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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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矿业权市场,实施勘查开发全程监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控产业发展,做到有偿、有序、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按照上级有关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规定要求,我县积极探索,在全市率先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资源品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全县矿业权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待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矿产资源规划龙头作用亟需加强等。十七大明确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周密策划,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体系”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加强资源配置导向管理;强化宏观调控意识,推进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紧密结合,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强化科学发展意识,推进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业权准入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加强全县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范运作,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
按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坚持缩减矿山数量、扩大生产规模、控制开采总量的原则,以储量动态监管为核心,进一步严格准入、强化全程监管,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一)新设矿业权的管理
1、规模数量。按照“相对集中、集约开发、规模开采”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等诸因素,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 促进可持续发展。
2、设置区域。按照平阴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范围内拟设立集中开采区5处,根据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新设矿业权集中设置在青龙山开采区和黑山开采区,其他区域内现有矿业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逐步优化矿山布局。严格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采矿项目,一律依法处理。
3、有偿出让。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新设矿业权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无须勘查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并明确了矿业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4、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严格资质准入和规模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一个报告,两个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新设矿业权必须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矿年最低开采规模须达到或超过12万立方米,其它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具备以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大型矿山和环保矿山。
5、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矿业权设置计划,将拟出让矿业权的种类、地理位置、资源储量、矿区面积、开发要求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形成矿业权出让信息库。根据
矿业权市场容量,依照法定程序,择机发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严格资质审查,严格出让程序,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出让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延续登记矿业权的管理
对于延续登记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申请,耗量实测,简易评估,有偿延续,兜底算帐”的程序进行。延续登记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的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地测量,核实企业储量动用和消耗状况,根据实地测量的储量消耗量进行评估,确定延续企业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数额;资源补偿费暂实行月缴制度,延续登记时,根据实际消耗储量核算、补足差额。延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缴纳相应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闭坑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开采时,合计历年缴纳价款、资源补偿费数额与矿山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相比较,差额一次性补缴,否则不予办理闭坑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开采的要求,建筑石料矿山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实际年生产能力达不到4万立方米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半年开采量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矿区列入破损山体治理对象;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一年开采量的,经论证办理限期延续登记手续。
(三)落实保证金制度,严格采矿权注销(闭坑)登记
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人必须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责任书重新签订;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按照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履行治理义务情况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规定标准的,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准予注销(闭坑)登记;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或恢复治理后仍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三、强化措施促进矿业权管理到位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宣传;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面临形势的宣传;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宣传。通过宣传,树立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不可再生意识;使全县上下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业权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
(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以全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为契机,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体现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将矿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予以充分体现,使矿政管理有规可依,按规办事。一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分区管理。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赋存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基础上,划分禁止、限制、鼓励开采区,确定重点开采区,明确各类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时序、准入条件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分区管理。二是有效指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科学设置。按照资源状况和地质条件,合理划分规划区块,指导矿业权的科学设置,特别是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应在区域空间上进一步细化,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布局的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