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程勘察成果的质量管理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程质量,维护建设⼯程有关各⽅及⼯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国务院⾏政法规(1)条第⼆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程勘察是指岩⼟⼯程与⼯程地质勘察、⽔⽂地质勘察与凿井⼯程、⼯程测量与地理信息系统⼯程等。
第三条⼯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勘察⼯程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和技术保障,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国家⿎励⼯程勘察单位采⽤先进适⽤的勘察技术和管理⽅法,在继续推⾏全⾯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套适合勘察⼯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
国家对优秀勘察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内的建设⼯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作。
⽔利、交通、铁道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属部门建设⼯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禁⽌⼯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
禁⽌⼯程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
⼯程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他包所承揽的勘察任务。
第七条⼯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勘察⼯作,并建⽴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项⽬负责⼈(技术负责⼈)、审核⼈,以及与勘察作业有关⼈员的质量责任。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三: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三: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索赔事项】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索赔类型】承包人索赔事项--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王律解读】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所谓“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至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应以定额为标准。
《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依此,对于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而言,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完全有条件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
换言之,《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投标人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只要其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不能认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五)项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施工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投标人(承包人)为了最终中标,投标时不切实际地降低标价,在建设工程已施工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又以中标价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请求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一般来说,所谓“成本价”,并非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而是其在投标时估算的投标价格。
勘察单位参加施工验槽、竣工验收
勘察单位参加施工验槽、竣工验收2019年9月30日司法部官网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部令)发布,2007年11月22日对局部条文进行修正,以建设部令第163号发布。
十多年来,该办法在规范勘察单位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质量责任、保障勘察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115号部令的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现状不相适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115号部令,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针对115号部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完善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修改115号部令的调整范围。
将部令的调整范围明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重构勘察质量责任体系。
在明确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建立“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质量责任体系。
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明确建设单位提出任务要求、签订勘察合同、提供前期原始资料、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质量责任。
四是强化对勘察外业钻探质量监管。
建立勘察质量信息化采集及监管制度,运用“互联网+勘察”,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管理,遏制钻探造假顽疾;鼓励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杜绝落后设备对工程勘察质量的不利影响;建立勘探作业交底和记录制度,强化勘察外业管理。
五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
要求勘察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
六是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
GBT50379-2006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1 总则1.0.1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勘察企业(以下简称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1.0.3本规范是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1.0.4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质量方针quality policy由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企业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2.0.2质量管理quality management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工程勘察企业的协调的活动。
2.0.3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工程勘察企业的管理体系。
2.0.4过程process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2.0.5程序procedure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程序形成文件后称为程序文件。
3基本规定3.0.1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工程勘察成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外,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本行业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规定。
3.0.2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本企业制定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3.0.3工程勘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0.4工程勘察企业的技术业务部门的设置应贯彻技术与劳务相分离的原则。
3.0.5工程勘察企业应针对工程勘察的基本过程制定程序文件及相关作业文件。
4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4.1质量方针4.1.1工程勘察企业应制定与本企业宗旨相适应的质量方针。
4.1.2质量方针应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对勘察成品质量的要求及体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4.1.3质量方针应为制定质量目标提供框架和基础,便于质量目标的逐层展开和落实。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56 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28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29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2号发布
30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1 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2 建设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3 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68 建设部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
69 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
70 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
71 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
72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
73 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评标过程中,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
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例如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等。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汇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汇报)01《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已由全国人大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预约合同””电子合同”等概念的提出和规定,对多年来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中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指引。
02《招标投标法》修订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事件标志:2023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3〕21号)。
继2023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03事件标志: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
04水利项目电子招标试点2023年4月,水利部和发改委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互联网+监管”,创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在山东、陕西两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
0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出台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2号)。
06其他相关事件01法律文件202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明确:“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
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办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强迫性尺度,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度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办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办理制度。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页脚内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制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规模大概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制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大概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常用法律法规清单住建部公布
2014. 2. 1
2013.12.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
2014. 2. 1施行
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7号
2019. 3.13
2004. 2. 3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 4. 1施行
2011. 1.26
2002. 3. 5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2002. 5. 1施行
2011.1. 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施行
2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2号
2021. 3. 30
1997. 5. 9建设部令第56号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公布,2008. 2. 1施行
2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
2015. 5.4
2007. 4. 28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07. 7. 1施行
2015. 5.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施行
24.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10.
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 招聘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2] 38号
2022. 6.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 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1号
2020. 6. 1
2020. 4.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2公0. 6. 1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勘察单位参加施工验槽、竣工验收
勘察单位参加施工验槽、竣工验收2019年9月30日司法部官网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部令)发布,2007年11月22日对局部条文进行修正,以建设部令第163号发布。
十多年来,该办法在规范勘察单位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质量责任、保障勘察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115号部令的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现状不相适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115号部令,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针对115号部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完善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修改115号部令的调整范围。
将部令的调整范围明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重构勘察质量责任体系。
在明确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建立“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质量责任体系。
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明确建设单位提出任务要求、签订勘察合同、提供前期原始资料、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质量责任。
四是强化对勘察外业钻探质量监管。
建立勘察质量信息化采集及监管制度,运用“互联网+勘察”,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管理,遏制钻探造假顽疾;鼓励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杜绝落后设备对工程勘察质量的不利影响;建立勘探作业交底和记录制度,强化勘察外业管理。
五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
要求勘察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
六是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能够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能够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能够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能够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部第11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来源:建设部发布时间:2015-02-26点击数:2059(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22•【文号】建设部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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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修正)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11.22
【实施日期】200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