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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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利益,提高村镇建设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村镇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所有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
第二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主体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监管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县、乡(镇)政府组织,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村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3. 对村镇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4. 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5. 监督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6. 协调解决村镇规划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7. 开展村镇规划建设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项目包括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的编制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参与;2. 健康生态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村民的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3. 合理规划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村镇的发展。
第九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1. 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 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3. 经过评估委员会评审;4. 提交审批机关审批,并公示;5.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招投标工作;6. 根据招投标结果,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7. 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8. 完成工程验收,建成投入使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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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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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11-15 -8-22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和村寨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必须遵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建设的方针进行建设第二章集镇规划建设第四条村镇总体规划应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环状为依据,对辖区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寨进行合理布局,为集镇和村寨规划建设提供依据城市和县城的近郊区的集镇和村寨建设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协调第五条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集镇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集镇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的安排为三年至五年第六条集镇建设规划,由所在的乡人民*组织编制,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公所审查,报县人民*批准国营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建设规划自行组织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第七条集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集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如确需变更或修改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八条在集镇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根据集镇建设规划作出的用地决定如因征地或拆迁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九条集镇居民、农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房者向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人民*审查提出意见的建房定点申请书干部需要建房时,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根据规划要求和建房户的条件,核准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报区公所批准,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者持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到村镇建设管理办理《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并同时缴纳管理费在施工放线时,必须经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校验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动工第十条集镇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任务书向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选址、定点申请书,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第八条第、、、项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集镇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镇建设应由持有资格审查级别证书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证施工单位施工第十二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推广农村建房适用技术,采用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通用设计等,要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三条集镇建设要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或由县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人民*按照规划组织居民集资统建第十四条要贯彻人民集镇人民建的方针,集镇的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发展经济、自筹解决,实行由国家、地方、集体、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也可适当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的维护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要适当安排用于市场建设公益事业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大家投资、大家受益的原则第十五条在集镇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户,必须持有关的证件到工程项目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三章村寨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村寨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和今后发展的情况,合理布局和安排村民建房,村寨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寨都应进行规划,村寨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经乡人民*批准报区公所备案第十八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房者向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屋申请书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后报乡人民*经乡人民*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方能动工建设在领取准建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村镇管理第十九条村镇管理包括:集镇和村寨规划区内的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环卫、绿化、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村容镇貌的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村镇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村镇应搞好“四旁的绿化,集镇应按规划的要求,逐步达到绿化标准第二十二条在村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乡镇工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要保护好村镇饮水水源对村镇内有价值的风景资源,历史文化和名胜古迹要按有关规定划定范围进行保护第二十三条集镇应按城管、邮电、工商、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以道路、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公厕为重点,逐步配套建设,改善集镇环境第二十四条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集镇负责组织管理和养护,企事业单位专用的设施由其单位管理养护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集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建设文明集市,应当根据集镇的设施条件及交通路线,划行归市,便于交易,方便交通,保证车辆畅通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档案文件资料、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等基础资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建设文明村镇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制定乡规民约,共同遵守,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建镇建村第五章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二十八条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是同级人民*的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措施,并指导村镇建设发展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为村镇建设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九条县、区两级分别建立村镇建设管理站、所,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具体组织乡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规划按规定做好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并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检查、督促各项村镇建设,依法处理违章建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村镇、村民和单位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或在执行本办法中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或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和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下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损失者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损坏,逾期不修复的,由受损单位代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支付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方可处罚处罚收入按照有关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五条妨碍、阻挠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或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中,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污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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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效监管的活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村镇建设质量、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优化区域环境和资源,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而建立的。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意义1. 有效地推动了城乡统筹规划。
要充分考虑村镇历史文化传承、民风民俗、区域特色和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村镇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交通组织等,促进村镇建设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有助于提高村镇的运营效率。
建立科学规范的村镇规划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村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村镇的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和吸引力,增强村镇的经济发展和发展潜力。
3. 促进了村镇建设环境的改善。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村镇建设行为,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村镇环境的提高,促进乡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环境的整体质量。
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1. 村镇规划的制定(1)编制程序:可以根据村镇基础设施、人口分布、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研村镇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并进行规划调研分析;(2)村镇规划的编制:根据前期调研、规划要求和政府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3)村镇规划批准:经过自治区、市和县政府审议和批准后,开始指导村镇的实施。
