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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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等工作,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六条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设比例,当年录取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七条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约按当年录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25%进行评定,每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

免试研究生及985、211院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且本硕一致的应届考生均可直接获得新生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统考研究生按照初试成绩排名参与评定,具体名额比例视当年录取情况而定。

第八条被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录取当年按成绩确定是否获得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所获奖金在复学时发放。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奖金将如数追回:(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四)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五)入学后一年内退学;(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河海大学关于公布2014级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名单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公布2014级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名单的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科教〔2014〕65号
────────────────────关于公布2014级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名单的通知
各单位:
为激励优秀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精神及《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14〕15号),经学校奖学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决定给予2014级硕士研究生蔡庆拟等86人、博士研究生陈韬等25人减免学费奖励,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希望相关研究生再接再厉,努力成为高层次拔尖创新型人才,充分发挥优秀研究生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全体研究生共同进步。

附件: 1.河海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名单
2.河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名单
河海大学 2014年10月18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8日印发录入:于洪军校对:程晓娟
附件 1
河海大学2014硕士研究生级减免学费奖励名单
附件2
河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名单。

法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河海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河海大学法学院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河海法学〔2017〕12号───────────────────关于印发《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院内各单位: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7〕52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河海大学法学院2017年10月11日河海大学法学院 2017年10月11日印发录入:黄铁基校对:郑玮炜附件1: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为了做好我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7〕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申请资格及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标准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3、在标准学制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4、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本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本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本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二、奖金标准及推荐名额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院内各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教科〔2018〕45号)和《2018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初评赋分标准(力学与材料学院)》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初评、答辩评审等环节,共评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16人,其中硕士研究生9人,其中力学3人,材料4人,机动2人;博士研究生7人,其中力学4人,材料1人,机动2人。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于10月15日上午10:00前将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至江宁校区乐学楼1110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电话:58099406,联系人:白灿,段文静。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学院2018年10月10日附件:2018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序号学号姓名专业备注1160410040006李珺璞2016级工程力学博士2150412070004曾少华2015级土木工程材料博士3160410030002杨旭2016级流体力学博士4160210040004辜继明2016级工程力学博士5140810020001安西月2014级固体力学博士6150412070001单鸿猷2015级土木工程材料博士机动7160210040005洪永兴2016级工程力学博士机动注:根据总分排名,前5人为固定名额,除前5人外,另推荐2人为机动,报送学校再次进行评比。

2018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序号学号姓名专业备注1161310070003李辰治2016级土木工程材料硕士2171308050004严敏敏2017级材料物理与化学硕士3161310040007安芝林2016级工程力学硕士4161310060005陆凤玲2016级材料学硕士5171308050002郭森森2017级材料物理与化学硕士6171308020004贾明坤2017级固体力学硕士7161310040015黄锦峰2016级工程力学硕士8161310060017孙博2016级材料学硕士机动9161310040014何锦涛2016级工程力学硕士机动注:根据总分排名,前7人为固定名额,除前7人外,另推荐2人为机动,报送学校再次进行评比。

河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结果公示

河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结果公示

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

按照《河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河海校科教〔2012〕101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研[2013]73号)《关于下达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推荐指标的通知》(河海研[2013]74号)精神,经个人申请、学院初评、研究生院复评、学校审定,王超等194名硕士、王晓燕等82名博士取得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请于12月27下午15:00前以书面签名形式向研究生院反映(闻天馆617,联系电话)。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3年12月23日
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取得者(硕士)。

