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收不回货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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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员收不回货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1-12-15 14: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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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员收不回货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业务员是公司的员工,和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要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回货款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效的。销售员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的代表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无效的。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作为公司行为的代表,属公司行为,收款其实就是业务员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的一部分,收不到货款,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的。

案例一:因商场倒闭收不回货款

韩国人开的一家叫“美廉美”的超市最近倒闭了,而我作为其中一个供货商的业务员,在发现美廉美出现问题时及时向公司做了汇报,公司也决定停止向其供货。但大家也知道,大超市一般都是不做现结的(一般为2-3月后结,都是由商家间协定的),因此有两个月的货款无法收回,而公司以此为由扣了我2个月工资近4000元(是基本工资,不是提成)。

我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作为业务员的职责: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公司汇报。而商家的倒闭也是我无法控制的。在此想请教下各位,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需要求助,可以找那些部门比较有效呢?

律师论评:公司是没有权利扣你的工资的,因为你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也就是说你代表的是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公司承担,如超市倒闭了损失让你承担,超市的利润提高了100倍,是不是高出公司预期部分,都给你啊,不可能吧,这就叫权利义务对等。但是,除非公司证明在这个事情当中你有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事情的解决方法:第一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第二,进行劳动仲裁,仲裁现在不受费用,仲裁不符起诉到法院,法院只收10元钱。如今年关将近,维护稳定占据一切要位,估计举报就能解决问题。当然也可以有理有节的先和公司讲明情况。

案例二:

南昌王先生:去年9月,我受雇于一家产品销售公司任业务员。今年2月,经我联系,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按约定将货物发给了对方。但对方一直未付所欠16万元货款。现我要求辞职,公司要求我个人垫付16万元货款及利息。请问,我要垫付这笔货款吗?

律师评点: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购销合同-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你只是公司的业务员,职责仅是联系客户促进销售,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的义务等。因此你无需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案例三:由业务员经手的经销商欠公司货款收不回,业务员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我是公司的业务员,出了几批货给几个经销商,但有一部分货款约8万元没有收回,情况是经销商认这个帐,就是以各种理由不还钱.作为业务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到时候真的收不回这笔钱了,(也就是说成了一笔死帐,没办法收回了).那业务员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了,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律师论点:你现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债务责任,工作合同期满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开了,但如果你自己辞职确实没有补偿,你要等公司裁员也可以,但关键是要拿回辞职的材料,否则将来公司在必要时会说你自己离职.

案例四:货款收不回,企业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因收不回货款,企业盛怒之下将销售员告上了法院。日前,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

6月15日,某酒厂与政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聘用政某至其酒厂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全面负责组织产品的销售工作。某酒厂与政某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一份,载明固定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政某因收不到货款于04年1月写下欠酒厂货款28700元的欠条,明确04年2月还款8700元,3月还款20000元。期限届满后,政某并没有清偿货款,该酒厂一怒之下起诉政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政某以欠货款人名义署名的欠条是基于买卖关系还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根据劳动聘用合同书可以确定酒厂与政某存在劳动关系,政某系酒厂的员工,欠条记载的货款产生于销售产品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且酒厂未能提供与政某间发生买卖关系的证据。据此,可以推定欠条记载的款项是职务行为形成的。

政某作为销售人员在货款无法回收时,应承担协助催款义务,而非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酒厂与政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至08年6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酒厂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调整与政某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加重了政某的责任。酒厂和政某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不应直接诉至法院,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遂法院裁定驳回了酒厂的诉讼请求。

法院:企业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点评】:现实生活中,供货企业为规避风险,防止销售人员与收货方私自串通损害单位利益,要求销售员以欠款人名义出具欠条的现象很普遍。某些企业还要求离职人员离任前对往来款进行结算,并以欠款人名义在结算清单上署名。嗣后,某些企业会凭借欠条或结算清单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员偿付未结款项。企业对销售人员无法收回货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销售员收回债款而拒绝缴回,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否则用工单位不能以自己的有利地位和劳动者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

若按这逻辑,假如企业可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都可大量聘请销售业务员,毫无顾虑、不断扩张市场销售。因为经营风险可转嫁给具体劳动者个人(销售业务人员),无论客户走路或关门倒闭,风险转嫁于销售业务员身上,企业明显把风险转移,即使挣不到客户利润亦可赚销售员的钱,明显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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