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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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2010年工作总结样稿

2010年工作总结样稿

2010年中山社区三季度工作总结一、三季度工作主要情况2010年,按照区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锐意进取,真抓实干,重点解决事关百姓民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是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2010年三季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现场招聘择业服务200多人次,对就业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实施了“一对一”的跟踪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提供适合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10多个。

二是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仅今年上半年,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的职业介绍和现场招聘服务100多人次,促成就业40多人。

三是拓宽就业渠道,努力解决用人单位招用工需求。

为辖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收集和发布空岗岗位1 00多个,推荐介绍求职者150多人次,为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人才库查询招聘服务。

同时,积极推进劳务协作,解决用人单位的招用人需求。

四是做好《就业失业手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和教育取得新成绩。

一是继续抓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培训,三季度共培训了人次,其中1.7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开展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从200 7年3月份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了3.6万外省农民工。

三是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全市共培养各类高级技工530 0多人,技师1800多人,高级技师140多人。

四是抓好再就业及创业培训。

全市再就业培训人数1.6万人,培训合格1.5万人;创业培训600多人,培训后实现创业200多人,创造就业岗位9 00多个。

五是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

组织技能考核鉴定7.7万人,依法核发职业资格证书7.1万人。

六是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

协调教育、民政部门,做好市属技校招收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培训退役士兵134人。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当事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当事人-个人】于伟【当事人-公司】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琳薇【代理律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于伟【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客体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于伟提前退休审批的答复》,该《答复》认为被上诉人于伟不符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受理范围,因此,未受理被上诉人的提前退休审批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56:35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6行终1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某某。

负责人:卢学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伟。

委托代理人:沈琳薇,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伟。

审理经过上诉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与被上诉人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粤劳社函[2007]139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39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汇报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本地区有关情况,主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各地可根据28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收集、军龄登记、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具体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二、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28号文件及劳动保障部、省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使参与工作的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

要把做好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站、“12333”电话咨询、印发政策要点单张等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部的宣传提纲和中央、省下发文件精神,既使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人人皆知,又确保全面、准确,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8、2008年10月27日,300余名复员军官,进京到 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的诉求行动,“要求对 复员军官停止试行,依法安置,提高待遇”。 9、2009年5月18日,陕西省50位复员军官代表全 国群体上访总政诉求,提交了《给胡主席的一封 公开信》、《全国复员军官的第九年诉求》等材 料,进行了对话。 10、2009年7月13日,全国约有7000名复员军官 共同行动拟到北京上访,诉求尽快恢复身份待遇, 后不足400人(含爱人孩子)到达总政。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退役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①任职满最 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②伤病残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③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 能调整使用的;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 工作的;⑤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政策依据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国发[1975]129号),1975年8月13日施行。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 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发〔2008〕190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 号)。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这一目标,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的退役军人事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员考核认定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退役军人事务员队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现有编内外工作人员,以及拟通过招录程序安排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与人员聘用、岗位晋升、表彰奖励、薪酬待遇、津补贴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 〕17 号和劳社部发〔2007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

1 、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2009 〕40 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 、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2009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2006 〕17 号和劳社部发〔2007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向外省转移时个人账户规模分段处理。我省参保人员向外省转移时,按做实后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的所属期为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1号)规定放大后转出;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实际记录的8%的帐户规模转出,不再放大。
四、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向参保企业流动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记录转入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发部[2001]13号)规定,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提供参保证明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账号(单据样式见附件),转移人员原所在单位接收到证明后将按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补贴汇入到指定的财务帐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贴到帐后及时将其记入个人帐户单位划转部分项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辽社险发[2007]77号辽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含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顺利转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由外省转入时个人帐户基金分段处理。本通知下发后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所属期为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基金,须及时上缴到省,按照我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时,发现与转入地存在重复缴费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费手续。退费范围为转入地个人账户记录中重复缴费部分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如参保人员在转入地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参保,则其由个人缴纳的统筹部分本金一并予以退返。

关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关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关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探析房广庆近来,陕西省城固县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两参人员)不断上访,特别是原西藏陆军第十一师参加剿匪平叛作战的退役人员反映强烈,请求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劳社部函〔2007〕168号和陕劳社发〔2007〕96号等文件解决落实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

城固县原西藏陆军第十一师参加剿匪平叛作战人员共有230名左右,他们1969年底参军赴西藏那曲地区参加剿匪平叛作战,1971年后投入边防守卫和军事施工,1975年后陆续退役,响应国家号召回到农村。

他们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参战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劳社部函〔2007〕168号和陕劳社发〔2007〕9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然而,在具体工作操作中,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本无法很好地落实。

