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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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县城规划区内除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四)负责村镇建筑勘察设计和通用设计图纸推广工作。
(五)负责村镇私房建筑质量监督施工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建筑工匠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七)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依法查处违章建筑。
(八)负责村镇建设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土地、环保、计划、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村镇规划是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所有村镇均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期限为10至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至10年。集镇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区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
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编制。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即应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进行建设,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村镇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查和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村镇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村镇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村(居)民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村(居)民在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村(居)民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纸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筑许可证》,签订建筑质量监督施工管理协议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单位申请兴建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资料向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发经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委托持有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作出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并将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图纸送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后15后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对不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五)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许可证不得伪造、骗取、涂改、租借、买卖和转证,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村镇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集镇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