2. 村镇建设的管理(1)项目审批: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确保符合规划,同时要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村镇建设的多元化;(2)建设监督: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监督体系,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资金管理:建立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3. 村镇建设的政策支持(1)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对村镇土地使用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确保村镇建设用地;(2)税收政策:加大对村镇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村镇建设领域。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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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四负责村镇房屋共设施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共设施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共设施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四受委托对乡镇村企业共设施和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六负责村镇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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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西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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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各项建设,是指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主要公路沿线及旅游景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涵、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化、地下管线、大型广告设施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公用设施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国家和省城镇体系规划,县城、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乡镇城乡规划管理,协助建设部门对本乡镇各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全县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和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蓝山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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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蓝山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条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并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规划站),负责乡镇规划具体工作。
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城管、房产、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气象、林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乡镇规划站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住居向集中住居转化。
第五条乡镇应当制定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应当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第六条乡镇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住建局提出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住建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并预算专项编制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乡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审议意见要进行研究处理。
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住建局审批。
第七条村庄规划制定: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蓝山县城市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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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活动的管理(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申请选址定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地之前,须先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申请选址定点,由主管部门确定可以使用的土地位置和界限。
这是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2.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使用要求和外部关系,综合研究其与周围环境的协凋,对拟征用土地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公共设施、环境保护、防洪、防震、防灾、消防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出建设用地方案,具体确定建没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划出规划红线,再提供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进行总平面设汁的重要依据。
3.出具选址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总平面设计,确认其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是村庄和集镇住宅建设的主体。
这些主体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筑住宅,均应当依照《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领取选址意见书。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法经过下列五个步骤:1.建房者提出建房申请建房者是农村村民的,通常向所隶属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建房申请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2.对建房申请的审查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的建房规定和村庄、集镇规划,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
对申请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住宅所在村庄或集镇的规划设汁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点,作为进行住宅设计或者选用通用住宅设计图的重要依据。
绍兴县村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村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91e77fcc22bcd127ff0c6e.png)
绍兴县村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增强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提高管理效能,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城市规划区(246平方公里)、滨海工业区外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及下辖行政村。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成区和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县建设局主管县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五条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建制镇规划。
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第六条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市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并由县建设局出具规划技术鉴定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审批。
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古镇保护区等规划纳入所在地镇城镇总体规划,其审批程序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审批。
第九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村镇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规划需作调整,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镇、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规划报建管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需办理“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需办理“一书一证”的规划审批(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村镇规划管理实施方案
![村镇规划管理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fdede51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d4.png)
村镇规划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1.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镇建设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村镇规划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规划滞后、管理不规范、基础设施不完善等,严重影响了村镇居民的生活品质。
1.2为此,我们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村镇规划管理实施方案,以推动村镇建设有序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二、规划目标2.1确保村镇规划与国家战略、地方发展相结合,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2.2构建完善的村镇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3优化村镇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2.4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规划内容3.1土地利用规划3.1.1合理划分村镇用地,明确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等用地范围。
3.1.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加强土地保护,防止耕地流失。
3.2基础设施规划3.2.1完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
3.2.2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出行便捷度。
3.2.3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3.3产业发展规划3.3.1明确村镇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3.3.2鼓励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3.3.3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产业链整体竞争力。
3.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4.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防环境污染。
3.4.2严格环保法规,落实污染治理措施。
3.4.3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四、规划实施4.1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4.2制定村镇规划管理制度,规范规划行为。
4.3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居民规划意识。
4.4强化规划监管,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五、保障措施5.1政策支持5.1.1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5.1.2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村镇建设。
5.2资金保障5.2.1加强资金统筹,确保规划实施所需资金。
5.2.2积极争取金融支持,拓宽资金来源。
5.3人才保障5.3.1培养和引进规划人才,提高规划队伍素质。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f545c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1b.png)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长政办〔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9〕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垣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4日长垣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村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区、乡(镇)规划建设区、滩区迁建拆旧村以外的村庄。
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村庄建设,按照城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村庄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级规划,服从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实施村级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村级规划编制第五条村级规划的制定,应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群众主导、公众参与”的共同缔造机制,发动社会公众力量全面参与。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村级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批复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村级规划。
应就全域的村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配置等提出规划编制纲要思路,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编制规划,并按程序依法组织规划报批。