原因有二:一是劳社部发〔2006〕17号等文件均强调了进行安置。

然而,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他们这部分人员大都没有进行安置。

其实进行安置了的这部分人员社会保障根本就不存在问题。

因为安置到企业的,本身早已随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级财政已保证了他们的退休金问题。

这些优惠文件的下发已不具有意义。

事实上,没有进行安置的这部分人员比进行安置了这部分人员生活更加困难,保障他们的养老问题更有必要,更加急迫。

二是这部分人员现在大都五十八、九岁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7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7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各市反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凡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认定身份,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凡曾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后,均可按照(冀劳社〔2007〕3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现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冀政〔2006〕67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2006〕17号、〔2007〕28号、冀劳社〔2007〕38号及本文规定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得自行随意新开口子。

各地原所执行的政策规定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8.12•【文号】民安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8.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民安发(199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填写说明

《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填写说明

第九讲<二> 《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填写说明为进一步做好基础信息整理工作,使参保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效率,现对《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中各项目的填写进行逐项说明。

一、姓名要求如实填写参保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二、公民身份证号码要求如实填写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18位号码。

三、曾用名参保人有曾用名的,依据户口簿的“曾用名”栏填写,并提供户口薄相关复印件或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四、性别依据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

注意事项:以上四项中,如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信息与身份证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五、户籍所在地依据参保人户口簿上的“住址”栏填写。

六、原用工形式本项目为五选一的必选项,要求缴费单位认真审核整理职工档案后选择填写。

1、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和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固定”(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选择“固定”)。

2、在原劳动部门办理了城镇合同制招工手续的职工,选择“城镇合同制”。

3、在原劳动部门办理了农民合同制招工手续的职工,选择“农民合同制”。

4、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参保人,选择“其他”。

七、档案最早记载出生时间参保单位应依据档案中最早记载职工出生时间的原始材料填写。

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等文件。

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09.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封面注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年9月14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组织实施。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最新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最新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落实我区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xx年九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就军队退役人员在转岗就业、优抚安置、社会保障、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作出了重要决定,这对于充分调动军队退役人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的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先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着力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措施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二、主要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要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增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七年七⽉⼗六⽇关于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作任务,落实⼯作责任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是解决基本养⽼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伤保险的政策落实⼯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领导下,⽴即⾏动起来,明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复员退役军⼈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的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资料的接收⼯作,并组织专门⼒量进⾏核实。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深⼊开展排查⼯作,了解掌握在本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情况。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信访台账,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人社厅调查报告2篇

人社厅调查报告2篇

人社厅调查报告2篇“联村双联户,民利惠民”是省纪委完成科学发展观,转型发展超越的一项重特大管理决策,县委会规定全乡各个领导人员迅速行动起來,竭尽所能,联系群众,民利惠民,长期保持,立足于长久,谋发展,建和睦。

依据省、市、县有关指示精神,在全局性统一安排下,我数次深层次自身的联系点——羊井子湾乡榆树井村一组,调研掌握农民状况,紧紧围绕该村组发展趋势的“家产”是什么,牵制要素有什么,脱贫致富的发展前途在何方等一系列题型,在对榆树井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状况“剥茧抽丝”式的剖析思索中,组成了建设规划和扶持防范措施,现将有关工作方案以下:一、基本情况(一)榆树井村基本情况榆树井村为香港移民村,种植业以麦子、苞米为主导,农作物栽种总面积小而杂,优势产业以红提业为主导,基本上无养殖行业,农户放到关键借助传统农业和外出务工,是一个较为典型性的以农为主导、以粮为纲的贫困乡。

(二)扶持目标基本情况崔腾信,家中人口数量4人,人力资本两人,文化艺术程度低。

播种面积11亩,无特点农业,无养殖行业,住在东湾村二组, XX年人均纯收入不够三千元。

二、牵制农民发家致富的短板依据调研走访调查,牵制崔腾信家中发家致富的短板有两个要素:一是人口众多,二是缺乏劳动力和技术性。

三、扶持构思及对策对于发家致富过程中发生的艰难,制订行之有效的行动方案和实施细则,采用技术性推动、扶持政策、示范性推动等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不懈“输血式”扶持和“造血功能式”扶持并举,重视“造血功能式”。

推行化学物质协助与意识转换紧密结合处理暂时性难题与完善健全长久性体制紧密结合实际搞好下列工作中: 1、根据入村入户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实地考察,研讨探讨等方法,融合生产制造,协助扶持目标梳理发展趋势构思,贯彻落实发展趋势方案,从调节栽种构造、变换运营模式、扩张经营规模栽种饲养,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设上狠下功夫,推动创收。

2、慰问办客观事实。

在农忙时节时节和重特大节假日日开展化学物质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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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文件
财政部
劳社部发(2007)2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
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
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 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巳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交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扞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迄今巳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实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 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
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社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役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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