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版.doc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发布(2007版)的通知》新文件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参阅:说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2007年11月8日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各企事业单位:现批准发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同时废止。
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本定额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工程定额管理站反映。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7年11月8日说明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满足石油化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并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精神,编制《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一、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其它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项目可根据建设特点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配套使用;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国家或集团公司未发布新的相关规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项目或调整本定额规定的计算办法。
四、本定额主要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二)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关于印发《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三)国家统计局1999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四)国务院2002年3月发布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国务院1999年发布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六)国务院2003年4月发布357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七)国务院1999年发布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八)国发[1999]年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九)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中国石化财[2007]96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十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几家大型施工企业调研收集的资料;(十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88]化基字第401号文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正文:----------------------------------------------------------------------------------------------------------------------------------------------------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1988年5月18日以(88)化基字第401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化工建设中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化工企业建设。
第三条化工建设用地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条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建设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化工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
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二、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六条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用地。
应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提出征地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征购土地。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地。
不得先征待用,严禁征而不用,更不得违法占地。
第七条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在项目建设书中论述该项目的各项用地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物等(详见附件)。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目管理(EPM)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特制订《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配合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地籍管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与企业改革、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改革、上市的计划,按照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有利于形成企业独立法人,有利于显化盘活土地资产,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在核定企业土地权益和确定企业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量方面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企业改革需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地籍管理制度,使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标准,并在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评估、地价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环节中,针对不同改革形式明确加强地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并完善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中石化[93]建字84号•【施行日期】1993.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财务制度正文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石化(93)建字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控制概算,节约投资,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贯彻。
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补充意见,及时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附件: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控制概算,节约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总承包暂行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暂行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或专项承包。
第三条进行工程总承包或专项承包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与总公司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后,按本办法进行奖惩。
第二章总承包奖励第四条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投资节余或投资超概算,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进行奖惩:1.总承包单位独自承担责任。
节余的投资,总承包单位全额留成,并按6∶2∶2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概算的投资,总承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完善油田公司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油田公司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运作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建设用地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暂作如下规定:一、建设用地中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必须做到现场清点、数据准确、原始资料齐全。
1、征用或临时用地中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要由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土地管理人员会同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或村(组)、土地承包人共同现场清查登记,分别就其名称、单位、数量等逐项填写清楚,并由参加清点丈量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随着生产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调整,需经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
3、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要与当事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补偿协议,附已清点或丈量过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清单(见附表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土地承包人签字、盖章。
二、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土地复核员。
1、土地复核员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诚实可靠的同志担任。
2、复核员要建立复核岗位责任制。
复核员主要负责对由被补偿方提供的生产建设临时用地的青苗种类及地面附着物的数量进行定性、定量的现场审查复核;对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及其补偿标准进行现场复核;在认真审查复核后,复核员须在相关报审资料上签字确认。
三、建设用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赔偿付款。
1、对外付款须填报付款审批单、提交复核员审核的签单、协议书、发票等相关单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报公司财务处付款。
2、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财务处。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用地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赔偿参考标准(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8日)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清单年月单位: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承包人): 土地复核人:土地经办人:各地青苗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电力建设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树木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计〔⒛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6)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10)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11)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14)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 (15)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 (19)第九章投资项目实施...............・:・ (24)第十章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26)第十一章投资监督与考核 (27)第十二章附则:・…………………………………・2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发布时间:2022-07-13T05:32:48.68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5期3月作者:马传月[导读]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马传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摘要: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不断转变,很多树木已经逐渐被砍伐,荒漠化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再加上大量非法开采用地等现象的出现,土地资源更加稀缺,土地资源问题也变得更加严重。
作为油气田企业,具有占用土地面积多、面积广、用地性质复杂等特征,对于土地的依赖性非常强,因此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针对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节约用地;降本增效油气田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家经济资产走势也具有深远的影响,土地管理作为每个企业管理中重要内,同样被油气田企业所重视,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的水平,满足国家及人民的发展需求,加强对油田企业土地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优化至关重要。
1、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工作常见问题1.1管理水平较低,存在重征轻管现象油田企业没有都需要根据社会及自身发展需求征用大量的土地完成地面建设或者布井,事实上,大部分油田企业对于所征收土地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征收后并未加强重视后期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存在多头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素质存在严重层次不齐的现象,管理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资料不集中,无法及时整理与归档,档案变更的时候因为手续不完整,会出现土地资料遗失,甚至还出现无法找到与土地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再次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土地开发,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1.2土地存在闲置、荒芜现象油气田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企业,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确保油田开发过程中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征用标准会降低至一定标准,长此以往,就会导致管理人员缺乏节约意识,存在闲置、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司•【公布日期】1997.07.07•【文号】[97]财工字第26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财工字第26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石化总公司各直属公司、总厂、厂、院:为做好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缴纳使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中石化〔1996〕安字122号)同时废止。
1997年7月7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
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缴第五条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中油计划[2016]54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的通知中油计划[2010]54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建设项目的特点,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95]中油基字第79号)、《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补充规定》(石油计字[2003]71号)以及集团公司此前有关其他费用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及《关于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意见》、《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国内油气田、长距离输送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炼油化工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包括液化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城市燃气、加油(气)站、油库、装备制造等)执行油气田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特殊说明除外)。
