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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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刘伟陈军
提要:网络的发展带来了网络舆论的迅速发展,它的特性既带来了舆论正效果的繁荣也带来了负效果的增长,网络舆论暴力(鉴于舆论暴力在网络中始成为问题,故在此舆论暴力与网络舆论暴力同义)频繁出现,侵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网络舆论环境的实质不自由,造成大量信息垃圾。本文在分析了舆论暴力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其进行预警、宣泄、控制、救济的法律规制的意见。
正文:
网络世界更自由、传播更快速、参与者更多、受制裁的可能性更少,这些特性使得部分学者甚至视之为理想中“意见的公开市场”的实现。然而事物的益处越大,越具有更大的为害危险。网络的这些“更”的特性使舆论的效果在网络世界出现了“放大效应”,即网络舆论在放大舆论的正效果的同时也放大了负效果。舆论暴力,即网络舆论的负效果之一。
舆论暴力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认为是网民通过网络表达对某一事件和现象看法、态度的过程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些意见多以“道德”为准绳,不仅通过激烈的言辞等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还会以公布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等方式使网络的道德审判转向现实生活,给当事人或亲属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他们受到心理甚至生理的伤害。我们认为,所谓的网络舆论暴力,就是指在网络舆论的特定情形下,舆论参与者对某一事件及其当事人的群体非理性舆论,并直接或间接造成当事人的权益损害的现象、是一种群体性越轨行为、是谣言传播现象在网络环境的发展、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随时间推进的动态而不是静态过程。
认定舆论暴力,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审判只是舆论暴力的表面现象,并非其本质表现,不宜列为其本质特征。
二、舆论参与者在网络舆论事件中表现的群体非理性与其个体平时的理性程度有一定但非必然的联系,舆论的偏向会影响参与者表现的理性程度。同时,
信息发布者的特殊或者某些特殊的题材,如爱国主义,亦能引发受过高等教育者参与网络舆论暴力。
三、舆论暴力的受害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少数存在团体为加害者的情况。
舆论暴力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如“丁香小慧”事件中小惠母亲被逼磕头来澄清事实,韩国“崔真实”事件中崔真实自杀,“王菲”事件中王菲最终以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日报.海外版》曾今报道过美国的一个舆论暴力事件,受害人自杀身亡,加害人被判有罪。被视为舆论暴力的典型事件,多有表现为对当事人名誉恶意的、违背事实的言辞攻击,或者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隐私的披露,有的可能出现骚扰、诽谤、恐吓或勒索,甚至造成当事人自伤、自杀,构成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造成网络舆论环境的实质不自由。舆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环境下,舆论的过度不受限制的自由反而造成了对舆论自由本身的限制。在此是指在舆论暴力事件中,理性参与者反而受到缺乏理性的参与者的排斥、攻击,从而限制理性的参与者独立自由的发表言论的现象。舆论自由的前提是理性主义,更高的自由意味着更高的理性,即需要公民有更强的理性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需要一个更理性的公民社会,而舆论暴力是一种群体感性的发作。舆论群体由于网络舆论的平等性、匿名性等特征,享有更大的自由,同时网络舆论信息的海量使得人们得以接触和参与众多的舆论事件,舆论由此走向更广泛的大众,走向快餐化。但自由的扩张也需要人们有更高的行使自由的能力,需要社会对此有容纳的条件,否则将导致社会离散,产生新的社会冲突。现时公民群体理性的缺失将无疑使网络舆论的负效果增大,舆论暴力的泛滥就是其中之一。舆论人(在社会底层、不被整个社会所知晓的传播意见的人)和广大受众(网络舆论中这两者也往往相互重合)在整体上的表现缺乏理性的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造成网络舆论的偏激、感性,致使理性者更难以维持自己的意见,从而逐渐选择妥协或者沉默,从而限制了舆论参与者的自由,妨碍舆论的健康发展。
产生大量的信息垃圾,妨碍对事件真实的认识。“过多的信息等于没有信息”,一个舆论暴力事件往往引致远超一般事件的关注度,引致铺天盖地的非理性言
论,这些关注和言论的量和密集度都超过了认识和解决事件本身的需要。舆论呼吁的目的本应是促进事件的明晰和问题的解决,但舆论暴力往往引致“群体的狂欢”,网民们的愿望本是通过群众性的活动形成舆论压力,但超乎理性的群众运动往往容易过度,导致结果和愿望的背道而驰,这是一个已被历史经验证实的命题。
一个舆论事件的形成和发展,与一下几个主体密切相关:权威和管理者,前者包括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发布渠道、各大通讯社和新闻网站、“意见领袖”,后者包括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网站经营者;事件当事人,在这里指事件内容所涉及的当事人;舆论人和广大受众。就网络舆论而言,一个舆论事件是发展成正常还是“病态”的舆论形势,与这几个主体的行为密切相关。病态舆论形势的形式之一,就是舆论暴力的产生。于是我们将从各个主体在正常网络舆论和舆论暴力中的不同表现入手,分析舆论暴力的成因及解决之道。
舆论暴力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信息发布的虚假和片面。网络的信息发布者已经突破传统媒体的限制,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信息发布平台,这将使信息真实性和规范性大打折扣,审核的缺失致使这种弊端得不到纠正。
(二)有关事实澄清的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例如,在“丁香小慧”事件中,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迟迟不来,事件获得澄清时当事人已经遭受了侵害,造成了莫大的精神痛苦。
(三)民众的不平(不满)情绪发泄渠道单一,使得这种发泄大量的集聚在网络舆论的渠道。
(四)管理者把关职能的缺失使得网络舆论产生舆论暴力的可能性增大。传统媒体有强大的把关能力,而网络的把关作用弱,一些自我的观点、见解、主张、情绪、隐私等通通可以拿到网上去。这就加大了谩骂、人身攻击、隐私披露、谣言四起在网络舆论中出现的可能性,导致舆论暴力的产生。
(五)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不具有引导舆论正常化的意识。现时的网络舆论领袖多表现为缺乏理性的思考,不考虑其言论的后果,抱着起哄的心理,利用其巨大的号召力煽动网民的潜在暴力倾向,有意无意间给舆论暴力的发展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