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号)关于印发《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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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7•【字号】十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十政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1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常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九章推广与分享第十章附则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常德品牌竞争力,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市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4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4个组织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财基字[1999]27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我们制定了《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1998年度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效益分析报告请于1999年4月1日前报送我部。

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凡使用和管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资金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都要履行本制度的相关制定,编制和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4〕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4〕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9日皖政〔1994〕27号)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省级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省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对省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负责制定省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五)监督检查省级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文号】国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8月9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根源,切实解决。

坚持注重实效,立足基层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稳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21〕2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21〕2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21〕2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4日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相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执行上级政府和机关的决策任务,上级政府和机关已履行完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需要重复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城乡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印发机关工作制度

印发机关工作制度

印发机关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发机关工作,规范印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印发机关,是指负责制发公文、文件、资料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印发机关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保密安全、严谨高效、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印发机关应配备具备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严谨作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五条印发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印制管理制度,明确印制流程、权限、责任等。

第六条印发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合法、合规、合格的印刷企业,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印发机关应建立印制档案,包括印制任务单、审批单、样品、验收报告等,留存至少十年。

第八条印发机关应实行印制全程监控,确保印制质量、安全、进度等。

第九条印发机关应定期对印制设备、材料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材料安全可靠。

第十条印发机关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印制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一条印发机关应设立保密管理岗位,明确保密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印发机关应加强工作人员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三条印发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审批,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印发机关应对印制设备、材料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五条印发机关应在办公区域设立保密警示标志,加强保密设施建设,确保保密安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印发机关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明确质量责任人,负责印制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印发机关应制定印制质量标准,明确印制文件、资料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印发机关应加强印制过程质量控制,对印制产品进行抽检、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印发机关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制度,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印发机关应设立服务岗位,明确服务责任人,负责为机关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印发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赤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3日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旗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总责,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教育、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低于2次的督导检查。

日常监管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

第六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

第八条卫计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的体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安保人员及安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宁委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27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3日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适应新区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化城市管理转变,确保河西建邺以崭新的形象迎接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和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借鉴其它地区城市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河西建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机构整合、职能优化原则。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目标,归并城市管理职能机构,推行“大城管”体制,城市管理部门总揽城市管理事权,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将城市管理重心由区级下移到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是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

3.资源整合、综合执法原则。

充分发挥区内各级各类城市管理执法力量协同作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

4.管养分离、市场运作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推进“事改企”改革力度,实现日常管理与养护作业分离。

5.社会参与、社区自治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的参与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和城市居民共同履行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形成互动协调的城市治理新局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3.22•【文号】安监总办〔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7年3月22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是指许可机关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证照、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涉及的许可证种类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档案是许可机关行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历史记录,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获得相关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资质的原始凭证,是国家专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27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27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坚持注重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法律手段妥善解决新区建设发展和政府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集中学法和专题学法的方式进行。

会前集中学法每年安排不少于4次,每次学法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专题学法每年至少安排1次,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学者主讲。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二)与政府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预算法等反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三)与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四)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涉及新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六)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武统办〔2018〕27号

武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武统办〔2018〕27号

武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武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武统办〔2018〕27号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统计局(中心),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武汉市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武汉市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统计从业主体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将诚实守信的主体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主体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分别进行奖惩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统计从业主体包括我市范围内承担法定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红黑名单”的管理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新政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23〕27号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规范,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公开透明、权责一致,节约高效、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依据国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的层级管理,加强机关单位的组织纪律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各个层级,包括基层单位、中层单位和领导机关。

第三条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各级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高效运转和协同工作。

第二章机关单位的层级划分第四条机关单位按照职能、规模和管理需求的不同,分为基层单位、中层单位和领导机关。

第五条基层单位是机关单位的基本组成部分,负责具体执行工作任务和服务岗位职能。

第六条中层单位是机关单位的中介层级,负责协调基层单位工作、传达上级指示,推进下级工作并指导实施。

第七条领导机关是机关单位的最高层级,负责决策、制定计划和政策,统一领导下级单位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系。

