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工作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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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通过识别、评估从事体力劳动工作给员工带来的影响,制定相对应控制措施来降低
体力劳动对员工的影响,特制定此程序。
2.0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
3.0 定义
3.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
3.1.1 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
劳动生产效率。
3.2 重力劳动:按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
3.3 第三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体力劳动,即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
重强度的劳动。
3.4 第四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5,即指8小时日平均耗能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4.0 体力劳动等级的划分
4.1 I级,劳动强度指数<15;
4.1.1 II级,劳动强度指数15-20,包含15不含20;
4.1.2 III级,劳动强度指数20-25,包含20不含25;
4.1.3 IV级,劳动强度指数>25;
5.0 职责
5.1 各部门
5.1.1 依规定对重体力劳动工作做好现场作业管制
5.1.2 定期对重体力劳动者进行统计
5.1.3 其他管理事项之配合
5.2 人事部
5.2.1 编制体力劳动工作管理程序;
5.2.2 负责重体力劳动者相关的培训;
5.2.3 督导有关部门按程序执行;
5.2.4 重体力劳动现场之安全检查。
5.3 生产部
5.3.1 配合人事部对重体力劳动现场之安全检查。
6.0 规定
6.1 需要人力叉车搬运原材料、零件、半成品等重体力搬运工种,限制物品的堆放高度,将手搬运改为小推车或电动叉车搬运,每次连续工作一个小时,休息10分钟。6.1.1 电脑、移印、注塑、喷油、执色、验货等久坐的操作员工,一次工作不要连续超过4小时,每次工作一个小时,休息十分钟,且避免相同的姿态过久。
6.1.2 保安、打料员、混料员等久站的操作员工,一次工作不要连续超过4小时,每次工作一个小时,休息十分钟,且避免相同的姿态过久。
7.0 修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