2019年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学院硕士生复试细则及安排

2019年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学院硕士生复试细则及安排
力学与材料学院 2019 年硕士生复试细则及安排
根据《河海大学 2019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 2019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试名单 复试名单请参见学院网站公示名单。 /5960/list.htm
二、招生计划
(1)专业知识和知识结构 (150 分)。其中:专业基础理论知识(50 分)、综合知识应用
能力(50 分)、逻辑思维(50 分)
(2)综合素质 (50 分) 考生需提供以下面试材料:
提交材料
份数
备注
各类获奖证书或奖状
1
大学阶段学习成绩证明
1
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技术报告
1
3
各类证书(英语四六级或成绩证明、 1套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统考
1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5
2
080102 固体力学
8
3
080103 流体力学
9
4
080104 工程力学
21
5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5
6
080502 材料学
13
7
0814Z2 土木工程材料
3
8
0801Z1 材料与结构安全
5
材料工程(全日制)51来自9085204
材料工程(非全日制)
本实施细则中未提事项按研究生院《河海大学 2019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执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由力学与材料学院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
力学与材料学院 2019 年 3 月 21 日 力学与材料学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佛城西路 8 号河海大学江宁校区乐学楼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5—83786046 邮政编码:211100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8〕21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8年9月10日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河海大学力材院2016级硕士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河海大学力材院2016级硕士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院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级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7〕53号)和《关于印发〈力学与材料学院2016级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河海力材〔2017〕9号)相关要求的文件精神,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学生个人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等环节,评出2016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于10月25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至江宁校区乐学楼1109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电话:83786823,联系人:李伟玲,王莉。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力材院2016级硕士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关于公布河海大学2021年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海大学2021年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海大学2021年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结果的通知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21〕94号────────────────────关于公布河海大学2021年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结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河海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21〕75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1〕86号)文件精神,经学生申报、学院初评、学校审核,共评选出陈学高等689名优秀研究生、于永强等457名优秀研究生干部、水文水资源学院2021级硕士水务生态班等16个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水利与水电学院研究生会等5个优秀学院研究生组织,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 1 -附件: 1.河海大学2021年度优秀研究生名单2.河海大学2021年度优秀研究生干部名单3.河海大学2021年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名单4.河海大学2021年度优秀学院研究生组织名单河海大学2021年12月25日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印发- 2 -录入:于洪军校对:杨勇- 3 -附件1河海大学2021年度优秀研究生名单水文水资源学院(62人):陈学高朱非林张鹏林青霞张春艳陈沐松闫峰刘畅张乾沈烽陈芸芸吴晶于永强陈宇婷刘强李璇祝诗学余胜男孙凤荣谈娟娟孙敏华朱苏葛姜婷婷刘忱潇卞玉敏刘可新水利水电学院(91人):朱蓓闫杰唐磊李月娇王泉黄修杰娄二召漆江 - 4 -吴业楠刘懿侯婷罗晓丽刘玉环符芳明冒云甄亿位王爱花闫�衣�娟李朋方文超唐琪陈敏钱程陈娟司伟唐然沈丹丹郑敏杰汪曼琳闫方秀吴淼陆建宇束慧连刘鑫李浩陈佳袁范振东蒋明杜传阳刘京京贾本有戴云峰梁珂陈伟东沈鸿仁李卫东徐敏刘欢鞠彬周雁潭曾明陈扬顾微慕子煜王慧赵英华赵路静张雨灼王家骐赵鲲鹏张道法杨景文邢未平徐素红蔡博文曹蓉王玮陈于李文杰郑加兴吉飞孙娇李昱张召张凤山戴波李萌胡添翼殷鸣任杰谢荣晖秦浩罗京蕾曹爱武崔伟杰邵雪杰袁玉费远航张文娟周程婷蔡旺炜秦恒基段圣泼闫少锋赵津磊边策卜静武郭博文鲁洋张玉全沈雷阚阚李星赵倩陶亮宋锦焘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41人):徐阳高晨晨高鹏王琴芬周雅顾建林捷吕江华刘子涵梅宇立裴晔陈恺翠尹亚军范力阳许忠厚黄璐宋凡邹恒褚凯敏薛洋刘飞飞周政崔金涛毛欣宇刘冬冬夏林孔庆杰韩彰张茜王曦鹏谢当汉吴丹周娟左常圣许雷周志杰曹栋华成茜唐胜强杨孟卫琦张晶梅陈会向张海通张琴王书昆周清泉戴路常曼贾亚茹- 5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河海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河海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本科学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河海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条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本人申请,班级组织评分推荐,辅导员审核,经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放。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在奖项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申请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第九条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说明:学风表现及社会工作由班级同学及辅导员共同评定(由各年级自行组织)。

每项奖学金分数累积后由高至低排序。

第三章奖学金标准和比例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1、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专业排名应不低于前30%。

2、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3、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5%。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5、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数为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第五条申请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业及其他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科成绩的学分绩点在3.5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须持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函或证明材料,生活俭朴。

2015年河海大学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2015年河海大学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

