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论证:目录:目录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2)二、关于条例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5)三、关于条例的名称 (5)四、关于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 (6)五、关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7)六、关于“限制”发明人权利的约定无效的规定 (8)七、关于职务发明人奖酬的计算 (8)八、关于职务发明人的知情权 (9)九、关于技术秘密是否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10)十、关于监督检查 (10)为了方便公众了解《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各方的意见及论证过程,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梳理了条例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其论证情况,包括条例制定的必要性、条例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条例的名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公众更深入了解条例草案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企业的反对意见比较集中,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制度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宜出台强制性规定,德国、法国等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制度因其实施成本高昂,在其本国也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建议制定一部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给予指导。
同时,有专家和个别单位提出,条例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之外,给单位增加了许多管理义务,很多中小企业可能无法做到,从而引起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调动单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条例的规定可能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带来的影响及其风险,建议进行充分论证。
发明人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则认为,现行法律将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划归了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缺乏实现权利的程序性规定,现实情况就是,发明人这些权利能否实现完全靠单位老板的自觉。
在职务发明人总体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发明人希望能够通过立法规范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将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
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A.专利代理人B.专利代理机构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B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答案】B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C.艺术花瓶的设计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答案】C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答案】A7.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
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答案】C8.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
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
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A.专利代理人B.专利代理机构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B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答案】B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C.艺术花瓶的设计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答案】C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 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D. 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答案】A7.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
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A. 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 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答案】C8.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焦点问题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焦点问题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根据该技术秘密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参照本章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合理的补偿合理的补偿。
支持意见支持意见::一项技术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一般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都是单位的核心技术,甚至比专利更重要。
如果单位决定申请专利,则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酬权都有相应规定,如果单位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则上述权利就无法实现。
而一项职务发明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完全由单位决定,因此条例应当对技术秘密与专利等技术成果同反对意见反对意见::不建议将“技术秘密”列入条例调整的范围。
因为技术秘密有不同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的特性,例如无需进行审查和注册,包含了大量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实验数据等。
条例将技术秘密纳入调整范围,将无法操作,而且易产生纠纷。
实践中如果职工做出了技术秘密,其贡献能够在薪酬体系中得以体现,不必在该条例中规定。
也有意见建议将技术秘密明确定义为“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秘密”。
等对待,对技术秘密发明人的权益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不是发明人。
支持意见支持意见:署名权是发明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坚决反对学术造假,科研造假,没有对发明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不能署名为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课题组或者研发项目的负责人、资料收集检索人员、材料设备购买人员等,这些人员为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他们的贡献不构成“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不应当作为发明人。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关于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
的 因 素 , 创 新 的 事 业 呼 唤 创 新 的 人
才”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 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 ,保护科技成 法支付奖励和报酬 ,侵害发明人署名
励大会 上 的讲话 中也 提到 “ 要 把 发 挥 人 的 创 造 力 作 为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的 核 心 ,人 是 科 技 创 新 最 关 键 的 因素 。
的 积 极 性 。 由于 职 务 发 明 的知 识 产
务 发 明人 的合 法权益 没有得 到应有 权 属 于 单 位 ,发 明 人 仅 享 有 署 名 权 保 障,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 ,保护职 和获 得 奖 励 报酬 的权 利 , 发 明人 权 利
务发 明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充 分激 发 研 发 人 员 的创 新积 极性 ,为创 新 驱 动发 展 的 实 现很 大 程 度 上要 靠 单 位 的 自觉 。 然而 ,许 多 单位 利 用 自身 优势 地 位不
2 . 职 务 发 明 制 度 的 实 施 缺 乏 监
极 性 。我 国现行 法 律虽 然 已经 有 职务 督 管 理 ,现 实 中单 位 忽 视 和 侵 害 发 发 明 的 规 定 ,但 由 于 规 定 的 过 于 原
则 ,实践 中还存 在 突 出 问题 ,导 致职
明人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挫伤 了发 明人
关于制定 《 职 务 发 明条 例 》 的建 议
◎ 全 国人 大代 表 、上海 大众 汽车 技术 专家 徐小 平
