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高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21〕32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77.03万件,审执结73.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2和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全省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双进”专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心打造更多精品案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田坤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坤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当事人】田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当事人-个人】田坤【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本院观点】二审中,田坤明确表示要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结果,公安长安分局亦未针对本案提起上诉,故对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田坤明确表示要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结果,公安长安分局亦未针对本案提起上诉,故对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予以维持。
田坤仅上诉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140880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田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公安长安分局提出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安长安分局拒绝签订的情形,故田坤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田坤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上诉请求,因补缴社保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田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田坤承担。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分配发〔2009〕4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省国资委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四)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适应,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五)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职务消费、补充保险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六)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陕西省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6.07.10•【字号】陕劳发[1996]389号•【施行日期】199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6]389号)各地、市劳动局,经贸委(经委、工业经济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尽快完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通过试点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分离,同其生产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相联系,有利于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从而达到调动广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时,要注重经营者工资收入决定机制的建立,使经营者的劳动报酬既能体现其生产经营成果和所负的责任,又要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防止在试点过程中随意、简单地增加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行为。
二、进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2、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劳动、人事、工资、培训、考核等项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3、企业领导班子较强,经营者的素质较高;4、企业内部建立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发挥较好;5、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要严格控制试点范围,防止一哄而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刘鹏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鹏;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鹏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鹏【当事人-公司】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刘昕屿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刘昕屿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敏马勇军刘昕屿【代理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鹏【被告】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鹏于2019年9月离职时向陕西交运公司发放短信,以对陕西交运公司事先未告知的分流方式非常不满,和拖欠其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人证言证明力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刘鹏向陕西交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不办理养老保险。
陕西交运公司未给刘鹏缴纳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刘鹏2019年9月出勤11天。
2019年9月12日后未再向陕西交运公司提供劳动,随后其向陕西交运公司发送短信,以对陕西交运公司事先未告知的分流方式非常不满,和拖欠其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与陕西交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刘鹏提起仲裁,以陕西交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未提前通知而变更岗位要求陕西交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一、确认刘鹏与陕西交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陕西交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鹏支付2019年9月工资554.58元;三、陕西交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鹏支付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2019年2月6日春节、2019年6月7日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63.75元。
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
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当一个招投标的评审专家到底能挣多少钱?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是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具体如下:1、劳务报酬技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_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2、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总之,只要你出场,起码200元保底。
紧扣招标文件的打分点编制;做到这点井不难,但是特别重要。
为了减少评标工作受外界干扰,大部分地方不管项目有多复杂,投标单位有多少,基本上当天完成评标工作;因此,实际留给评标专家的工作时间非常有限,评标时基本上“寻找”打分点;所以技术标章节设置,特别是目录设置(有些暗标不允许设置目录的除外),最好按打分点的顺宁编制,以便让专家比较容易找到相关内容,这样至少,基本分是有的;3.否则有可能专家找不到相关内容,反而给的相应分数少。
这里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招标文件中可能有章节注明了技术标编制中应包含的内容,但内容不一定对应评标规则中技术标的评分点1;个人认为章节和目录是按照得分点来编的,其他内容可以安排在适当的章节;因为在实际评标中,招标文件专家可能不会仔细看,但是每人有一张评分表。
各地专家,拿的还都不太一样!北京(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3)评审专家负责回答供应商对其参与的评审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5日)《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县(市、区)拟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填写《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一),于1995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定》第二条所称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联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租赁企业;(6)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中央在陕企业及部队在陕企业;(8)乡镇企业;(9)私营企业;(10)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1)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规定》第二条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下列人员:(1)按国家规定在实习见习期内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2)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3)学徒期内的学徒工;(4)试用期内的人员;(5)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四、《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3)除上述两项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工勤人员。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陕治欠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陕治欠办函〔2022〕122号各市(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编印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成员单位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自行下载,编印成册,广泛宣传,指导本地、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适用范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参照本手册执行,但总包单位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陕政办发[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0号2003年11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促进人才战略的实施,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才战略实施,增强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和自身活力为目的,以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方式,努力形成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长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单位收入分配水平。
2、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把知识、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收入分配体系,体现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贡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陕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2020年第二十五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一、裁审衔接1. 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直接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2.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诉讼请求,保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精选19篇)
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精选19篇)薪酬管理制度方案一、薪酬多元视角自从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与之相伴随的雇佣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薪酬就成了一种影响厂家万户、企业等各种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一个重要事物。
劳动者之所以感意将自己的劳动(包括时间、技能等)贡献给一个组织或一位雇主,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期望获得与个人劳动价值相符的经济回报或经济报酬,这种回报最主要的休现形式就是薪酬。
因此,薪酬天然地与劳动者和企业有关。
此外,薪酬还与政府有关。
当我们从员工、企业和社会三个不同角度来审视薪酬时,会看到它们的关注点存在差异,甚至彼此之间存在利益上的矛盾。
二、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精选19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
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精选1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薪酬管理制度方案1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责任与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xx]24号)、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xx]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结合,清理和规范县乡两级各事业单位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绩效工资标准,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注重实绩、突出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了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水平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白人劳发[20xx]171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陕人社发[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现将《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24日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包括:(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五)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一)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二)无就业能力的人员;(三)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9•【字号】陕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9]12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9日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百人计划”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新创业。
第三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
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
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单位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近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陕高法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陕高法发〔2020〕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切实运用法治化方式加快实现市场出清,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有力保障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案件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破产原因审查第二节破产能力审查第三节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第四节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五节破产申请的受理第六节受理破产申请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第七节破产申请的撤回第八节破产受理后的效力第三章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第一节债权申报第二节债权审查和核查第三节债权确认第四节异议债权救济第四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会议决议第三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一节破产费用第二节共益债务第六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债务人财产范围第二节撤销权的行使第三节取回权的行使第四节抵销权的行使第七章破产债权第一节破产债权界定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行使第八章重整程序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预重整程序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与终止第九章和解程序第一节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表决、执行及终止第十章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第三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第四节破产财产的分配第五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第一节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快速审理方式的具体适用第十二章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第一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第二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附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的破产案件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营运价值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6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二、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
依法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以及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
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三、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一)专家评审费。
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
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
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陕价认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认发[2010]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经税务机关提出对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员工薪酬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
根据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基础上,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体现以岗选人、以岗定薪、拉开差距、考核升级的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薪酬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紧密结合,体现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规则第三条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系数工资制。
第四条以工程建设期为时间单位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聘用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项目经理参照社会劳动力价格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年度薪酬发放应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薪酬总额以内。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指标,对公司的年度薪酬总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未经总经理批准发放钱物,均视为越权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合同时明确,主要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薪酬构成第八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由三个单元构成:基本薪资、岗位薪资、奖金。
第九条薪酬各单元相加为员工实际薪酬。
第十条员工的基本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
第十一条员工的岗位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x 系数x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奖金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专项奖金,奖金基数由总经理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效确定。
第十三条设立总经理专项奖,由总经理嘉奖当期为公司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总经理专项奖总额为当期奖金总额的30%。
员工的奖金为当期奖金基数x系数x出勤天数+总经理专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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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此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计算金额收取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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