第八条鼓励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编制方式。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2d649f0bb68a98270fefa20.png)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住宅建设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_条例_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_条例_](https://img.taocdn.com/s3/m/b2eda11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c0.png)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建设逐渐的被我国政府所重视,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改革在不断的进行。
下文是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7245e9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4a.png)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庄和集镇的发展,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农村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
第二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功能适宜、保护优先、安全可靠、文化传承、景观美化"的原则,发挥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特色,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用地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坚持自愿原则,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第四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应编制规划,逐步实现规划制度化、法制化。
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采用以村庄、场镇为单位,分别编制村庄和场镇规划。
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村庄和场镇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
第七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采用墨线、地形线、分区标记等方式,保障规划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同时,规划应充分体现当地的地形、生态、文化等特点。
第八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坚持综合考虑,注重用地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园林建设。
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和利用优良的自然景观和乡村文化景观。
第九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应核实场地基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开展前期调研及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逐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修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应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建设应注重功能分区、科学规划、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应优先支持农村居民自建,同时,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进行招标和监督。
2024年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
![2024年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3fe497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b2.png)
2024年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城市化成为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健全村镇建设管理体制,制定《2024年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
二、总体目标1. 提升农村村镇基础设施水平。
加强农村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普及乡村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活品质和产业发展水平。
2. 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完善村镇义务教育、普及中小学教育设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民获得公共服务的便利度和可及性。
3. 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4.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环境治理。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
三、重点任务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建设和改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全面普及。
优化基础设施布局,适应农村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情况。
2. 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民获得公共服务的便利度和质量。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水平。
3. 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加大对特色农产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提供产业发展的创业培训和财务支持。
加强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环境治理。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合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政策措施1. 加大财政投入。
加强对农村村镇建设的财政支持,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资力度,确保农村建设管理工作资金需求。
县政村镇规划监管办法
![县政村镇规划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f7a8ed1d1f34693dbef3e0a.png)
县政村镇规划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与管理,引导农民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公示和适度聚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镇、乡、村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符合《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村居布点规划》,并与县域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村规划,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镇、乡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第六条各类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图施工。
第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定位验线,批准资料及放验线回执单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风景区内的所有农房建设及乡村两层以上农房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按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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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县城规划区内除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四)负责村镇建筑勘察设计和通用设计图纸推广工作。
(五)负责村镇私房建筑质量监督施工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建筑工匠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七)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依法查处违章建筑。
(八)负责村镇建设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土地、环保、计划、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八条村镇规划是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所有村镇均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期限为10至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至10年。
集镇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区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编制。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即应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进行建设,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村镇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查和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村镇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村(居)民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村(居)民在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村(居)民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纸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筑许可证》,签订建筑质量监督施工管理协议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单位申请兴建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资料向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发经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委托持有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作出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并将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图纸送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后15后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对不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许可证不得伪造、骗取、涂改、租借、买卖和转证,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村镇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集镇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特,构筑特或者其它设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勘察设计服务费等,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村庄农民的住宅建设减免公共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村镇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手续。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村镇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村镇房屋建设前后间距与房屋高度的比例新区(村)不得少于1:1,旧区、老自然村房屋前后间距和房屋高度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小0.7:1,前后房屋的间距,按照前后房屋高度的相应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沿街沿公路两旁建筑物,应具有时代气息和艺术性,并要求建房层高,单位四层以上,个人三层以上。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埋设地下管道管线等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工程计划批准文件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放线,管线埋设后,必须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检查、复核,并按规定要进行复原。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村镇的公共建设、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层数为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建设及跨度、跨径超过6米(含6米)或者高度超过4.5米(含4.5米)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单独设计。
第二十六条凡村庄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层数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收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七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照《安义县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不得承缆村镇建筑施工活动。
第三十条在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并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二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村镇私房建筑进行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
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工程监督,签订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监督费用。
第三十三条不得跨国道,省道规划建设村镇。
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共建道筑物边缘与公路边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未取得是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占用土地的,批准证书无效,并占有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反规定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的进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