习 近 平 总 书记 在 2 0 1 4 年 两 院 院
士大 会 上强 调 “ 人 是科 技 创 新最 关 键
家 中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 0 1 0 — 在 单位期 间完成 的所有发 明均归单 2 0 2 0年 ) 》明 确 提 出 ,要 “ 制 定 职 务 位 ) ,在 合 同或 者 规 章 制 度 中 仅 规 定 技术 成 果 条例 ,完 善科 技 成果 知 识 产 发 明人 的义 务 而不 规定 其权 利 ,不 依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1正文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挥创造力,提出新的发明、设计或改进现有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全球科技创新浪潮的兴起,逐渐受到各国政府重视。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公职人员提出的发明、设计或技术改进给予奖励和保护,激发他们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积极性。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职务发明奖励、专利申请资助、技术成果转化等。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科技创新: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尝试,有利于形成持续创新的氛围,推动科技进步。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职务发明,公职人员可以改进现有工作流程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增加公共利益: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1.优势:(1) 激发创新意识:职务发明制度能够调动公职人员创新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 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的发明成果归属,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防止成果被侵权。
(3) 促进技术转化: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2.问题:(1) 监管难度: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公职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管,可能面临一定难度。
(2) 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因为职务原因,更容易获得资源和机会,导致职务发明制度资源分配不均。
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在引进职务发明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实施路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力度,完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机制。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权利归属、奖励与报酬、管理职责等方面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离职、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 权利归属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归属单位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2)利益共享原则。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2. 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1. 奖励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包括:①发明奖;②科技进步奖;③其他奖励。
(2)奖励的发放: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②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2. 报酬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报酬包括:①专利实施许可费;②专利权转让费;③其他报酬。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2.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3.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4.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特定职务背景下,为了激励和保护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通过立法对职务发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等环节进行规范的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对于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 19 世纪的欧洲,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始于 1985 年,历经多次修订,目前已逐渐完善。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职务发明的申请:职务发明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职务发明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职务发明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3.职务发明的授权:符合授权条件的职务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专利权。
4.职务发明权益的分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国家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随着科技创新的日益重要,职务发明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职务发明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权益分配不均、审查效率低下等问题。
目录(篇2)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点4.职务发明制度的缺点5.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现状正文(篇2)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雇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其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雇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权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雇员在执行雇主交付的任务时,可能涉及到发明创造,因此需要明确权益归属以避免纠纷。
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在实施职务发明制度的过程中,雇主需要与雇员签订合同,明确职务发明的具体权益归属。
关于专利法第六条修改的问答
关于专利法第六条修改的问答
何海帆
【期刊名称】《广东科技》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我国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
在这次修正中,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做了新的界定。
同时,在第十六条里,对专利申请和实施以后给予的奖励和报酬做了规定,以前只规定了奖励,没有提到报酬。
为什么要对原有的专利法进行上述修改?这样的修改是否有利于协调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能否调动科技人员和单位的科研热情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走访了广东省专利事务所的资深专利代理人何海帆先生,请他就有关读者关心的问题作了以下的解答。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何海帆
【作者单位】广东专利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修改完善专利法,实现立法宗旨——从保护专利权的角度谈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J], 程永顺
2.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理论思考 [J], 马东晓;张耀
3.职务发明产权激励机制研究——专利法第六条修改建议 [J], 侯中华
4.职务发明的尴尬——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J], 麻新城
5.职务发明纠纷司法实践与《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评析 [J], 刘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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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1.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
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实践中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
例如,在一些企业,侵害署名权的现象还很严重,其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产生更多的职务发明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为了解决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成立《职务发明条例》起草工作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
