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前言集装箱场地是重要的货物仓库和转运站,但因其危险等级较高,出现事故不可避免。
因此,为了确保员工、货物和设施的安全,减少作业事故率的发生,建立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以指导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注意安全保障,规范安全作业流程。
一、集装箱场地安全规范1.集装箱堆放要求•物品会覆盖集装箱顶部的不能堆放在顶部•集装箱不能互相交叉垛放•同一堆中的集装箱尺寸必须一致•根据规定的高度,集装箱不能堆放过高2.集装箱进出场要求•集装箱装卸机械必须有防护装置•确保装卸设备可靠,操作人员熟练•按照相应的规定安装照明设备•集装箱在平台内进行装卸,装卸区内不允许有现场施工危险以及无关人员存在。
二、安全作业管理1.岗前安全教育•工作场所周边的安全设备以及紧急撤离通道•集装箱场地安全规定,以及作业等级和紧急工作流程•集装箱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负责人2.安全防护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装备:安全帽,安全眼镜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等•负责人要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维护,以避免设备出现问题影响作业安全。
3.安全检查•根据作业的不同性质和相关规定建立随机监测机制•安排安全检查员抽查集装箱作业记录,确认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处理不达标情况•开发和实施安全巡检机制,确保集装箱场地内不发生危险险情和不安全因素。
三、紧急事故应对流程1.集装箱起火或泄漏事件处理流程•立即报警,并停止集装箱操作•使用消防器材底朝下浇水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降温•确认是否有人员被困或者伤亡,确保人员安全•利用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紧急事故的效率和准确性2.集装箱堆溃塌或倒塌事件处理流程•立即呼叫社区、消防、抢险程序和相关单位进行救援;•如果发现被困人员,应尽快将他们解救出来•确认是否有伤员需要送往医院•开展调查,并开发严谨的报告机制,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再次发生结论以上是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和安全作业管理机制能够保证工作场所的稳定,保证人员、货物的安全,同时也能够减少潜在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024年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1、场地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确保自身安全。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等进入现场作业。
3、工作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场地内禁止烟火。
4、场地行走时要与机械、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机械、车辆行走时上车、跳车、越车。
少年儿童禁止进入场地。
5、进行高处作业(超过1.8米)时,按公司的登高管理规定执行,杜绝一切冒险行为。
场地临时用电要按照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6、现场作业人员在与叉车、吊车配合作业时,应协助机械驾驶员瞭望,劝阻其他人员远离作业现场。
必须与机械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时与小叉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其他人员应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当大型机械及吊车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应以其保持安全距离;其他人员应保持20米以上安全距离。
7、严禁无证动用机动车辆及机械设备。
8、叉车机械驾驶员严禁在作业时听MP3、收音机等。
小叉车严禁载人。
当需接听电话时必须要将机械停稳后再接听电话。
9、作业人员在验箱和上车验货等作业时,需等车辆停稳,如集装箱内有货要谨慎开箱门,防止货倒伤人。
检验集装箱顶部时要系安全带,并与上索道连联,确保人身安全。
验箱完毕后关闭箱门,方可安排机械作业。
11、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增加改进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作业。
12、凡进入场地作业的特种机械及外租机械设备,相关业务部门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规避风险。
13、场地库外货物堆存区所堆存的易燃品货物(如石蜡、棕丝等)要与其它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并且周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2024年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2)____年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场地安全管理,确保集装箱场地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提高集装箱场地安全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装箱场地的管理和作业,包括集装箱堆场、码头工地等场所。
第三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按照“规范化、实时化、科学化、系统化”的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水平。
第四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集装箱场地基础设施管理第八条集装箱场地应有明确的围墙或围栏,设置安全出口,并配备合适的照明设施。
第九条集装箱堆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防火卷帘门、灭火器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
第十条集装箱堆场应配备专业的通风设备,确保场地内空气流通。
第三章集装箱场地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集装箱堆放应按照规划布局,确保间距合理,防止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集装箱场地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违规停放等行为。
第十三条集装箱堆场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装卸区,防止货物倒塌和堆垛不稳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集装箱堆场应设置专门的装卸设备,保证安全高效的作业。
第十五条集装箱堆场应配备合格的作业人员,他们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第四章集装箱场地安全防护管理第十六条集装箱场地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识等,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集装箱场地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地作业的监控和管理。
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繁荣,集装箱码头作为货物装卸和集散的重要环节,其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有关安全操作、风险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集装箱码头作业过程中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下面将从码头设施、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应侧重于加强码头设施的安全性。
码头设施是指码头建筑、码头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等,对码头的安全性起到直接影响。
