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表

合集下载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第6+7+8+9行的金额。

6.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样例)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样例)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表单样式一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填写说明【精选】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填写说明【精选】

附表资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适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居民纳税人的全称。

4.“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5.“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6.“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7.“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8.“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年度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9.“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0.“分配税额”:填写本年度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本表分配税额合计数=本表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主表第37行附报资料《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抵免的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一种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要表格,该表格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总机构设立日期、总机构经营期限、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等。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要准确填写总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对于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也要准确填写。

还需要填报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信息;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在提交申报表之前,要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表格,它涉及到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总分机构的设立情况。

因此,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认真仔细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和提交申报表之前的核对工作,以确保申报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一种重要表格,用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配情况。

该表格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合理和透明分配,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配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 摊比例备案培训
第十七税务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操作规程
沪国税所【2013】7号
政策要点(57号公告)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 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 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 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 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 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 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分摊
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25%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 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 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 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 收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
征收所受理 十七所审核 科室审核
备案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 (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两份;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汇缴未完成的,可暂不提供);
总机构 3、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报表); 4、总机构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 5、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
局长室终审
征收所窗口回复
备案期限
1、总机构每年3月20日之前办理分摊比例备案; 2、总机构当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于该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 关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3、总机构当年因重组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 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总分机构之间发生合并、 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新设或存续二级分支机 构的,应于税务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 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合计表 样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填报解析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参与分配的,在分支机构情况中“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行填写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在“分支机构名称”相关行填写总机构名称。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事项描述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本市总机构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

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2.纳税人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符合文件规定。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材料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及客户端;2.总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3.总机构上年度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4.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5.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6.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7.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总机构本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在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9.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10.总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2014年修改)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报送总机构年度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额,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 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 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结合2008年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以来出现的问题,对原汇总纳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都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同参与应补退税款分配。

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改变了原政策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通过中央国库统一办理补退税款、分支机构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二是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计算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基数统一确定为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分配比例不再以1-6月或者7-12月上下半年做区分,一个纳税年度中,原则上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一致。

三是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的查补税款,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入库;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按总机构50%、被查的分支机构50%入库。

四是更加细化、规范了总分机构日常管理及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特别明确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中,不仅包括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分配表,还需附送各分支机构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项目参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上述政策调整,对年度汇算清缴最重要的影响在于:总、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出现变化。

新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政策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填报,并同时附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1 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word..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1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X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X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方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XX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21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XX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21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工程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15位)。

国税发【2008】28号

国税发【2008】28号

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效力区域:国家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28号发文时间:2008-3-10相关解读:解读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十日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
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金额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会计经验: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

会计经验: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
第一,预缴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同时明确了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5种情形: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还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要求。

比如,该文件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工商税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工商税务)

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第6+7+8+9行的金额。

6.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汇总计算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