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8个省市20多家企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共召开24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大家看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浅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进步与其缺陷
浅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进步与其缺陷摘要:目前,虽然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中都有对职务发明相关制度的规定,但都是零星的、不全面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作为一部专门调整、规范职务发明法律关系的法律草案,是中国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仍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善的,本文将简要阐述该草案的进步与不足。
关键词: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进步;缺陷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人才是第一资源。
重视规范职务发明中发明人与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
目前,虽然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著作权法》中都有对职务发明相关制度的规定,但都是零星的、不全面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作为一部专门调整、规范职务发明法律关系的法律草案,是我国在职务发明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仍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善的,本文将简要阐述草案的进步与不足。
一、职务发明的执法、守法现状通过很多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对一些调研资料的研究显示,我国在职务发明的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由于单位和个人都不够重视职务发明的权利保护,涉案单位在发明者作为发明设计人的情况下,大多都没有主动地给予职务发明者报酬和奖励,并且在使用了涉案专利之后也很少告知发明者。
而很多发明者在就职期间也没有要求给予报酬与奖励。
第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职务发明人应得的报酬的计算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因为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
第三,在相关案件的审理,特别是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由于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这导致很多公司或单位在职务发明这一问题上,处于主导、强势地位,甚至在合同或规章中对发明人只规定义务,却不规定权利。
第四,现行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等,并未对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利落实的有关程序有所具体规定,导致不确定发明人是否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以及与奖励报酬有关的事项具有知情权,也不知道如何保障发明人流动情况下权益如何保障,等等。
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依靠科技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从事科技创新及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职务发明的基本制度。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企事业单位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及其运用实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务发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但从总体看,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一)职务发明立法和制度还很原则职务发明立法和制度还很原则,目前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权利归属以及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甚至对奖励、报酬等基本制度未作规定。
例如,《植物新品种条例》规定了职务育种与非职务育种的划分,但未规定育种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相对比较全面,但对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权落实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
例如,发明完成后如何从程序上确认发明的性质和归属,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以及与奖励报酬有关的事项是否享有知情权,奖励报酬如何计算,发明人流动的情况下权益如何保障等。
因此需要从立法上设定一些程序,赋予单位和发明人一些程序性权利,保障单位和发明人对职务发明各自享有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说明了职务发明⼀般是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属于⽤⼈单位,但职务发明⼈享受署名权,并享受相关待遇。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发明⼈在本职⼯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奖⾦和报酬。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个⼈所有,⼏个⼈共同完成的,归⼏个⼈共有。
发明⼈、设计⼈: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重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般性的测试、试验、加⼯、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领导和后勤⽀持⼯作的⼈员不是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有偿或⽆偿转让、或继承。
(⽽专利技术转让只是使受让⽅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是某项专利这⼀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即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为专利权⼈。
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或者设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或者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压制。
知识产权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知识产权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1【单选】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A、1年B、3年C、5年正确答案:B2.【单选】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A、自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日起无效B、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无效C、自授予该专利权之日起无效。
正确答案:C3.【单选】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并共同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三方又未约定专利权归属的,当甲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
A、乙方和丙方都可以单独申请专利B、乙丙双方可以以甲、乙、丙三方的名义共同申请专利C、乙方、丙方都不能申请专利正确答案:C4.【单选】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B、以图片和照片为准C、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正确答案:C5.【单选】在我国就新型电视机的制造方法可以提出()。
A、发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C、发明专利申请,不能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正确答案:C6.【单选】中学生李某制作了一项小发明,一般而言,他可在()申请专利A、18岁以后B、小发明制作完成C、学校同意以后正确答案:B7.【单选】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三个月内可以向哪个机构请求复审?()。
A、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B、人民法院C、地方知识产权局正确答案:A8.【单选】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多少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A、1年B、2年C、3年正确答案:C9.【单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多少个月,即行公布?()A、18个月B、12个月C、6个月正确答案:A10.【单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时,必须办理的手续是什么?() A^订立书面合同B、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C、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正确答案:C11.【单选】某人完成一项发明后,如果该发明容易为他人所仿造剽窃,那么请问从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合理的做法是O。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前几天,我一朋友和我聊天时那是一肚子苦水啊。