为保证码头设施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施检查和维护制度,并设立相应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对码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修理和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
此外,应加强火灾和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其次,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关注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作业环境主要包括码头的布局、通行道路、堆放区域等。
首先,码头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通行道路应设置清晰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车辆和人员的行进,并增设防撞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堆放区域应分区管理,保证货物的有序堆放。
此外,还应建立作业环境检测制度,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
再次,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应着重关注作业人员的安全。
作业人员在码头作业过程中承担重要角色,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直接影响码头的安全性。
因此,码头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演练,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同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还应设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
应急处理是指在意外事故、火灾等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能力。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1. 引言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是指在港口进行集装箱的装卸、堆存、运输等操作的工作。
由于集装箱的特殊性,这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以规范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2. 装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2.1 安全培训和教育所有参与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集装箱的基本知识和特点;•装卸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知识。
2.2 装卸设备检查在进行任何一次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吊机、起重机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操作正常,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3 工作区域清理在装卸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没有杂物、障碍物或其他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因素存在。
3. 装卸作业操作规范3.1 装卸顺序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应按照预定的顺序进行操作,遵循以下原则:•先装后卸,避免集装箱交叉叠放;•按照集装箱的尺寸、重量和目的地进行分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2 装卸设备操作在使用吊机、起重机等装卸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以下事项:•确保吊具牢固可靠,不能超载使用;•在操作过程中保持通讯畅通,与指挥员保持良好的沟通;•遵守信号标志和手势指示,确保作业安全。
3.3 集装箱堆放规范在堆放集装箱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堆放,并注意以下事项:•集装箱应垂直堆放,不得倾斜或侧倒;•不同尺寸、重量的集装箱应分别堆放,避免混乱;•集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3.4 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工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灭火器材和急救设备必须随时准备就绪。
4.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4.1 应急预案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集装箱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集装箱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部门、班组及个人。
三、安全责任1.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集装箱装卸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 班组长对本班组集装箱装卸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 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安全负个人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2)作业前,必须检查设备、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确保完好。
(3)装卸过程中,严禁违章操作,确保货物平稳、安全。
3. 安全防护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防护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并系好保险钩。
(3)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
(2)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调查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定期检查与维护(1)定期对装卸设备、工具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集装箱装卸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
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改善集装箱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保障作业人员和作业机械的安全,通过采取相对封闭作业区域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达到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2.封闭范围2.1 码头前沿全部作业区域。
2.2 集装箱堆场全部作业区域。
2.3 长江一路、长江二路、长江三路、长江四路全部道路;东海东路、东海西路、东海一路、东海三路全部道路;东海四路和东海二路自码头前沿至长江四路路段。
2.4 304#拆装箱作业区域和503#集装箱查验场为单独相对封闭区域.3.人员控制3.1 集装箱装卸作业人员和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封闭区域.3.2 与港口集装箱作业有关的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允许进入封闭区域。
3.3 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船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乘坐港区交通班车或乘坐经批准的车辆进出封闭区域,并在规定的站点就近上下车。
3.4 人员下车后在封闭区域道路、码头或堆场行走时,必须紧靠路边、码头陆侧相对安全区域内行走,在穿越道路或通过作业区域时要看清来往车辆,注意避让,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5 凡在封闭区域内地面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萤光警示服和戴安全帽。
