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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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4、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对于海上设施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5、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一、前言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也不可忽视。

为了确保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二、海洋石油开发许可1.海洋石油开发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开发许可。

2.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

3.开发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机构1.设立国家级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海洋石油开发的监管和安全管理。

2.当地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协调本地海洋石油开发工作。

四、海洋石油安全质量监测1.开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测部门,对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2.监测数据必须向相关部门报送,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开发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

五、海洋石油事故应急预案1.开发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海洋石油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措施、油污清理等。

2.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环境保护1.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

2.开发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七、职业安全1.开发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进入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证。

八、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开发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与问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海洋石油开发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结:本《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旨在确保海洋石油开发的安全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问责,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办法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办法

海洋石油安全治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依照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依照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治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不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治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治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时期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要紧技术讲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25号令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5号令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检查与监督
检查内容与标准
设备设施检查:包括 船舶、钻井平台、储 罐等设备设施的安全 状况和合规性
人员资质检查:对从 事海洋石油作业的人 员进行资质审核,确 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 和知识
操作规程检查:检查 作业过程中的操作规 程是否符合规范,防 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 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检查:对 企业的应急预案进 行检查,确保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 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 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 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明确各级职责与权限
明确各级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明确的责任人
培训方式与时间安排
培训方式:线上培训、线下培 训相结合
时间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灵活 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内容:包括海洋石油安全 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 理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对象:包括海洋石油从业 人员、管理人员等
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的匹配度 培训后员工安全意识提升程度 培训后员工技能掌握情况 培训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
评估风险: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制定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 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实施控制措施:对制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实施,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 性
海洋石油安全培训与教育
培训对象与内容
培训对象:海上石 油作业人员、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等
培训内容:海洋石 油安全法律法规、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规范、应急救援与 自救互救技能等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的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 引言海洋石油开采是一项复杂而高风险的任务,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和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海洋石油开采过程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非常重要。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的目标是确保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的工作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

2.2 原则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将工作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工作过程安全可控; - 环境保护: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 法律合规: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 持续改进:通过不断学习和改进,提高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水平。

3. 海洋石油开采流程安全管理3.1 前期准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人员组织、设备安排、工作步骤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规划,确定应对措施;•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2 设备安全管理•遵守设备操作手册,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3.3 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现场的安全环境,包括通风、照明、防火等设施;•建立作业区域划分和禁止区域,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危险作业的预警和引导,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4.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4.1 污染预防•建立污染防控机制,预防石油泄漏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外溢;•使用先进的污染防控技术和设备,及时处理污染物。

4.2 生态系统保护•加强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了解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在开采过程中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条件。

4.3 废物处理•合理处理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确保其不对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推行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提高废物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5. 社会责任履行5.1 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及时披露石油开采过程中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正式稿,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正式稿,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海洋石油开采是一项复杂而又危险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

为了保障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从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点和安全隐患出发,提出一些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具体细则,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首先,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海洋石油开采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例如海上风浪、恶劣天气、设备损坏等。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其次,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注重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

海洋石油开采涉及到大量的从业人员,而这些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整个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和技能标准,确保其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和素质。

另外,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还应当重视设备维护和安全监测。

海洋石油开采所使用的设备大多属于重型机械,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整个作业过程至关重要。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规定相关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加强设备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最后,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还应当强调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

海洋石油开采不仅仅是一项经济活动,更是一项对海洋环境的严峻考验。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作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责任界定,倡导从业人员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充分考虑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点和安全隐患,注重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重视设备维护和安全监测,强调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

只有通过这些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才能有效保障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对待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共同努力,为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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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

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

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

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

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

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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