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拘留等,具体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 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
04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总结词
通过案例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常见原因,包括权属不明确、合同 条款模糊等。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纠纷解决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强调了依法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推广中国经验
研究国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实 践,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改革提供 参考。
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实践成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 有益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加国际组织、论坛等活动,与其他 国家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推进全球农 业发展。
意义
该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 生产的效益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 乡差距。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从最初的《农 业法》到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逐步明确了农村土地 的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
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
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重要 内容,它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 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继 承方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可以继承。此外,在流转和继承过程中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社会公共利益。
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演讲稿
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
作为农业领域的从业者,我们深知土地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
土地承包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更好地推进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将分析土地承包法律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土地承包法律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益受到一些侵害,例如违法转包、流转、抵押等行为。
这导致部分农民无法享受到承包土地的稳定权益,也限制了他们对土地的有效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行为的监管,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
同时,鼓励和推广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
其次,土地承包法律在土地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用地受到非农用途的侵占和破坏,导致农业生产面临严重挑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农用地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农用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最后,土地承包法律在政策支持方面亟需改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政策限制和操作困难,导致流转市场运行不畅,使得一些潜在流转主体望而却步。
为了推动土地流转,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简化流转手续,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和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
总结起来,土地承包法律在权益保障、土地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领域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土地承包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进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的改革和发展!谢谢大家!。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汉南区纱帽街司法所夏伟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着重要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具有建立相应流转市场的制度性规范,
推广科技和先进设备
2
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探索创新农业生产方式和方法,提高农
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3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规模,提高土 地的使用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从政策制定、农民租赁和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承包期限
一般为30年左右,并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续期, 土地使用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继承和交换
对于退耕还林土地、盘活沉睡土地等情况,应根据 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继承和交换。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
保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是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关键。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并对于流转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承包地权益确认
农民的承包合同既是土地管理的形式,也是生产者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必要依据。确认和保护承包地权益是保障 农民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颁发承包证
农民取得承包合同后,应该及时 申领承包证明,确保土地使用的 合法性。
确立承包农户
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不应影响承包 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农户的合 法权益。
承包地面积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本课件将详细介绍中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包括历史演变、法律定义、 合同规定、土地流转和承包期限等方面。通过本课件,您将更好地理解这一 制度在中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
立法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益于中国政府对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决策。此前的土地实行国有化,破坏了土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引发了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纷争。
广播讲座农村土地承包法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广播宣传稿2009年5月(第一期)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讲课稿范文
土地承包法讲课稿范文尊敬的各位同学们:大家好!我是土地管理系的王教授,今天我给大家讲解的主题是《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讲座将从法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增加大家对土地承包法的了解。
一、法律的历史背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那个时候的农民们在土地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经营权无法流转等。
这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国家不断进行土地改革的试点和实践。
在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首次确立了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观念,但并未明确土地的经营权问题。
因此,土地仍然无法自由流转,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这种背景下,土地承包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主要内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承包、流转和退出机制三个方面。
1. 土地承包机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即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有权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为30年,超过期限可以续期。
这一机制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增强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2. 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制度,即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或卖给土地经营者,以实现规模经营和效益最大化。
同时,为了保障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利益,法律对土地流转的价格、流转期限等做了具体规定。
3. 土地退出机制《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农民的土地退出机制,即农民可以根据个人或集体的需要,申请退出土地承包权,并将土地返还给集体,或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变现。
这一机制既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也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效果自《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2022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范例
《乡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今日,我利用这个时机给大家解说《乡村土地承包法》。
《乡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一定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我们近海街,也已经是6年了,即便我们向来在宣传,向来在贯彻实行,但在实行过程中仍是存在着各种各种的问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办理问题时,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的状况。
在此次讲座从前,我向村里征采过建议,希望我在此次课上给大家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应的状况是希望再把《乡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依据大家的需求,我今日就把《乡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地给大家讲一下。
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解说:一是总则。
也就是乡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合用范围,承包制度等等。
二是家庭承包。
也就是如何进专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
三是其余方式的承包。
也就是说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
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葛如何解决,谁来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向大家讲一下总则部分。
我们先要明确一下《乡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宣布实行的,乡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乡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经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宣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推行。
共有五章64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
主要论述了宣布这个法的目的,合用范围和承包制度。
国家为何要拟订《乡村土地承包法》呢?就是为了稳固和完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联合的双层经营体系,给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稳固,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依照我们老百姓的说法,拟订这部法律,就是给农民的“安心丸”。
固然本法出台以前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固小调整”等等。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讲座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承包合同的概念。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所达成的协议。
承包方可以是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地块、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姓名。
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而承包方可以是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2. 标的和数量: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用途等级等。
这些信息是承包方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发包方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土地的依据。
3. 承包期限: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承包期限。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提供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的义务,而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等。
同时,承包方还需要缴纳承包金、提留款、统筹款,并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提供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等。
5. 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这些条件和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7. 其他注意事项:合同中还应当包括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等。
在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流转讲课稿(doc 15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转讲课稿贾勇冯金山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制定该法目的《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制定该法的目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该法主要内容1、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确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4、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规定了在承包期间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依照本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没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辅导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辅导讲义一、概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颁布的法律,施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该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义旨在辅导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案2.1 承包方案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听取农户意见后制定。
承包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2.2 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承包方案的规定再次延长。
2.3 承包费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用一次性支付,由承包方按照承包经营计划提出支付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费用统一上交国库。
2.4 承包权的转让承包方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且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三、农村土地流转3.1 土地流转的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利用规划,遵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各项土地利用政策。
