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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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5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用于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存入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属采矿权人。

该账户由采矿权人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银行依法依规开设。

第四条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和退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

采矿权人凭负责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存通知书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粤府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四日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依法查处我省境内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7月开始,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对地理信息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种测绘活动和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测绘为目的利用飞行工具(飞机、飞艇、热气球等)从空中获取地理信息的,均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航空摄影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广州军区批准使用航空摄影空域。

提供和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须由信息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和使用不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由保管单位制订相应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

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地理信息市场执法检查和整顿阶段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地理信息市场执法检查和整顿阶段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地理信息市场执法检查和整顿阶段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粤国土资测管发[2009]466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地理信息市场执法检查和整顿阶段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09〕46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审图中心:我省地理信息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进一步加强检查和整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省政府和全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根据《广东省地理信息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粤国土资测管发〔2009〕402号)的要求,下一阶段重点做好执法检查和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地理信息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现阶段实施重点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全省遥感和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以及从事地理信息服务业单位。

(一)开展对全省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检查。

各市局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自查,检查内容包括:1、测绘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专业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2、测绘单位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和条件生产、加工和利用属于涉密的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3、测绘单位是否存在涉嫌违法测绘的行为等。

(二)开展对全省GIS和GPS协会成员单位进行检查。

各市局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GIS和GPS协会成员单位(见附件一)进行自查,检查内容包括:1、GIS和GPS协会成员单位从事地理信息活动是否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2、GIS和GPS协会成员单位是否依法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和传输地理信息数据。

3、GIS和GPS协会成员单位是否存在涉嫌违法测绘的行为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粤府办[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8月8日)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

切实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目前,我省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尚未实行市场配置,土地利用还比较粗放,为完善市场配置机制,强化宏观调控力度,建议尽快制订出台全省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交易,对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如经营性医院、学校用地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继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允许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研究探索发行土地债券的可行性,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调控作用。

通过大力推进利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工作,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城乡和各种所有制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我省耕地资源十分匮乏,加大耕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当前十分紧迫的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查“三旧”改造用地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查“三旧”改造用地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查“三旧”改造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查“三旧”改造用地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6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为准确掌握我省“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用地情况,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扎实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用一个月时间开展一次“三旧”改造用地清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在今年3月底至4月初召开的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江三角洲9市现场会上,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提出要求积极开展“三旧”改造,推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并尽快摸清“三旧”改造家底。

4月12日,在阳江市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局局长座谈会上,招玉芳厅长要求各地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把“三旧”改造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摸清“三旧”改造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

为此,各市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组织,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务必全面、真实地查清本地区的有关“三旧”改造用地情况。

清查出的“三旧”改造用地要逐宗编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出位置,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

二、“三旧”改造用地的确定原则。

三旧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

各市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土地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产出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外观破旧的区域;城市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厂用地;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居(村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农村建设用地等均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执行。

为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预审工作效率,对具体实施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项目审批制度区分预审项目类型,把握用地预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为此,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审批制度,把申报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也就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

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级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具体:(一)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初审,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粤府办[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

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就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范围凡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时,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用地报批和用地监管。

(一)下列项目用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参与征地具体工作。

1.国防军事用地;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3.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4.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5.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6.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用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国土资源部已确定我省的广州市、佛山市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在规范征地权的行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广州、佛山市应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县(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借鉴广州、佛山两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地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收土地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

制订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来测算,并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合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征地补偿真正做到同地同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
遗迹保护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1.07
【实施日期】2010.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好项目资金。

积极安排地方(企业)配套资
金,重视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项目的整体效益。

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

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须在30日内将经过专家论证的调整方案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探矿权申请范围剔除重叠的矿业权区块范围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1.2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13号)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为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管理,引导土地估价机构规范运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估价机构应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开展公平竞争应脱钩改制而未脱钩改制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彻底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我厅将于下半年组织检查组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只能从事公益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从事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评估费用;已脱钩改制并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业范围开展业务。

各土地估价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行公平竞争。

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土地价格评估业务。

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搞恶性压价竞争或结成价格同盟;应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签订委托评估合同,依规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以确保土地估价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

对于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各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权向省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部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发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粤国土资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去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见附件),明确了今后五年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等。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为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各地重点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把《规划》确立的任务落到实处。

为此,我厅制定了《2006年广东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年度计划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成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划》和《计划》的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略)二00六年三月二日2006年广东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我厅《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发〔2005〕1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特制定2006年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开好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

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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