(公务员除外)3.6 凡参观人员进入封闭区域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指定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在限定的安全区域内组织参观,必须确保参观人员的安全。
3.7外单位人员进入封闭区域工作的,一律从三号门进出,门卫应验证登记后乘座公司“交通班车"或“口岸单位专车”进入封闭区域工作。
3.8允许进入封闭区域的有关口岸单位人员(包括船员、引航员、外轮代理等外单位人员),一律在三号门换乘座“口岸单位专车”至码头。
3.9 未经许可的非作业人员禁止在封闭区域和在生产作业的范围内行走和逗留.4.非机动车控制4.1 公司在三号门设置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员工上下班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到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后,人员才允许从三号门进入.不准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进入三号门,4.2 严禁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或停放。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沪港安[2006]179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沪港安〔2006〕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期间港航公共安全,2006年6月13日8时至6月16日16时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港禁止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
二、吴淞口至吴泾水域,以及其他限制危险品船舶通航水域禁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在上述时段进行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申报作业,以及在规定水域内限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港区危险货物堆场、储罐应尽量减少危险货物堆放和储存量,并根据现存危险货物存储数量和品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五、不在限制作业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必须配备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力量,并有专人担任值班负责人。
六、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须专题报市港口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
二○○六年六月九日
——结束——。
海关装卸区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装卸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关装卸区管理的规范,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海关装卸区是指海关主管的用于进出口货物装卸、分拣、中转、贮存等作业的围封闭场所。
第三条海关对装卸区实行统一监管,依法对各类物品进出装卸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装卸区内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进行装卸作业,并配合海关进行查验、抽样等工作。
第五条装卸区负责人应当保证装卸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确保货物安全、快速通关。
第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依法处理,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第七条装卸区应当配合海关进行信息共享和其他工作,确保双方的协调配合,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第八条装卸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并与海关进行及时沟通,确保货物安全。
第二章装卸区的划分管理第九条海关将装卸区划分为进口区、出口区、进出区和监管区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条进口区是指进口货物装卸、查验、分拣等作业区域,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并根据货物特性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出口区是指出口货物装卸、查验、分拣等作业区域,应当根据货物特性和目的地进行分类存放,并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进出区是指既进行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又进行出口货物装卸作业的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海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和监管。
第十三条监管区是指对特殊货物进行监管的区域,由海关确定,装卸区应当配合海关进行特殊监管工作。
第三章装卸区内作业规范第十四条装卸区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凭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卸区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秩序。
不得违规操作,损坏货物。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携带工作牌,配合海关进行监管和查验,保证货物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货物的分类、存放位置等,必须保持作业区域的整洁、有序。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3篇)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码头装卸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码头装卸作业是指运输相关的装卸机械设备操作,包括货物的起卸、搬运、堆放、仓储等活动。
第四条码头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环境安全第五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安全条件,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
第六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防护设备。
第七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作业人员能够及时撤离。
第八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九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指示标识,明确标注危险区域、安全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第十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建立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码头装卸作业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合法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四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超速操作。
第十五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机械设备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周边杂物和油污。
第十六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机械设备和切断电源。
