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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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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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条例规定 我省规定
基本农田,是指依 据《基本农田保护
地区差别定额税条例率》划定的基本
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的耕地。
《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 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按当地 适用税额的150%征 收。
法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
•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 进行申报的;
•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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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 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 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 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 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 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 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 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 耕保科(批件) 储备中心(征地) 土地利用科
或审批出证大厅(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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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
• 资源和环境税科可用于比对信息 : • 0802环保处罚信息 • 0901矿权设定情况信息 • 0905采矿权交易信息 • 0911农用地转用信息 • 2102河沙开采许可信息 • 3402烟叶购销信息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思考:如企业代政府缴纳的,是否为购土地款的一部分,应补缴5%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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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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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财综[2009]89号
•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 •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
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 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 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 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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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 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 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 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 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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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 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 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 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 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 占用税。
• 办法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 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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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 因挖损(取土)、采矿塌陷、压占、 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 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 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 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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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 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税政岗位实务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六条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 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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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 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 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 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 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 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 黑政发2008 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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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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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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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牡丹江市辖 区内各县市区局 所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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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
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
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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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 十一、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 ,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 收完税证明;
•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 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 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 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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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 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 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 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 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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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 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 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 纳耕地占用税。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 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 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
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
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
交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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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八、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 ,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 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 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 予受理原因。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 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 耕地占用税;
• 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 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 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 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 的耕地占用税。
黑政发2008 88号 按8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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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 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 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 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 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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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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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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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 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 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 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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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
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 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 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 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 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 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 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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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 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 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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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 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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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 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耕地面积(平方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乘以适用税额。
•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 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 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 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 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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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 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 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 耕地占用税。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
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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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 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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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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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 办法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 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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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 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 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 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 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 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税2019 13号
可以叠加享受
•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 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 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 截水沟。
•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应税土地 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五元至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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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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