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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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例(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例(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章制度,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系统,实施全员、全天候、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合同,并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履职不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责任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五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台账,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和维护。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皖政办[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订的《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皖安监办〔2004〕118号),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文书格式,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文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5、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6、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2、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3、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____,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6、____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____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7、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定期____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二、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____制度、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负责____实施。

3、____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____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5、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发生事故时,负责____指挥现场事故抢救工作。

三、安全员责任1、负责对本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全面推行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并持续加以改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颁布实施HSE管理体系分级及评分办法;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对于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依法稳妥推进。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各市要尽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整合工作情况,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检查。

整合工作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整合工作进行验收。

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矿业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结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示例:1. 安全责任制度:- 矿山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

- 各级所有权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矿山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矿山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 矿山应制定和实施矿山开工、停工和复工的规则,并保证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标准。

3.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矿山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 矿山应建立员工的安全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安全事故记录。

4.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矿山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监督机构,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5. 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矿山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矿山应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员工的逃生自救意识。

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矿山应建立、使用、维护各类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

- 矿山应按照规定进行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和维护,保证矿山的安全环境。

以上是一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示例,具体的管理制度可根据矿山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同时,矿山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山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矿山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矿山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管理体系。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证。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皖经信非煤〔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三章管辖第四章立案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处罚决定第七章期限和送达第八章附则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为。

第三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程序性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建立非煤矿山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按照国家关于矿山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矿产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矿山设计生产能力。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

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非煤矿山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所有与工程建设质量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有最终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应当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质量要求进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质量管理计划进行。

第七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要求。

第八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和归档工程建设过程和质量情况。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纠纷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岗位设置、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升员工质量管理意识和技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依法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烟安监〔2010〕100号转发省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市区安监局: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0〕51号),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烟安监〔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班组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烟安监〔2009〕165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有关市区要将此文件转发给辖区内的各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企业每年按照《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考核标准》组织开展一次班组考核活动,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班组建设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

对列入今年开展班组规范化建设的企业,要加大调度和督导力度,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班组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烟安监〔2009〕165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验收,确保按期完成班组规范化建设活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发[2010]51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和省管非煤矿山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要求,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安全生产班组建设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班组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

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是夯实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非煤矿山,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

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以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安监明电〔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委办明电〔2007〕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徽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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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按照国家关于矿山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矿产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矿山设计生产能力。

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山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应依据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采矿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

否则,不予登记。

第三章核定生产能力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实际生产能力与核定的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应组织重新核定:(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充填、排土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二)采掘(剥)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矿体赋存条件、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委托具备本行业相应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现场核定;(二)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核准或备案。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应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矿山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十六条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一)矿山地理位置、矿体赋存、可采矿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其他。

第十七条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三)矿体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并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非煤矿山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五)其他。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实行分级核定、备案制,程序如下:(一)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非金属地下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其它矿山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同时抄送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属企业所属的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由省属企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其它矿山由省属企业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自收到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矿山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审查确认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二条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及时向负责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的主管部门(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准予变更生产能力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矿长是矿山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核定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据核定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矿山下达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核定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否则,矿山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监管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的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上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矿山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一)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的;(二)被依法实施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关于非煤矿山设计的规定和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

第三十一条矿山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年度生产计划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给予通报;拒不执行的,提请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非煤矿山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提请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核定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五条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非煤矿山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三)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核定、批准生产能力的;(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的;(五)对监管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六)发现非煤矿山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矿山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核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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