集团公司投资的海外建设项目和合资建设项目可参考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与《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配套使用。
第四条除国家和集团公司有新的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费用项目,不得修改或调整本规定的费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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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目前需要根据地方相关法规和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和材料,按照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相关具体流程需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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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致电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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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敬礼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客户服务部。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发布(2007版)的通知》新文件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参阅:说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2007年11月8日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各企事业单位:现批准发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同时废止。
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本定额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工程定额管理站反映。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7年11月8日说明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满足石油化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并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精神,编制《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一、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其它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项目可根据建设特点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配套使用;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国家或集团公司未发布新的相关规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项目或调整本定额规定的计算办法。
四、本定额主要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二)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关于印发《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三)国家统计局1999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四)国务院2002年3月发布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国务院1999年发布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六)国务院2003年4月发布357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七)国务院1999年发布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八)国发[1999]年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九)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中国石化财[2007]96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十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几家大型施工企业调研收集的资料;(十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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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原则上,股份公司油田、炼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业务由存续企业代管,省区市石油公司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要重视与加强土地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油田、炼化企业以及省级销售企业应在本部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必须明确、落实承担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设立相应的土地管理岗位。
第十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企业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维护集团公司的土地资产合法权益;(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土地管理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三)拟定关系集团公司全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资产运营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四)协助有关方面处理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五)指导、组织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审查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六)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协助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七)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工作;(八)组织评价、考核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业务培训;(十)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一条企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本企业内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编制及申报本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申办建设用地手续;(三)负责依法申办土地登记,维护本企业用地权益;(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五)组织本企业依法用地的自监自察,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负责调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用地争议;(七)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本企业与周边单位及个人的用地争议;(八)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九)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十)负责本企业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1-2次土地管理业务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处置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楷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需经国家批准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严禁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如确需转让,必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并经国家批准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转让非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营,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超过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得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办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做好地籍和权属管理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和土地证书查验。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解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争议,一些特别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给予指导、协助。
集团公司企业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集团公司配合有关方面解决。
企业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内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权利的,由出租方负责尽快解决,承租方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三)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售或作价投入的情况下,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地面资产受让方,转让后出让土地变更由受让持有。
第二十八条企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持作价入股证明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涉及处置已授权经营土地,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活动中,拟以有偿使用方式(补交出让金为出让用地和向政府直接承租)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待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手续。
第五章土地评估管理第三十一条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和土地资产运作中,以下情形需进行土地评估:(一)除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外,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向政府承租国有土地(4)授权经营。
(二)对已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等处置。
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租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根据情况和需要,必要时也要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土地评估在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资格机构进行,在境内外上市、与外商合资,必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土地评估的,由集团公司总部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企业审批的项目需进行土地评估的,由企业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五条土地评估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签定委托土地评估合同的委托方支付。
属于涉及集团公司较大范围且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运作的重大项目的土地评估,由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委托全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其它项目涉及的土地评估,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评估中发生土地登记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土地评估委托或待评土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项目的经济行为得到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土地评估。
申请文件内容至少包括:(1)项目(方案)依据;(2)土地使用权处置总体方案;(3)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的初步意见。
(二)集团公司着重对土地评估基准日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预先审核。
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授权经营方式进行核准。
(三)有关部门核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后,正式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四)土地评估完成后,企业向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初审申请文件和材料至少包括:(1)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2)待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和宗地地籍图;(3)企业报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估价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进行初审的请示;(4)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报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5)企业进行重组改制或建立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六)集团公司根据有关,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七)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具体配置方式通知企业,企业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收购、兼并的土地处置和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其合法性,妥善处理被收购、兼并方原有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企业收购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股权,如收购后被收购方仍作为独立法人存在,被收购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土地不作处置。
如果收购后被收购方改变了名称,应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如兼并(吸收或新设合并)后取消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兼并方作为本企业的一部分或与本企业组建的企业法人,需对兼并方原合法使用的土地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置:(一)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自己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且兼并后的企业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兼并后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被兼并方的土地,但必须在被兼并后5年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虽然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的划拨土地,但兼并后的企业不属于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且用地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应以出让方式或向政府直接租赁方式获得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兼并资金数额后时必须考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