同时还需向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土地流转的方式•自愿流转:即双方达成自愿协议,自由决定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等条件。
•强制流转:土地承包方案规定并已经获得村民大会以上层次的部门批准的强制类型流转。
•拍卖流转:土地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3.3 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行标准化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土地流转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农村土地被集体、国有、个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加工、贮存及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也可获得相应的流转奖励。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分配4.1 自有经营的收益分配自有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者,除按规定交纳税费之外,经营所得的60%以上,由经营者自行支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方面,该法规定了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则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
此外,本文还介绍了土地承包的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理解、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优先承包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在计算每个农户的承包面积时,家庭人口数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一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如“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此时,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本村的农户、单位和个人。
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类型而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买卖。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
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法律授课讲稿
法律授课讲稿举办了《土地承包法》知识讲座授课人:法制副校长范怀志敬的各位领导、村民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为大家作这个法制讲座。
应当肯定,由于镇党委、政府重视,今天我就村民关心的土地承包法给予讲解。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础,因此,它属谁所有,由谁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模式,关于这一模式,实践证明,有严重的缺陷,极大的打消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几乎导致我国农业的崩溃。
穷则思变,自20世纪50年代起安徽省的个别县、公社就曾实行“责任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但几经反复,付出了代价。
直到1980年5月邓小平的一次讲话,才肯定了安徽省“包干到户”即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做法。
1993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修正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了《宪法》,由于《宪法》的规定只是抽象性的,为此,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出笼,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这一法律关系,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一)《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土地”的涵义该法所指的“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二)《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的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得,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人人有份,其承包对象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于1981年颁布,是中国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法规。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即实行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新中国后,通过土地改革等措施,开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1962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农民承包经营,使得农民能够独立安排生产。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土地流转、继承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民。
为此,1981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可以安心种田,提高粮食产量,同时也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四个基本原则:1. 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承包经营,遵守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2. 尊重农民个体经营权利,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3. 坚持保护土地耕作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4.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流转是指农户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部分土地,也可以是全部土地。
但是,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不得超过合同期限;2. 不得转移到单位、集体和个人外的人;3. 不得转化为资本;4. 转让、出租的土地必须保持规模不变。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现阶段的意义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土地承包法》为了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做出了诸多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土地流转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咱们近海街,也已经是6年了,即使我们一直在宣传,一直在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处理问题时,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的情况。
在这次讲座之前,我向村里征求过意见,希望我在这次课上给大家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馈的情况是希望再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根据大家的需求,我今天就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地给大家讲一下。
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讲解:一是总则。
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承包制度等等。
二是家庭承包。
也就是如何进行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力、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
三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也就是说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
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纷怎样解决,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向大家讲一下总则部分。
我们先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
共有五章64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
主要阐述了颁布这个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承包制度。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呢?就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按照咱们老百姓的说法,制定这部法律,就是给农民的“定心丸”。
虽然本法出台以前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
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
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
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
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2、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3、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承包土地的维权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尊敬的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这场法律讲堂,旨在帮助大家了解承包土地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土地政策一直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民朋友们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承包土地的维权法律知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1. 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权利。
2. 特征(1)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2)承包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外单位和个人。
(3)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合作承包等。
(4)承包内容:包括耕作、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流转1. 取得(1)申请:承包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承包申请。
(2)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申请进行审查。
(3)签订合同:审查合格后,承包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 流转(1)转包: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2)出租: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
(3)互换:承包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维权1. 保护(1)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应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合理利用土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产出。
(3)保护生态环境:承包人应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2. 维权(1)协商解决: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承包人可以先与侵权方协商解决。
(2)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仲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常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维权途径1. 纠纷类型(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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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汉南区纱帽街司法所夏伟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着重要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3、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承包合同期限是由国家确定的,其内容、效力、变动要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4、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发展这个兴国富民的第一要务。
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农村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五、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八、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九、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实际的矛盾和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是,在30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将出现很多问题。
尤其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这在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使很多不再需要将土地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的农民,不愿退回多余的承包地,最突出的矛盾为:1、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只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中的家庭成员全部不在或全部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自动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无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有一个人存在,不管其是否有能力经营,也不管当初承包面积有多大,均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2、《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承包方不愿自动退回承包地,发包方就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
现实生活中,只要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绝大部分都是有固定的经济收入。
他们在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既可全额得到国家的各种补贴,又可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3、有些农户的成员由于死亡、迁出造成人少地多,而有些农户新增人口虽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由于三十年内不能调整土地,造成长期不能取得做为生活保障的土地。
以上三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七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相违背。
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问题的矛盾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的矛盾之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互相矛盾。
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存在矛盾。
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很多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难以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很多隐患,也使我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一些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上难表态、难处理。
第三部分: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市农村于1983年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0年根据我市农村人口、劳力、耕地发生较大变化的状况,进行了土地大稳定、小调整工作,解决了“有田无人种、有人无田种”的现象。
1994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见,我市在较大范围内实行了“两田制”。
1999年根据中央(97)16号文件要求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从4月份开始首先在河山、同福两乡镇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并于下半年在全市全面铺开,于2000年5月全面完成。
我市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方式有二种:一是直接延包,共有125个村(按2000年的村数统计,下同),占总村数的39.8 %;二是小调整后延包,共有189村,占总村数的60.2%。
到2003年5月底,全市共落实二轮土地承包面积58.47万亩,占应实行承包土地面积的97.73%,发放二轮承包权证13.20万份,占应发放土地承包权证98.23%。
总的来说,当前我市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较好地落实了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是满意的。
但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部分村、组土地承包纠纷,有的由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农民上访,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已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