第三章机关单位的层级关系第八条机关单位的层级关系应当明确,上下级单位之间应当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第九条上级单位应当关心、支持和指导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服从上级指示,形成合力、形成有效协作。

第十条同一层级的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工作,避免形成孤岛效应和内耗。

第四章机关单位层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原则,保持工作的平稳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原则,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和纪律制裁。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层级管理应当坚持优质服务原则,保证对内对外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职工和社会各界的需求。

第五章机关单位层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上级单位应当对下级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下级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下级单位应当服从上级单位的指导和决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领导机关应当负责决策和计划,制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8日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

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晋财行[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8]27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头(一)等舱位。

第八条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一条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第十二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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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工商江…2005‟27号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各股、室、队、所、会:《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机关管理制度通知抄送:绵阳市工商局,江油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徐副市长。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局 2005年6月17日印发(共印16份)—1—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机关工作管理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总的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禁令”,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令行禁止。

第四条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富有奉献理念,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爱护公共财物。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与时俱进,更新知识,善于开动脑筋,加强工作调研,探索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工作创新。

第六条坚持着装规范、服务规范、用语规范,努力改进服务态度和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仪表礼仪—2—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八条上岗时,应穿着工商制服并戴帽(室内可不戴帽)与胸牌。

非因公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

第九条着制服时必须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以局办公室的通知办准。

第十一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第十二条公务人员应依照《江油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礼仪规范》规范自己的公务礼仪。

公务人员礼仪规范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应遵守的礼节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务人员接待客人应起身相迎,热情周到,面带微笑,举止得体,妥善安排和处理,尽量不让客人久等。

介绍时应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

称谓要得体、有礼有序,交谈时要尊重对方,谦虚礼让,善解人意,因势引导。

—3—第十四条拨打电话一般应在对方工作时间拨打,拨通电话应先问候“您好!”,然后自我介绍和证实对方的身份,说明事由。

接听电话应先说:“您好!这儿是某某单位”;通话过程中,要仔细聆听对方的讲话,并及时作答。

在办公室拨接电话,不可占线时间过长。

通话结束时,应道声“再见”。

第十五条集会着装应合乎礼仪规范。

会议的主持人、报告人以及在主席台上就座者,应着正装。

严格遵守集会时间、议程。

在会议指定位臵就座,不要随意走动。

应专心听讲,做好记录。

禁止有碍视听的不良举止和噪音。

不应让个人通讯设备发出声响。

不应闭目养神,不要吸烟。

不应传阅与会议无关的读物。

不应议论与会议无关的问题。

第三章公文处理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工商江办…2002‟14号)文件之规定,行文做到规范、准确、及时、保密,压缩文件数量和篇幅,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力戒空话、套话,保证办文质量。

第十七条局发文主要是《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函》、《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工商行政简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政务督办通知》等7种。

审批原则为:(一)编绵工商江文号的文件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上行文一律由局长签发。

有的单项业务和文件又必须编—4—此文号的,由分管局长审签后送局长签发。

严格控制此类文件发文数量。

(二)编绵工商江函文号的文件由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三)编绵工商江办文号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签,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四)工商行政管理简报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发。

(五)信息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发。

(六)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长审签,局长签发。

(七)《政务督办通知》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八条办文程序为承办部门拟文后,先由分管局长审查,送局办公室核稿后,报局长签发,再送办公室编文号、微机员打字印刷;涉及办文的部门负责校对、装订、发送。

除特殊情况外,局领导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的文件。

市局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发的文件,先由主办单位拟稿,办公室复核后,有关部门会签,再送局长签发。

第十九条文稿要字迹清楚,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拟文,纸型应规范、整齐。

第二十条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绵阳市工商局等上级部门的文件做到一文一事,其中向绵阳市工商局报送文件,请示、工作报告、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简报各10份,目标考核自查总结及专项工作总结15份,其它文件2份,信息1份。

