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试点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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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试点情况简介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纳税人在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之前,经纳税申请,就交易的定性由税务机关做出正式的预处理决定;交易完成后,如果与预设条件一致,则税务机关根据预处理决定征税。简而言之,即由税务机关事后对交易定性并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并确定税额。

一、税收裁定:研究和试点同步推进

税收事先裁定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在法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如3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已经有28个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经合组织之外的国家,已经有76个在施行。而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总体上还处于摸索阶段。

201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海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大型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同时在起草相关试点管理办法,其中首次涉及了税收裁定内容。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一文中首次提及对大企业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2013年6月,《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四十九条,首次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最近几年,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对财务规范、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在

签署的《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中,包含了涉及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的条款。据了解,南京地税近期也草拟了《事先裁定试行办法(初稿)》,开始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新征管模式下管理和服务创新。

二、安徽国税:第一个吃螃蟹者

地方运用实现裁定的税务处理案例是在安徽国税。2013年4月,安徽省国税局和马钢集团、奇瑞汽车等4家企业签署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签约企业可就未来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省局申请事先裁定服务。2013年底,马钢集团准备资产重组,决定将下属马钢股份公司非钢产业进行剥离,经过与安徽省国税局进行沟通,马钢集团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把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安徽省国税局给出了“此次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意见。马钢集团顺利完成资产重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6亿元,大幅降低了重组成本。

三、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优势。

作为一个前沿性的课题,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还是存在一些难点。如事先裁定和税务筹划的关系是什么,两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财务中介机构找税务机关,前来咨询,转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为税务筹划方案卖给企业。又如如果实际交易跟当时设计的模式不相符,是否还应该按照当时的裁定来交税?

但总的来说,税收事先裁定对征纳双方还是有较大益处的,总局也表示这是大势所趋,将来要逐步推广开。就企业而言,能够成功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好处显而易见。根据协议,它们可以获得税务机关更多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提高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以及就未来特定的涉税事项如何使用税法申请事先裁定。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能够提升企业的涉税事务管理能力,在社会公众面前提高大企业的社会声誉等。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收事先裁定意味着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管理为主,逐渐向纳税人自我管理转变。通过事先裁定制度,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将大幅降低,并能更加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信息。从两者关系来说,该制度可以使双方由“对立”转变为“一致”关系。安徽国税局局长龙岳辉认为,“事先裁定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政策解答,它即为税务机关获取大企业重大税源变化信息开辟了新的渠道,更为大企业提供了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了税企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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