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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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

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己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口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口标。

到2012年,争取达到以下口标: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省内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150亿吨,铝土矿1. 5-2亿吨,铝金属40-50万吨,金金属>0-100吨,铁矿石2-3亿吨。

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通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供应量能够支撑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2. 2亿吨,氧化铝达到900万吨,铝金属达到3. 5万吨,金金属达到25吨。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1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1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矿业权设置(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达州经开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达川区统一编制,达州经开区应积极配合。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

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

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三)改革矿业权出让方式。

现有矿业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所有矿种的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宛政[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宛政〔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勘查、开发行为,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市域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清矿产资源形势,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一)我市矿产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一些矿种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矿业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矿产资源查明程度不高,储量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开采消耗速度,石油、天然碱和金矿等重要矿产的接替资源严重不足;高铝三石等优势矿产开发应用技术难题亟待破解;勘查、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投机行为依然严重,以采代探、非法倒卖矿权牟利等行为屡禁不止,资源浪费和税费流失严重;矿山布局不合理,多为小型及其以下矿山,大型矿山不足1%,矿产资源开发缺少大型企业集团;初级矿产品加工型产业比重偏大,中低档矿产品偏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仍较突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2020年第十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尤其是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布局,推进机制砂配套矿山采矿权出让。

优化各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二、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1.全县新出让采矿权全面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拟新设立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

对涉及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要求,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情况进行论证。

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或评估处置,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后方可组织出让。

采矿权一经出让,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2,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7)22号)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枣政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08]5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通过了省政府的专项检查验收。

为巩固和发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促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定期和动态检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对地上开采矿山,要落实基层所巡查制度,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保证每周对辖区内巡查一次,巡查结果要记入台账。

发现问题,立即制止、上报。

市、区(市)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要对辖区内的矿山实施动态巡查,对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和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案查处。

对查处困难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并移交。

对地下开采矿山,实行专人负责督察制度。

市、区(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聘用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督察员,实行一矿一人负责制。

督察员对所负责的矿山每两周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二)建立相邻矿山相互监督检查制度。

相邻矿山要在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双方签订依法办矿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对对方的监督检查权力和各自的责任。

要建立互查制度,明确一方发现对方有越界开采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迅速通知对方,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三)实行违法采矿有奖举报制度。

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举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鲁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对以往拖欠的补偿费要依法予以追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4]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在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在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在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有关规定,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

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矿业权,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安排国家出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查明的矿产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储备。

在地勘项目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措施。

尽量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方式开展勘查工作。

地勘工作结束后,严格落实回填、植被恢复等工作。

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助力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一)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统筹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因素,加大钨、锑、锡、钼、铜、金、钒、稀土、锆、铌、钽、锂、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建设赣北沿江、环鄱阳湖、赣东北、赣西北、赣中南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制定年度区块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动态调整,新矿业权出让后应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

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XX政办字〔XX〕79号)和《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XX国土资规〔XX〕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XX市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XX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小、乱、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产量及效益有较大提升。

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企业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全市基本形成规范、集约、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措施(一)实施采矿权联合踏勘、分头审核制度。

新设露天采矿权或现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前,应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安监、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联合踏勘。

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条件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县市区政府(管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是否予以设立采矿权的书面意见。

对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的,应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在征求安监、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意见有效期一年。

凡没有县市区政府(管委)有效审核意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相关采矿登记申请。

(二)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

净采矿权是指涉及采矿权出让相关问题解决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场地、地面附着物及历史遗留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在组织采矿权出让前,应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权属认定,明确矿区及采矿活动影响的有关土地使用、地面附着物及被整合原采矿权人资产等补偿标准、额度和其他竞得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补偿方案及相关协议作为采矿权出让方案的附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审查同意后,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告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鲁自然资字〔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7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切实加快矿业权出让进度,提升矿产资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业权出让工作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业权出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地矿六队重要回信精神、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我省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2021年以来,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我省部分市、县(市、区)存在不按规定公示矿业权出让信息、不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矿业权竞争出让、违规扩大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等问题,亟需在今后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中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以合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稳定市场供应为重点,将矿业权出让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经费保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出让,顺利完成年度出让任务。

二、强化矿业权出让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结合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鲁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规定,健全完善本辖区矿业权出让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切实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杜绝违规出让问题发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号)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国土资电发[2009]43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快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同一矿区多个矿业权未完成整合前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先停产再整合,杜绝酿成安全事故。

继续坚持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查处机制。

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持续保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二、坚决制止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矿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情况,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书面通知其停止开采,并加强巡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

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办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

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

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川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矿产矿业权外,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等26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等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详见附件1)。