第二十一条文件传阅,一般应在当日送达有关领导或股—5—室。

上级文件,送局领导传阅,每处不得超过三天,按领导批示要求,需由有关股室阅办的文件,每处不得超过二天,到时均由文件管理人员收回。

文件不应横向传阅,若需借出使用,应具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主送市局的请示以及需及时处理、回复的文件,由办公室送局长批示并及时送达有关股、室承办,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由股室答复的要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

贻误工作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强和完善政务督办、催办、查办制度,防止漏办、延误等问题的发生。

凡是请示性的公文,应及时催办,一般2—3天催办一次,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

涉及紧急公文应跟踪催办,限时办复。

承办上级文件,按工作要求在上级文件规定时限或5个工作日内办结。

时限紧急的文件,可先交由有关股室承办,再补制政务督办通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文件登记、交接制度。

凡市局的收文、发文,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外出开会或出差带回的上三级文件,三日内交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办理、存档。

第二十五条通过工商业务网传送的文件,各单位必须在2日内及时签收及时阅办,并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所签收文件分类进行存储、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六条办公室统一对局网络设施的管理、使用负责,各部门确定一名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保障网络有效运作。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6—程序;严禁泄露工商业务专用网上使用的用户帐户、密码和在网吧或其他场所的计算机上接入工商业务专用网;禁止在网上观看、下载影视节目;禁止在网上使用ICQ等即时通讯;禁止访问联众游戏网站;禁止下载网站游戏;禁止临聘人员或非本局工作人员上机操作;禁止访问其他政策、法规不允许访问的网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周五将本单位计算机的杀毒软件升级并查杀病毒,维护计算安全;对发生的网络故障应及时消除,确保正常的网上公文交换。

第二十九条公文发送的权限仅为市局办公室,其他业务股室和工商所不得发布公文。

公文签收的权限为市局各股、室、队、所、会。

第三十条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专(兼)职公文签收人员,在微机硬盘上建立“绵工商江”、“绵工商江办”、“信息”、“简报”、“其他文件”5个目录,将文件分类下载在各目录下。

并在每个工作日内负责公文签收。

公文签收后应按规定打印,报送市局办公室、局机关领导、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局发出的文件、信息、简报、通知等均通过网上公布,尽量减少书式发文。

各单位必须从网上报送材料,确需报书式的只能是打印件。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股室和工商所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将当天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静态与动态情况全部录入工商业务专用网内,有关业务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统一全局所有微机硬盘分区存放,C盘装系统文件,D盘装工作资料,E盘装各类应用程序,F盘装其它资—7—料等。

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一律通过工商业务网中的“公文交换”模块中的“政务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报送政务信息。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要紧急灾情疫情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市局办公室。

凡重要信息漏报、瞒报、迟报的,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访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局所两级信访工作网络。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直接要求工商所答复的,一般由工商所直接受理,对反映问题重大、带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和政策性强的来访及急难来访,必须迅速向市局办公室报告或向分管领导汇报。

按领导指示办理,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信息反馈工作。

信访人就信访事项向市局提出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属一般信访事项,相应的业务股、室、队、所、会能够及时办结的,由办公室作好备案登记后交由相应的股、室、队、所会办理,并向分管局长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反映问题重大、带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和政策性强的信访,办公室接访人员受理后,应立即向局长汇报,同时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和情绪稳定工作,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负责接待处理,有关股室参加。

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时,应做到—8—有礼有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有过激言行、乱表态、乱说话。

第三十八条局门卫值班室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必须审查身份证件,问明事由,做好登记;属于集体上访的,应推举代表参加。

代表数不得超过5-10人,门卫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接谈审核后,对符合上访的人员,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场所,由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接待。

其余上访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带离办公区。

第三十九条对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并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要尽快办理;对于信访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或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对群众来信不及时阅办、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对市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拖延办理、影响特别恶劣的;没有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信访者打击报复,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转告被控告、被检举者或利用职权引诱、恐吓、胁迫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推卸责任、矛盾上交,纵容、支持群众越级上访的,市局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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