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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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11.10

•【字号】豫环审〔2014〕435号

•【施行日期】2014.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14〕435号

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

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铬鞣废液和铬鞣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脱脂废水、含硫废水和其他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和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对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磨革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中“皮革表面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刷胶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循环流化床锅炉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值要求。各排气筒高度应满足《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加强对高噪声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含铬废水浓缩残渣及含铬废水处理污泥、革屑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本项目完成后,全厂重点污染物出厂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796.2吨/年、氨氮17.9吨/年、总铬53.67千克/年、二氧化硫65.3吨/年、氮氧化物153吨/年;废水经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的重点污染物总量应控制在以下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182.6吨/年、氨氮17.9吨/年、总铬53.67千克/年。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孟州市毛皮产业布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孟政办〔2014〕33号)要求,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当地政府应关闭淘汰南庄三、田寺、桑坡皮毛群2300万张皮毛加工落后产能替代项目,落实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等关闭措施。。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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