第四章货物装卸安全第十七条码头装卸作业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和重量,选择合适的装卸工艺和工具。
第十八条码头装卸作业应合理搬运货物,严禁超载、乱堆和悬挂装卸。
第十九条码头装卸作业应保证货物的平稳起卸,避免货物损坏和人员伤害。
第二十条码头装卸作业应定期对货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货物的破损、泄露和有毒有害物品。
上海海关关于对海运出口拼箱监管货物拆拼箱作业实施集中监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对海运出口拼箱监管货物拆拼箱作业实施集中监管的公告2010-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为进一步加大对海运出口监管物资拆拼箱作业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物资监管方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我关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上海口岸海运出口监管物资的拆拼箱作业实施集中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拆拼箱作业集中监管的物资(以下简称“监管拼箱物资”)包括:(一)转关运输拼箱物资。
指采纳跨关区转关运输作业方式,通过陆路将物资运至上海海运口岸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物资。
(二)专门监管区域拼箱物资。
指在上海海关专门监管区域申报后,运往专门监管区域外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物资。
(三)其它海关认为对其拆拼箱作业需实施集中监管的出境物资。
二、按照海关要求,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码头(以下简称“外四期码头”)内设置专用场地(以下简称“沪东集中监管点”),为监管拼箱物资提供拆拼箱作业服务。
三、海关对监管拼箱物资的集中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管拼箱物资经申报地海关审核放行后,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先运至沪东集中监管点;(二)海关对在沪东集中监管点开展的监管拼箱物资间,及监管拼箱物资与非监管拼箱物资间的拆拼箱作业实施监管;(三)载有监管拼箱物资的集装箱以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方式运至出境港区。
四、集中监管作业按如下流程实施:(一)监管拼箱物资经申报地海关审核放行后,使用海关监管车辆承运,由外四期码头海关卡口验封专用通道进入沪东集中监管点。
(二)海关在卡口实施验封作业,并核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物资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三)沪东集中监管点凭海关签章核销的《汽车载货登记簿》办理收货入库手续,出具《监管拼箱物资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详见附件)。
(四)沪东集中监管点以提单号为单位加载监管拼箱物资,加载完毕后按要求向海关发送有关电子信息,打印出场凭证。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场地的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营集装箱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集装箱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确保作业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六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标示出危险区域、安全出口等。
第七条集装箱场地应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作业情况,并及时报警。
第九条集装箱场地应配备急救设施,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集装箱场地应保证通风设施畅通,确保人员作业时的空气质量。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第十一条集装箱场地应制定作业标准和流程,明确作业步骤。
第十二条集装箱场地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集装箱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作业记录,记录作业情况和存在的隐患。
第十五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集装箱场地应划定工作区域,并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
第十七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责任人在场。
第十八条集装箱场地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人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警示通报;(三)限期整改;(四)罚款;(五)吊销或暂停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为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总字数500字。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保障集装箱场地作业的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本规定制定。
二、安全作业管理职责2.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由专门负责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3. 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计划和流程,并确保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并遵守。
三、作业人员要求4.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资格,并且经过培训合格。
5.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集装箱场地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操作。
四、作业场地安全规定6. 作业场地应保持干净整洁,杂物必须及时清理,以减少安全隐患。
7. 场地内的设备和机械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8. 场地周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以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五、作业工具和设备管理9. 所有作业工具和设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配置专人进行维护。
10.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正确使用。
11. 作业完成后,工具和设备必须归还并妥善保管。
六、作业流程管理12. 所有作业流程应经过调研和策划,并编制详细的操作指南。
13. 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作业,严格掌握操作细节,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14. 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七、危险品管理15. 危险品的存放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私自擅自操作。
16.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危险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八、火灾防控措施17. 场地内应设置足够的灭火器和消防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18. 作业人员应随时关注火灾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19. 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九、安全事故处理20.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1. 安全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2. 员工应完整记录和报告事故信息,以便事后分析和学习。