他就职于一家科技企业,平时就在实验室捣鼓各种发明创造。
最近他有个特牛的发明,能大幅提高公司产品的性能。
可这发明一出来,就和公司产生了点小摩擦,围绕这发明到底算他个人的还是职务发明争得面红耳赤。
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好好唠唠的主题——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咱先说说职务发明的定义。
在我国啊,简单来说,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就是职务发明。
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还包括好几种情况呢。
比如说在职人员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咱再举个例子,某汽车制造厂里的工程师,他的工作就是改进汽车发动机性能,他在这个过程中搞出的新发动机设计,那大概率就是职务发明。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这就像是公司让一个做销售的员工去临时负责一款产品的优化工作,他要是在这个过程里有了发明创造,那这也是职务发明。
再说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一块,如果某员工的发明用到了公司提供的实验室、设备、经费等这些硬件条件,还借助了公司内部特有的技术资料之类的软件条件,那这个发明也很可能被判定为职务发明。
说到判定条件,这里面可有点学问。
首先,要看发明是不是在员工履行本职工作范围之内,这个范围界定就很重要。
有的时候,员工和单位可能对于本职工作的定义有不同理解。
我朋友那情况就是,他觉得这个发明虽然和工作相关,但已经超出了公司当初给他定的范围。
可是公司觉得都在大的工作框架下,就是职务发明。
这就得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岗位说明书等一些东西来综合判定了。
其次,对于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程度也是个关键因素。
要是全靠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源才搞成的发明,那肯定是职务发明没跑了。
但是如果是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外加自己家的小实验室,用的都是自己买的设备啥的,那就得另说了。
我曾经听说过这么个事,一个员工在自家车库里搞了个发明,用的都是自己攒钱买的小工具啥的,虽然灵感来自于工作中的一点小启发,但这就不能算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专利知识问答
专利知识问答发明、专利,您们是谁?什么是发明?在此引述一些权威的论述:《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解释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内某一特有问题的技术方案”;日本的专利法:“所谓发明是利用自然法则对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原苏联的《发现、发明及合理化建议条例》:发明必须是“在国民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或国防的各个领域内,新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并具有积极效果的解决课题的技术方案”。
发明与发现是有区别的。
所谓“发现”: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或自然规律被人认识而已;所谓“发明”:是人类运用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提出一项新的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我们可以说发现了哈雷慧星,不能说发明了哈雷慧星,因为慧星不是人为发明创造的,在人们认识它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了千万年;我们说发明了电脑,不能说发现了电脑,因为电脑不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而是人类创造出来的。
发现与发明,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
上面说过“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提出一项新的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那么,一项新的发现将有助于新的发明,或者说许多的发明产生于发现,例如:居巴夫人发现了镭,以后产生了发明——将镭应用于原子能发电。
同样,正因为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那么,任何违背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而做出的所谓“发明”都是不可能成功的,例如:自古以来许多人热衷于发明“永动机”,这就违背了“能量守恒”这一自然规律。
发明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产品发明:是指人为创造的物品,如电脑、飞机、机器等。
二、物质发明:是指人为创造出来自然界已有或不存在的物质,例如人造石油、人造金刚石等。
三、方法发明:是指将一个对象(或物质)改变成为另一种状态,或者改造成为另一对象(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四、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物品、物质或方法作出具有创造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将使原有的物品、物质或方法获得新的特性。
五、新应用发明:是指在不改变物品(方法)的原有结构(特性)的前提下,发现了该物品(方法)的新用途,或在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提出新的运用,发挥出新的作用。
职务发明条例
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座谈会意见汇总2012年7月4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分工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在北京召开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对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基础处常利民处长出席会议,并介绍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制定及座谈会的相关背景情况。
二十多位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梁军副主任主持,与会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关于研发任务的分配及管理一、关于研发任务的分配及管理意见1:专利的任务具体到研发项目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项目组考核的一个指标。
研发人员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没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通过企业规章制度解决即可,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由企业自主决定其职务发明管理制度,而职务发明条例更多地应当起引导作用。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不应当被强加予过分严格、且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被迫承受超常的管理负担,或暴露于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中。
意见2:在工作期间确定年度、季度、月度研发任务,根据项目任务书分配具体任务。
研发人员可以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前提是事先要跟公司就责权、利益的分配等问题有明确约定。
有纠纷时看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时,通过法律判决解决。
意见3:支持通过立法解决,但是法律不能制定的太细。
应该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条文中发明人和企业太过于对立,其实发明人和企业的利益其实是共同的。
意见4:实践中,公司的所有资源只能用于工作,不能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做与单位无关的任务。
意见5:研发的分配任务,往往基于客户需求,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研发项目进行过程中,公司能掌握整个技术的发展进度和状态,分为月度进度、季度进度以及年度进度。
意见6:支持通过立法解决,但是立法预设企业和发明人的利益不一致,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导致利益不平衡,导致阻碍创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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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1.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
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实践中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
例如,在一些企业,侵害署名权的现象还很严重,其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产生更多的职务发明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为了解决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成立《职务发明条例》起草工作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
