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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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奖惩管理作业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公司所属各级职员均适用于本细则所列各项条款。
第二条奖惩类别
本公司依据职员日常工作态度、绩效表现及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将奖惩归纳如下:
(一)嘉奖
(二)小功
(三)大功
(四)警告
(五)小过
(六)大过
(七)降级
(八)辞退
第三条奖惩适用理由及具体方式
(一)嘉奖
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奖奖励:
(二)小功
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小功奖励:
(三)大功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功奖励:
(四)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予以警告处理:
(五)小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予以小过处理:
(六)大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予以记大过处理,停发月份考核工资:
(七)降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事实依据的,予以降级处理:
(八)劝退及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事实依据的,视情节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条奖惩方式
(一)生效日
1.事件发生当日为生效日;至考核周期当月止,受惩戒导致当次考核分数不足抵
扣时,或事件发生当日已无法于当月结算的,则累计扣至下次。
(二)奖惩处理
由各部负责人就人员行为的优劣事实、适用理由及公司奖惩类别开据《奖惩单》,交
由人资单位复核统计。
1.奖励:
个人性质嘉奖(50元/次)、小功(100元)、大功(200元)。
部门性质嘉奖(400元)、小功(600元)、大功(1000元)。
2.惩处:
(三)有大过惩处者,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调整职务、留岗察看、降级处分、薪资处分
等。
(四)有受奖、惩记录者,考核年内可依据功、过次数相互抵销,其规定如下:
第五条奖惩作业流程
(一)直属单位负责人依据奖惩事由,对当事人填具《奖惩单》,小功、小过以上报由总经理决核。
(二)部门负责人必须依据奖惩条款的适用条款开据客观、公正的《奖惩单》。对小功、
小过以上的受奖、受惩行为,行政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核实,以维护奖惩行为的公正性。
(三)人资部于每月核算工资前,对各单位呈报的《奖惩单》进行汇总、整理并核算奖
惩薪资,并进行档案规整。
(四)呈报单位应于奖惩结果确认后,通知当事人并具实填注《奖惩单》,作为未来调整职务、薪资的依据。
(六)辖属职员若有违犯法纪的行为,经查明与上级主管事前未尽到指导、教育或督核责任、事后亦未呈报者,除对当事人予以惩戒外,依据情节之轻重由部门负责人
负连带责任。
(七)本公司员工所犯过失如涉及法律范围,除依本规则处理外,送交有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条管理维护
人事单位为本细则权责管理单位。
第七条生效与修订
本细则经总经理核决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