束后十五天内完成财务报账手续,经费报销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明细和学校相关报销制度进行。

本办法自2014年4月起试行,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社会科学处
2014年4月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