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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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

保护管理的决定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3.30

【实施日期】2014.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已经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30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以下简称红树林湿地)及其景观控制区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决定所称红树林湿地,是指东寨港海口片区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寨港保护区)和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水域、三江湿地公园。

本决定所称红树林湿地景观控制区,是指红树林湿地外围对生态环境质量、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文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二、东寨港保护区的范围以依法核发的《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和批准的《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1-2020)》所划定的界线为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寨港保护区的范围划界立碑,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东寨港保护区界碑和保护标志。

三、依法划定东寨港保护区外围保护水域、三江湿地公园和红树林湿地景观控制区,其中保护水域面积1236.52公顷(18547.80亩),三江湿地公园面积634.47公顷

(9517.04亩),景观控制区面积2723.02公顷(40845.30亩)。

四、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美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红树林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东寨港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东寨港保护区日常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和《三江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红树林湿地保护,提供志愿服务。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红树林湿地实行分区管理。东寨港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功能区划进行保护管理。

外围保护水域、三江湿地公园和红树林湿地景观控制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所有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东寨港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和恢复。

八、对红树林湿地实行普遍保护,禁止侵占、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红树林湿地内开垦、围垦,不得擅自改变红树林湿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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