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4卷案例分析题卷(1)完整篇.doc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练习题案情: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答案](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卷四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只流浪狗,心生怜悯,将其带回家中,并给它提供了食物和庇护。
然而,李某的善举被邻居王某得知后,王某对此心生嫉妒,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自己因流浪狗引起的损失。
二、问题提出1、李某是否有权利收留流浪狗?2、如果李某没有权利收留流浪狗,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何评价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三、分析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动物是具有生命、感知和利益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
2、如果李某没有合法拥有该流浪狗的证明,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关费用等。
3、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虽然李某收留流浪狗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一些不便,但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类似的练习题,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通过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原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原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审判机关D. 司法行政机关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2. 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A. 律师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 代理人D. 证人答案:AB三、判断题3.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4. 请简述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的顺序。
答案:侦查阶段 -> 起诉阶段 -> 审判阶段 -> 执行阶段五、案例分析题5. 甲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请分析甲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甲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权利,同时有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等义务。
六、论述题6. 请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国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七、材料分析题7.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2020年1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犯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问题:请分析此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李某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负责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李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同时有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等义务。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
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
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
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
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
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
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
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
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答案】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本题25分)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
1997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
当晚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
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
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
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某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
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
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本题25分)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
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86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10万~30万元。
1998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
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
2002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
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141295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40.91亿元。
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28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
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80%。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第(1)、(2)题均考管辖。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
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
【案例一】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参考答案】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2020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及答案一、(本题26分)最近几日,一名幼儿园幼儿教师揪住幼儿双耳将之提起的照片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吸引了广大网民的眼球。
该案件就是“浙江温岭虐童事件”。
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揪住一名表情痛苦的幼童双耳向上提起。
在其QQ空间看到的照片,各种“变态”的惩罚手段层出不穷,包括胶带封嘴、铁桶罩头、垃圾铲盖头,还有三张将幼童扔进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张幼童互相亲吻、幼童跳舞时被脱掉裤子的照片。
2012年11月5日,当地检察机关对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颜艳红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
该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终认定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之后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近期众多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频繁发生,温岭虐童事件只是其一,这种伤害儿童的行为,深深触痛了广大网民的视觉神经,网民们群情激愤,一时间网络上到处充斥着愤怒的讨伐之声,人人好似一副真理、正义在握的理直气壮的样子,一定要将之绳之以法而后快。
面对外界的压力,此时我们的司法是应该顺应“民意”,还是遵从“法意”?试就本案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或者自选角度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本题26分)【参考答案】:浙江温岭虐童事件的幼师颜艳红于2012年11月5日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未获批准,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颜艳红案,经过进一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虐童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依法撤销案件。
此举让不少人大失所望,认为颜艳红逃脱刑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猜测颜家动用了关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拒绝批捕虐童女幼师,尽管让不少人失望,但此举捍卫了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独立的表征,具体有以下两点原因:1.温岭市公安局以行为人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我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l项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A. 宗教自由B.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C.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A. 主观方面B. 客观方面C. 犯罪主体D. 犯罪客体答案:D3. 关于合同法,以下哪项描述是正确的?A.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B. 合同的成立需要第三方同意C. 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D. 合同的成立需要单方意思表示答案:A二、判断题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案:正确2. 在我国,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同时追究。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内容。
答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等。
2. 请简述合同法中的履行原则。
答案:合同法中的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支付房价款。
合同签订后,甲反悔,拒绝交付房屋。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1.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答案:1. 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房价款返还、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车辆租给乙使用,乙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将车辆借给丙使用,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
1. 请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答案:1. 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2.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
2020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 年 3 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 年 4 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制, 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 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 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简要说明理由。
(3)在 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 法院的有:①C法院将案件 C市政府批,做上成了由政府部理决定案件,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判的原。
②C法院将案件上法院提出意,做上使二成了一,害了被告人上人利,背了两制。
③C法院判委会在合庭开庭判前决定案件,做使合庭开庭理不能作用,害了《刑事法》开庭理中的制度。
解思路第(1) 、(2) 均考管。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一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一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一材料一:民众之声,乃容百姓情怀;执法为民,集忠诚履职之责。
过去的一年,检察院始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深化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理念,制定出台《注重民生服务民生保护民生》实施意见,开通“阳光检务”平台,推行涉检工作网格化管理机制,搭建检民沟通桥梁。
材料二:2020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检察院、公安主要干部时指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一切行动要以广大人民群总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反应人民的愿望,要切实的为人民的幸福而努力。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论述为什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答题要求:1. 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2. 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 很多于400字。
【答案】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就是要把这种理念贯彻到国家的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中国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地规定了我国执法为民这个品质。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注重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动的重要动力。
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从执法为民理念中,人民群众能够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合法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受到的保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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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参考答案】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
”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
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参考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
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乙向某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
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参考答案】(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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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案例一】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
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答案:(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潜逃,2004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李: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李: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答:(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李某一人讯问。
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李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李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李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6)李某第四句话错,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李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