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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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Word文档 1
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籍管理的目的是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学秩序,按照既定的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1、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2、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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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学籍。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电子系统学籍注册有关要求,按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系统.经审查证实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批准,取消学籍。
第三章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本职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考核,并进行操行评定。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等形式。考核成绩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学生单课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4、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5、学校依据《学生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由学工部组织、各系统一评价、班主任打分,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并记入学生《学籍表》上,操行成绩不合格即定为毕业操行成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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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每学期和学年末都要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考核和操行评价,按系组织综合评价,操行及学习成绩均靠后者,按系控制1%以内评定不合格学生,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转为试读生,交试读费500元。如同一学生再次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进行劝退。
7、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经考核(含补考),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
第四章休学、转学与退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2、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此专业,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办理退学手续。
4、学生因本人无法克服的原因,向学校提出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5、自愿要求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1、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早操、课间操、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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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勤、评比,定期公布。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七天,累计旷课十天及其以上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应令其退学。凡连续迟到、早退五次,累计七次按旷课一天计算。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凡未履行上述手续出现的缺课,以旷课论处。
4、请假的批准权限:请假1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签注意见,经系主任、年级主任批准,请假3天-7天以上者由班主任、系主任、年级主任签注意见,学工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者由班主任、系主任、年级主任、学工部部长,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1、按照学生各类奖项评比表彰办法,对各项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张榜公布颁发证书等方式予以表彰,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并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予以记录。
2、对违反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l、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转试读生);
5、开除学籍。
3、发现学生第一次抽烟、喝酒、教学区使用手机、擅自离校、谈恋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第二次给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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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处分,发现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第四次,开除学籍。凡在教室、宿舍内吸烟者,学工部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并移交警务室。
4、凡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一律从重处理,且处分不予撤消、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实习面试无期限推后。出现严重身体、心理、精神等问题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视程度分别予以休学或勒令退学等处理。
5、实习前仍没有撤销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暂缓其实习,直至其处分撤消。
6、学生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其学籍自动消除;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校处分学生,要实事求是,查明事实,慎重适当,开除学籍的学生需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执行。
8、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得歧视,应加强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对改正错误及时,现实表现好的,除群架外的处分均可撤销。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1、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各项(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2、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3、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学制一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4、技工院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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