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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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发扬员工的团队合作、互助互爱精神,帮助有需要的员工解决困难、度过难关,稳定员工的生活情绪,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生活适应力,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公众形象,特设立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为规范员工互助基金的管理,完善互助基金的管理体系,使员工互助基金能够实现既定的功效,促进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及福利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员工互助基金的管理。

三、权责

1、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负责对员工互助基金的筹集、保管、使用、记账等进行规范管理、监督,所有成员均为兼职,无任何薪酬。

1.1会长一名:由*****担任;

1.2副会长一名:由行政人事部经理担任;

1.3秘书长一名:由行政专员担任;

1.4常务委员三名:由财务部会计、出纳和2名员工代表担任(员工代表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会长权责:

2.1 检查、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2.2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审核、审批;

2.3负责互助基金的统筹管理;

2.4互助基金所有收支款项的最终审决;

3.副会长权责:

3.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拟订、修改和解释;

4.2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4.3负责互助基金发放的申请及手续办理。

5.秘书长职责

5.1协助会长工作,当好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参谋、做好会长的助手;

5.2负责制定互助基金筹集活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5.3负责组织对互助基金申请事由的调查、核实,为上级审批付款提出合理建议;

5.4负责对互助基金管理的上传下达工作,经常向公司领导和员工通报互助基金管理情况;

5.5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及起草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总结和其它文稿;

5.6协助完成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6 常务委员权责:

6.1财务部人员负责互助基金的保管及单独列帐管理;

6.2财务会计负责核准互助基金的发放手续并参与基金管理;

6.3出纳负责互助基金款项的收支和结算并参与基金管理;

6.4员工代表负责审查互助基金的收支及结存状况并参与基金管理。

四、定义

互助基金:本文件所指的互助基金是指由公司与全体员工共同协商一致、共同出资和管理,并运用于员工福利和困难帮助及社会援助的福利性基金。

五、管理细则

1、基金来源

1.1公司拨款:每月10日前由秘书长提出用款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公司财务

拨款1000元到互助基金帐户;

1.2员工筹集:每月由财务直接在主管级及以上员工每人工资中扣出10元,其他人员每人扣出2元,经名誉会长审核批准后统一存入互助基金帐户;

1.3自愿捐赠:平常公司员工或社会人士自愿任意向基金捐赠资金或物品,由常务委员收取提交财务入帐并开具捐赠证明(如荣誉书、收据及通告等);

1.4临时募捐:由基金委员会组织发动募捐活动,视募捐的事项或范围,以实际募捐活动为准。

2、基金管理

2.1互助基金所有资金均为捐助性质,概不退回;

2.2互助基金在公司财务中须单独列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每项支出须经委员会全体通过,其余额存储于银行,所得利息计入互助基金;

2.3互助基金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对每月的互助申请进行审查与核算并向全体员工公布相关信息。

3、使用范围

3.1发放项目:结婚贺金、生育贺金、丧事抚慰金、重大疾病或伤残援助金、灾害或意外事故援助金、其他;

3.2凡本公司正式入职员工,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可享有本方案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本方案所规定的义务,于离职之日起失效;

3.3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即停缴基金期间),不按本办法办理,但因病未愈而转入停薪留职的人员不在此限;

3.4基金发放也可为同等金额价值的物质形式;

3.5本互助金由员工互助基金委员会代表公司全体员工捐赠;

3.6除由互助基金按标准捐助外,还可由委员会临时组织募捐活动。

4、发放标准(临时募捐事项除外)

4.1结婚贺金:工龄未满一年且满试用期者200元,工龄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加200元,上限800元。

4.1.1员工领取结婚证1月内可随时凭结婚证申领结婚贺金;

4.1.2员工配偶亦为本公司员工时,双方均可申领结婚贺金;

4.1.3员工如从未申请过结婚贺金而再婚者,按标准全额发放;如已申请领取过结婚贺金而再婚者减半发放,但仅限一次。

4.2生育贺金:公司已婚员工或配偶生育每胎200元,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加发200元。

4.2.1生小孩1个月内凭准生证及医院有效证明申领;

4.2.2夫妇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都可按标准领取生育贺金;

4.2.3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贺金。

4.3丧事抚慰金:员工直属亲属(仅限配偶、子女、父母)去世,按以下标准发放慰问金。

4.3.1配偶、子女1000元;

4.3.2本人父母(不含岳父母、家父母)500元;

4.3.3员工本人去世的,工龄未满一年的5000元,满一年或以上的10000元(上限);

4.3.4丧事抚慰金申请限期1个月,过期不予办理。

4.4重大疾病或伤残援助金:员工遭遇重大疾病或伤残时,按以下标准发放援助金。

4.4.1员工因事故或灾害致残的,经鉴定为1-4级伤残的,4000元;5-8级伤残的2000元;9-10级伤残的,500元;

4.4.2员工患有恶性肿瘤、癌症、严重血液病、心肾脏等难以治愈或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4000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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