141302010029赵国浩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一等
139 02水电

141302010024张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一等
140 02水电

141302010003李晓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一等
141 02水电

141302010022辛圆心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一等
142 02水电

141302010026张明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一等
92 01水文院141301010091许波刘水文学及水资源一等
93 01水文院141301010092许伟水文学及水资源三等
94 01水文院141301010093严伟水文学及水资源三等
95 01水文院141301010094杨艳青水文学及水资源二等
96 01水文院141301010095杨哲水文学及水资源一等
163 02水电

141302020058殷鸣水工结构工程特等
164 02水电

141302020056许雷水工结构工程特等
165 02水电

141302020067周志杰水工结构工程特等
166 02水电

141302020013褚凯敏水工结构工程特等
167 02水电

141302020019付浩雁水工结构工程特等
70 01水文院141301010065黄华平水文学及水资源二等
71 01水文院141301010066黄济琛水文学及水资源特等
72 01水文院141301010067黄日超水文学及水资源二等
73 01水文院141301010068黄小祥水文学及水资源特等
74 01水文院141301010070霍文博水文学及水资源二等

奖罚制度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附件1: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之上层面的。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关联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奖励办法;2、讨论和决定奖学金奖项的设立;3、讨论和决定学生荣誉称号奖项的设立;4、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重要事项;5、审批学校学生年度奖励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院成立“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工作。

评审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班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设置及类别—2 —第七条本科生奖学金主要包括:1、学校设立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等;2、政府及社会捐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严恺奖学金、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徐芝纶力学奖学金、钱家欢岩土工程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奖学金、潘家铮水电奖学金等。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_河海大学研究生院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_河海大学研究生院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4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免生计划我校2015年推免生(推荐候选人)名额762名,其中专项计划12名。

推荐计划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各院(系)推荐指标根据相关研究生招生专业的接收计划和本院应届本科生人数核定,详见附件1。

二、推荐组织管理我校推免生工作采取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组织,院(系)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研究生院、教务处、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推免生工作。

各院(系)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院(系)领导、毕业班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秘书和教师代表组成(5-11人)的院(系)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学校备案。

领导小组对本院(系)的推免生工作过程负责。

三、推荐工作推荐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一)报名对象与条件1、报名对象:2015年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

2、报名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合格。

大学英语CET-4级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其它语种与其相当)。

本科前三年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40%之内(大禹学院学生本科前三年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80%之内)。

(3)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4)身体健康,达到体育教学要求。

在我校学习期间若在学科专业某一个领域有所发现、发明和创新的特殊创新人才,在满足必修课学分绩点3.0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院(系)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推荐,并报学校推荐免试工作专家小组考核和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关材料截至时间到2014年9月15日):▲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者;▲获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等奖者;▲获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获全国比赛前八名或省级第一名(团体应为主力队员);▲有其它特殊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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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科教…2014‟15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分两阶段实行动态管理。

1、第一阶段:新生录取时,根据研究生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等进行评定,确定第一阶段学业奖学金等级。

2、第二阶段:根据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导师评价等在第三学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由基地单位进行考核并发放。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专项奖学金由校友及社会各界为我校研究生设立,或学校自筹资金设立,主要包括严恺奖学金、徐芝纶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直博生奖学金等。

第十四条专项奖学金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评定。

第五章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学校将免除其标准学制内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学费减免指标:博士生每年不超过50人,硕士生每年不超过100人。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七章学校助学金
第十九条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内的生活和学习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助学金标准:博士生1800元/生〃年。

第八章“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三助”岗位由学校设立,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三助”岗位,并通过工作获得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

1、教学助理:简称“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

2、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3、管理助理:简称“助管”,承担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三助”岗位津贴的全职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为400—800元/月,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三助”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助教”岗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助管”岗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助研”岗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和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岗位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设岗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

研究生因故不再从事“三助”工作,须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特困补助金,主要用于救助遭遇特殊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同学可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生,学院(系)应在支付额度范围内发放特困补助金,超出部分应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发放。

第十一章新生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后再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第十二章管理及发放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审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系)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和初评工作的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2.各学院(系)按学校要求组织评审,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人。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奖、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学院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三十四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学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学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按12个月平均发放,自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学业奖学金,其中部分事项符合条件后可在每学期初申请发放本阶段剩余学制内学业奖学金:
1.逾期不申请者;
2.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3.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培养环节者;
4.学术行为不端者;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6.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发放,如遇学生退学、毕业、休学、停学、出国(境)、请假、人事档案转出等事项,自相关手续办妥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其中部分事项期满办妥复学手续后重新发放。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印发录入:于洪军校对: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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