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二)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涉及多个共生矿种的,由矿种位阶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需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矿业权审批,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九)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人才培养,实施地质科技人才战略,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的激励新机制。开展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开展低品位矿、难利用矿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深加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十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认真开展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组织矿产督查员开展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驻点督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六)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和资本参与国家出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分享收益的具体办法;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等相关手续;鼓励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突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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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矿业权市场,实施勘查开发全程监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控产业发展,做到有偿、有序、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按照上级有关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规定要求,我县积极探索,在全市率先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资源品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全县矿业权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待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矿产资源规划龙头作用亟需加强等。

十七大明确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周密策划,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体系”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加强资源配置导向管理;强化宏观调控意识,推进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紧密结合,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强化科学发展意识,推进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业权准入管理。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加强全县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范运作,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坚持缩减矿山数量、扩大生产规模、控制开采总量的原则,以储量动态监管为核心,进一步严格准入、强化全程监管,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一)新设矿业权的管理1、规模数量。

按照“相对集中、集约开发、规模开采”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等诸因素,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 促进可持续发展。

2、设置区域。

按照平阴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范围内拟设立集中开采区5处,根据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新设矿业权集中设置在青龙山开采区和黑山开采区,其他区域内现有矿业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逐步优化矿山布局。

严格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采矿项目,一律依法处理。

3、有偿出让。

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新设矿业权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无须勘查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并明确了矿业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4、准入条件。

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严格资质准入和规模准入条件。

新设矿业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一个报告,两个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新设矿业权必须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矿年最低开采规模须达到或超过12万立方米,其它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在具备以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大型矿山和环保矿山。

5、出让程序。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矿业权设置计划,将拟出让矿业权的种类、地理位置、资源储量、矿区面积、开发要求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形成矿业权出让信息库。

根据矿业权市场容量,依照法定程序,择机发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严格资质审查,严格出让程序,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出让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延续登记矿业权的管理对于延续登记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申请,耗量实测,简易评估,有偿延续,兜底算帐”的程序进行。

延续登记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的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地测量,核实企业储量动用和消耗状况,根据实地测量的储量消耗量进行评估,确定延续企业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数额;资源补偿费暂实行月缴制度,延续登记时,根据实际消耗储量核算、补足差额。

延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缴纳相应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闭坑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开采时,合计历年缴纳价款、资源补偿费数额与矿山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相比较,差额一次性补缴,否则不予办理闭坑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开采的要求,建筑石料矿山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实际年生产能力达不到4万立方米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半年开采量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矿区列入破损山体治理对象;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一年开采量的,经论证办理限期延续登记手续。

(三)落实保证金制度,严格采矿权注销(闭坑)登记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人必须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

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责任书重新签订;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

按照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履行治理义务情况进行验收。

符合验收规定标准的,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准予注销(闭坑)登记;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或恢复治理后仍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三、强化措施促进矿业权管理到位(一)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宣传;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面临形势的宣传;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宣传。

通过宣传,树立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不可再生意识;使全县上下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业权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

(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以全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为契机,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体现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将矿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予以充分体现,使矿政管理有规可依,按规办事。

一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分区管理。

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赋存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基础上,划分禁止、限制、鼓励开采区,确定重点开采区,明确各类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时序、准入条件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分区管理。

二是有效指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科学设置。

按照资源状况和地质条件,合理划分规划区块,指导矿业权的科学设置,特别是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应在区域空间上进一步细化,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布局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对全县资源赋存与开发利用状况,要做到情况明、家底清。

要科学划分勘查区块,改变探矿权设置的盲目性、随意性。

(三)搞好资源整合,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资源赋存、经济技术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尤其是环保、安监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矿区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实现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严格按照《平阴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立的目标原则和工作步骤,加快矿产资源整合的步伐,坚持“存量利益不变、增量利益共享”,以优并劣,扶优扶强,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着力解决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以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格局。

(四)矿山年检制度化。

年检制度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制度,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矿产开发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山东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年度报告制度及年度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后矿山年检要形成制度化,即每年的1-3月份为矿山接受年检时间,在此期间内各矿山要对上年度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

(五)强化动态监管。

在全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普遍实行动态巡查制度。

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动态巡查,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协助搞好巡查。

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查处。

(六)破损山体治理程序化规范化。

建立全县破损山体治理项目库,制定年度治理规划,确定年度治理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进行项目治理,并对治理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治理完毕的项目进行验收,确保矿山地质环境规范治理。

(七)加快矿业权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金土工程”的要求,建立高效畅通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平台。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建立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法规、待出(转)让的矿业权信息以及相关的基础资料等,为规范矿业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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