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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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第一条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40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40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要求以及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40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2003年10月29日深发[2003]15号)为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步伐,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宝安、龙岗两区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工业化水平大大提高,经济结构已经基本实现了由第一产业为主转变为第二、三产业为主,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有了长足进步,村民基本上已不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

这表明宝安、龙岗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加快两区城市化的步伐,对于统一特区内外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推进两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缩小特区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加快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把深圳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明确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设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竞争力为核心,紧紧依靠宝安、龙岗两区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完成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各项工作,实现特区内外协调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 号文件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深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

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 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深府…2006‟9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是指:(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三)市、区政府委托单位代政府成片统征土地,以补偿协议确定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经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

(四)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以会议纪要形式或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安排,经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

(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六)2006年6月5日前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

(七)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尚未收回的用地。

本方案涉及的区政府会议纪要和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指区政府成立之日起至《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发布之日(即2004年6月26日)止,区、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签发的会议纪要或签定的补偿协议。

第三条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本方案涉及的需安排的用地,不得在市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解决。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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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 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102号文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102号文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26 日深府 [2004]102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 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六)制定补偿方案;(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审批监管工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临时使用活动。

第四条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及辖区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储备用地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 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AA区非农建设用地城市化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和社区综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府〔2005〕65号)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应遵循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用地结构、规范管理机制、保障社区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批准由其使用的建设用地。

具体包括:(一)按照《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划定的建设用地;(二)按照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建设用地;(三)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规划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签订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合同书》约定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四)征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时,批准返还并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五)以其它形式批准由继受单位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六)经批准由继受单位使用的统建楼用地。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落实、调整、分宗、入市交易及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是指新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是指存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址落地;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是指因城市规划实施等原因对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指标类型调整、用地范围调整(含原地微调和异地调整)、土地用途调整等;非农建设用地的分宗是指因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对已落实的非农用地进行土地分宗;非农建设用地的核销是指对非农建设用地台账中相关非农建设用地信息进行核实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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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及宝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规划统筹、土地整备(包括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批准权限】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落地原则】经核实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二)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参照宝安区原有划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划定。

拟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原则上按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如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空地,按六五折确定用地规模。

(三)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原则上在本社区内划定。

第七条【调入城市更新】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经区城市更新部门书面明确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数额的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二)未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调入城市更新项目。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的,原则上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属空地(含建成区拆除为空地的情形)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调整前空地无偿移交政府纳入储备。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申请将非农建设用地调入本街道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城市更新项目中使用,共同申报、合作开发城市更新项目。

(四)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核减相应的指标。

第八条【指标分摊】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调入该项目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按分期的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等比例分摊;项目中原已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可依本办法申请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项目内的特定分期。

第九条【指标调出及城市更新剩余指标处理】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予调出,如项目经批准被清理出城市更新计划的,原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仅用于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已位于单元规划范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如其面积超过该项目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位于出让范围外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经区城市更新部门书面确认未作为更新项目审批依据的可用于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条【优化调整】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其局部调整及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处理,调整后剩余指标按未落实指标在台账中给予保留:(一)只有少部分面积冲突需要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建筑物跨红线、与已批用地或规划冲突等),可优先结合用地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不在优化调整后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收回。

(二)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已生效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

(三)已建工商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生效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本条涉及由政府收回的用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并纳入储备。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房地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的处理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异地调整置换】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因与现行规划不符(包括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高压走廊、河道蓝线、一级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规划的道路、绿地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导致原地块不能开发利用或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但已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的除外:(一)原则上仅限在本社区内划定。

若经辖区街道办书面确认本社区确实没有建成区可调,可调到本社区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空地上。

(二)拟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的划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因与现行规划不符调整置换的,调整方案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理清经济关系,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并纳入储备后办理调整手续。

(四)已按本条进行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调回本社区】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经调查确实落在非本社区土地上,不符合第十一条关于调整置换的规定,且无法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可依据现行生效规划等价值调整至本社区未征未转土地上。

已按本条进行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规划、整备统筹】按照规划统筹、土地整备(包括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方式处理的,可依据法定审批结果办理非农建设用地落地、调整、开发等手续。

第十四条【指标整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申请将面积较小难以独立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在保证周边设施用地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的原则整合后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公建指标分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原已分摊为工商用地和居住用地指标,原则上不再更改。

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山林地等除外)及地上建(构)筑物自行理清相应经济关系后无偿移交政府,可按移交土地面积的一半将公共设施用地指标重新分摊确认为工商用地指标,分摊后工商用地指标中所含的公共设施用地指标不得超过原公共设施用地总指标的一半。

第十六条【特殊规定】本办法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调整置换等用地,应在本社区未征未转土地上选址。

经辖区街道办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本社区土地已基本完成征转,无其它未征未转土地可供选址,可在政府未补偿土地上安排,原则上不得在市、区财政补偿的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选址。

第十七条【表决形式】对于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城市更新、原地开发(包括自拆重建)、未落实指标划定及权利人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到本原行政村内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有关方案内容应依法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跨社区调入城市更新须经调出地及调入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会议须按有关规定召开并予以公证。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会议表决结果须经区集资办批准同意。

涉及权利人变更事项须由原行政村及其所属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

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方案应包括所议事项类型(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调整置换、城市更新、未落实指标划定等)、使用土地的性质(自用或进入市场)、涉及政府需收地处理、调整用地权益处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台账分级管理】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街道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均应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有关用地指标调整和核算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与街道办实行定期对账制度,街道办负责指导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立台账及辖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台账的查询、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未建用地认定】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未落实指标划定的,落地地块已建或未建类型的认定,由辖区街道办负责,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认定资料。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是指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辖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区集资办、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土地规划监察、土地整备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

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操作指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宝安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区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时效性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3年。

附则对于本办法生效前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已受理但未经批准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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