十、培训和教育23. 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海港码头安全作业规定
海港码头安全作业规定一、引言海港码头作为货物运输和贸易的重要枢纽,其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码头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货物和设备的完好无损,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安全作业规定。
二、一般安全规定1、所有在码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码头的布局、设备操作和应急程序。
2、进入码头作业区域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
3、严禁在码头作业区域内吸烟、饮酒或使用违禁药物。
4、保持码头作业区域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杂物和垃圾,避免滑倒和绊倒事故。
三、装卸作业安全规定1、装卸货物前,必须对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等进行仔细检查,确保符合装卸要求。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装卸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在装卸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装卸过程中,要注意货物的平衡和稳定,防止货物倾斜、滑落或倒塌。
四、船舶靠离泊安全规定1、船舶靠离泊前,码头调度人员要与船长充分沟通,了解船舶的尺寸、吃水、载重等信息,制定合理的靠离泊方案。
2、码头工作人员要提前检查系泊设备的完好性,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3、在船舶靠离泊过程中,要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密切关注天气和海况变化,如遇恶劣天气,应及时停止靠离泊作业。
五、堆场作业安全规定1、堆场货物的堆放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高、超宽、超重,要保持货物的稳定和整齐。
2、堆场作业人员要注意避让堆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
3、定期对堆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六、电气设备安全规定1、码头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防潮等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标志。
七、消防安全规定1、码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方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试行)》(沪交港〔2013〕71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经2015年3月2日第2次市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重新发布。
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2013年2月6日沪交港〔2013〕71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3月5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的管理,保障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集装箱场地作业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装箱场地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集装箱的搬运、堆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应加强事故预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推行“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设备和器材,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第十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证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安全作业能力,熟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和作业规范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流程和作业方式。
第四章集装箱场地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集装箱场地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示堆放位置和安全距离等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集装箱场地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五条集装箱场地应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堆乱放和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集装箱场地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
港口装卸安全闭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装卸作业,包括货物装卸、船舶装卸、集装箱装卸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港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督实施港口装卸安全闭环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3. 装卸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卸作业符合安全规定。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装卸作业人员培训(1)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2)定期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装卸作业现场管理(1)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2)装卸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通道畅通。
(3)装卸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 装卸作业设备管理(1)装卸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使用中的装卸作业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网等。
4. 装卸作业环境管理(1)装卸作业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
(2)遇有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5. 装卸作业安全检查(1)定期对装卸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随时关注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6. 装卸作业事故处理(1)发生装卸作业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2)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装卸作业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装箱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谢谢你的观赏(业务部)集装箱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制度4集装箱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集装箱货场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现场作业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确保自身安全,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玩耍,非工作需要不得拨打手机,场地内严禁吸烟。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保持对讲机频道统
