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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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导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

导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

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

罗马法有市民法(jus civilc)与万民法(jus gcutium)之分。

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但多为刑法之规定。

其中涉及民事关系者,如户、婚、钱债等,亦仅以采用刑罚制裁者为限,实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而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的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

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民法典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因此属于普通法。

在采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商法典,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于特别法。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均属于特别法。

二、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书中写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先有习惯,然后由习惯发展成为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当然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罗马民法古代法典中对后世民法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

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迫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1

民法学1

预览:第一篇:民法总论(2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谢晋宋祖德第ຫໍສະໝຸດ 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
行 为 模 自愿、 自愿、自治 式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权 —— 救 济 模 式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确立、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回复
民法调整方法的“ 民法调整方法的“
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社会关系
第四节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民法的性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社会利益
魏振瀛 编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沿革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由甲 保管。同年10月,甲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甲即分别给乙、 丙各1.5万元。同年12月丁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需半年该画的所有权转移戊。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 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 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 将差额还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 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 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 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分析本案各种法律关系,丁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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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平等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旨在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交易。

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是自愿协商的双方通过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同法,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人通过赔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

4.继承法继承是指在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和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接续。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继承法,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形式、担保责任和担保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执行法执行法是指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执行法规定了违约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法,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概述。

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通过对个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并非其一切行为均无效,其行为能力 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依民法原理,其处分零花钱行为一 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点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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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概要总结

民法概要总结

民法概要总结介绍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研究人民日常私法关系的法学科目。

民法是对个人、家庭和财产之间关系的规范,旨在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民法的概要进行总结,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平等、保护个人权益和契约自由。

在民法中,法律平等意味着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个人权益是民法的核心任务,它涉及到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名誉等各个方面。

契约自由是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

主要内容民法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法、继承法和合同法等方面。

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们对自身身体、名誉、荣誉和隐私等利益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以确保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尊重和保护。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体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以维护个体的财产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3. 家庭法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它涉及到婚姻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亲子关系的确认和维护等方面。

4. 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个体在死后财产的分割和继承方式。

民法规定了继承的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确保个体合法财产的合理分配。

5.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个人之间通过合同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保护个体的合同权益。

适用范围民法适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私法领域。

具体而言,民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财产以及个人对家庭的关系。

民法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民法也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当个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和其他方式解决,依据的就是民法的规定。

民法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

名词解释民法

名词解释民法

名词解释民法民法是指规范个人和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法律分支,并与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

民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保护个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家庭法、继承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民事主体能力原则、法律利益保护原则等。

首先,民法强调平等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要求在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中,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其次,民法注重民事主体能力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将根据个人的法定年龄、精神健康等因素,规定个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或完全无行为能力,需要保护和辅助。

此外,民法还强调法律利益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民法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

民法涉及的具体内容非常广泛。

其中,财产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财产权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益,为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

人身权是民法另一个重要领域,包括对人身的保护、尊重个人的人格权利等。

此外,民法还包括了家庭法、继承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

总之,民法是调整个人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和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法律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民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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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
1.民法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度编纂在一起
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
的称谓
4.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学有狭义
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法调整以平等自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和财
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a)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货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
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特征
(二)民法的性质(+我国)
1)民法是私法。

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

关于划分公法与私法
的标准,较有说服力的说法是折中说,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

2.有商品。

3.有商品与货币[或者商品)的交换。

关于这三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问题,是由民法规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从而使民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乃是
现代国家的
基本特征。

在观念上应当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市民与公民。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重在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这里讲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制定法
1.宪法有关民法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立法依据,不是作为民法的表现形式的渊源。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具有私法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产生效力应以民法的概括条款或者不确定性概
念为“桥梁”,通过法官对概括条款的“合宪解释”,以宪法精和内容充实之,将基本权利转化为私法规范,从而使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间接效力。

应当借鉴该理论,将宪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法的基
本原则或者其他概括性条款作为“桥梁”使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效力。

这样既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效力,又有利于保持民法稳定性
和灵活性
2.民事法律
∙这里所说的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有些法律从整体上看其性质属于行政法或者经济法,但是其中有关于民事方面的条款,也属于民法规范。

3.民事法规。

i.行政法规专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一
种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一词是从规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的性质而得名的,其内容不限于行政性质的规范,也包括民
事规范,其效力次于民事法律
ii.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部门规章,其中有些属于民事方面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这些规范不能与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我国的的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

但是通过法定程序,国际条约可以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因此也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2)习惯。

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
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作一般规定,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承认习惯的效力
3)判例。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不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主要理由是判例法
制度不适合
中国现行制度,中国没有判例法历史传统,判例法制度对法官的培训要求很高,判例法制不民主。

同时,应当强化判例的作用。


4)法理。

法理是指法的原理。

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是由立法精神演择
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是由立法精神
演绎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的作用在于弥补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四)民法的本位
i.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

ii.民法之基本观念,亦即民法之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时论多称之为本位
iii.所调社会本位的法制,只是权利本位法治的调整,绝非义务本位法律的复活。

有学者认为,于今社会本位,仍在发端时期。

iv.这种权利本位的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
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
的实现,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公
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
界限。

v.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事权利是人们进行生产换和保障人们生活的基本权利,民法是法治的
基础,是国家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五)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

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a)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
国全部领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c)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
各该特别行政区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有两种类型:
d)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民法失效的时间:
i.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ii.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iii.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
为默示废止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

例外:“有利追测”1是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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