一、通讯畅通,严禁占用公共频道聊天、嬉戏。
3、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统一穿戴防护服装、佩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严禁赤膊、赤足、穿高跟鞋、不统一着装等进入现场作业。
4、非现场作业车辆严禁驶入集装箱作业区域。
5、作业现场行走时要与机械、车辆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禁止在机械、车辆行走时上车、跳车、越车。
6、现场作业人员在与叉车、吊车配合作业时,应协助驾驶员瞭望且劝阻其他人员远离作业现场。
现场作业人员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至少保持10米以上。
7、现场作业人员在装箱、卸箱工作时,必须等待所有车辆停稳后再靠近作业;进行验箱、换封、加固等工作时,要确保集装箱内货物安全、无丢失、无损坏;特殊状况须吊车配合开箱查验时,所有作业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等待吊车与箱柜稳定后再进行作业。
8、应严格铅封管理,出入、使用、损坏等必须登记造册。
9、凡进入场地作业的外来机械设备或特种机械,现场管理人员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规避风险。
10、所有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增加改进措施后,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作业。
11、现场作业区域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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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改善集装箱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保障作业人员和作业机械的安全,通过采取相对封闭作业区域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达到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2.封闭范围
2.1 码头前沿全部作业区域。
2.2 集装箱堆场全部作业区域。
2.3 长江一路、长江二路、长江三路、长江四路全部道路;东海东路、东海西路、东海一路、东海三路全部道路;东海四路和东海二路自码头前沿至长江四路路段。
2.4 304#拆装箱作业区域和503#集装箱查验场为单独相对封闭区域。
3.人员控制
3.1 集装箱装卸作业人员和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封闭区域。
3.2 与港口集装箱作业有关的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允许进入封闭区域。
3.3 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船员等
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乘坐港区交通班车或乘坐经批准的车辆进出封闭区域,并在规定的站点就近上下车。
3.4 人员下车后在封闭区域道路、码头或堆场行走时,必须紧靠路边、码头陆侧相对安全区域内行走,在穿越道路或通过作业区域时要看清来往车辆,注意避让,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5 凡在封闭区域内地面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萤光警示服和戴安全帽。
(公务员除外)
3.6 凡参观人员进入封闭区域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指定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在限定的安全区域内组织参观,必须确保参观人员的安全。
3.7外单位人员进入封闭区域工作的,一律从三号门进出,门卫应验证登记后乘座公司“交通班车”或“口岸单位专车”进入封闭区域工作。
3.8允许进入封闭区域的有关口岸单位人员(包括船员、引航员、外轮代理等外单位人员),一律在三号门换乘座“口岸单位专车”至码头。
3.9 未经许可的非作业人员禁止在封闭区域和在生产作业的范围内行走和逗留。
4.非机动车控制
4.1 公司在三号门设置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员工上下班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到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后,人员才允许从三号门进入。
不准自行车、助动车、摩托
车进入三号门,
4.2 严禁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或停放。
4.3 船员的非机动车原则上不允许下船,确有特殊需要下船进出港区的,应推行至港内班车站点后将非机动车搬上班车后通过封闭区域。
4.4 确应需要装运工索具和绿化工作必须使用三轮车、二轮推车进入或在封闭区域内停留的非机动车,其车辆外观必须塗黄色,夜间须悬挂黄灯,在行驶时一律紧靠道路右侧或码头陆侧推行,严禁与机动车抢道行驶。
绿化运输的三轮车禁止进入箱区和在封闭区域骑行。
5.生活车辆控制
5.1 禁止出租汽车驶入三号门。
(持特别通行证除外)
5.2非公司本部机动车辆一律不准驶入封闭区域。
5.3 公安、海关、边防、武警、引航、检验检疫、海事等公务车辆,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现场巡视、安全监察等特种工作车辆,在确认其身份后,可放行进入封闭区域,但应严格遵守港区交通安全规定,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区域。
5.4 集装箱装卸机械、集装箱卡及其他货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港区道路和箱区限速规定。
5.5 凡进入封闭区域参观考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由警车或安全监察车引导进入。
6.503查验箱场的封闭管理由查验场制定《查验箱区封闭管理
办法》,通过硬件隔离设置和増设监管人员,实施相对封闭管理,以防止查验区域人员和生活车辆进入封闭区域。
7.304#库和拆箱区域的封闭管理
7.1 有进出B区作业时,开通长江四路/东海二路,无作业时关闭。
7.2 长江四路/东海二路东侧设置集卡和集铲专用进出口门,无作业时关闭。
7.3 304#库和拆装箱区的区域封闭管理(包括口门的管理)由操作部负责。
8.交通服务
8.1 交通班车定线设站服务,。
8.2“口岸单位专车”只限口岸单位(船公司、船代、货代、船检、F A等外单位)人员乘座。
8.3“口岸单位专车”停泊于综合楼门口,起始站点为:综合楼门口、三号门口和码头二分变,凡码头和三号门口有口岸单位人员时,由现场单船或三号门卫用对讲机直接通知“专车”司机接送口岸单位人员和船员,
8. 4“口岸单位专车”24小时服务,并实行随到随开。
8.5 “交通班车”定线循环行驶。
行驶起点站设在三号门,行经东海四路/长江一路、码头二分变、长江一路/100场、东海西路/长江三路、东海四路/地磅、食堂/综合楼再至终点站三号门。
8.6 “交通班车”实行24小时定时服务。
白天08:00——17:
00每隔15分钟发出班车一次;晚上17:00——08:00每隔30分钟发出班车一次。
8.7 “口岸单位专车”和“交通班车”服务标准由操作部制定。
9.管理和处理
9.1 港区公安派出所和浦东国际码头公司安监部共同负责对封闭区域的执法和监督管理。
9.2 港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区域道路事故的处理,安监部协助。
9.3 浦东国际码头公司安监部负责箱区和码头事故的处理,派出所协助。
9.4 公安执勤民警和安全监督员对违反封闭区域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均可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或处罚。
10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7日起试行,原《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1 本办法由浦东国际码头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