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8个省市20多家企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共召开24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大家看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2.条例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因此职务发明条例是一部跨越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横向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用于调整上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某些技术秘密要参照上述类型的知识产权发明人给予合理补偿。
因为技术秘密也属于发明人的智力创新成果,而且有些技术秘密是单位的核心技术,甚至比专利的经济价值更大,如果单位决定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该发明,发明人也应当有权参照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获得合理经济补偿。
但是技术秘密有不同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特性,可能包含了大量不构成技术方案的实验数据等信息,而且不需要有审查和注册程序,因而难以适用条例的全部规定。
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可以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智力创造成果,单位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应当根据该技术秘密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参照条例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
3.条例草案规定了哪些措施来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人的定义,明确只有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从而为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奠定了基础。
针对实践中侵犯发明人署名权比较严重的现象,条例草案在第六章还规定了对严重的侵犯署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了单位在建立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发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和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发明人流动情况下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对于单位打算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或者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者知识产权,以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及企事业单位调研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适当提高了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法定建议标准。
条例草案第六章还规定了主管机关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检查的责任,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4.有人认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维护了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但会影响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对此您怎么看?职务发明是单位的物质投入、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的结果,双方的贡献缺一不可,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
从长远来讲,双方的利益也是统一的、一致的。
因此,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
首先,在权利归属的划分上,草案明确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就该发明进行相应处理。
同时,考虑到发明人的智力劳动是职务发明产生的必要条件,草案明确规定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其次,在权利保障上,草案既规定了发明人向单位报告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以及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义务,也规定了单位拟放弃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时,发明人享有的权利。
最后,在法律责任上,既规定了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我们起草过程中兼顾了单位和职务发明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共赢,引导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以牺牲单位的利益来片面维护发明人的权益。
5.有人认为,职务发明的权属、奖酬等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完全可以由双方自主约定,法律不应当去干预,否则就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对此您怎么看?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这也是企业提及较多的问题之一。
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获得尊重,但经营自主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经营自主权。
法律制度的目标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一项职务发明的做出,是单位和发明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单位,而发明人一方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保障其有权获得奖励报酬,因此法律还必须规定单位有保障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义务。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条例草案规定,在保障发明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职务发明的权属、报告、奖酬等实质内容,或通过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作出规定;在没有约定和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约定优先的规定,根据自身情况与发明人共同商定职务发明的权属、报告、奖酬等内容,达到双方的共赢。
6.有人担心,条例草案的规定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一问题?条例草案确实规定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义务,例如发明报告制度,奖励报酬制度等。
对于条例草案这些规定可能对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条例起草工作组也专门作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只不过有些环节不够规范,对发明人权益保护还不够。
同时,受访中小企业也表示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符合其长远利益,条例的规定能够帮助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我们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也一直在积极宣传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引导企业了解草案的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以及将来颁布后我们也将积极宣传和普及,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将对中小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
7.条例草案中那些内容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约定优先原则是条例起草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主要考虑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民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
因此,草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其约定。
例如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
但是发明人的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利不能适用于约定。
此外,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约定取消或者限制的。
8.条例草案规定发明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单位职工做出一项发明后,首先需要确定其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为了预防权属纠纷的发生,根据调研中了解的单位实践情况,同时借鉴有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的报告制度。
发明报告制度能够通过双方的协商程序确定发明的性质和权利归属,从而预防纠纷的发生。
报告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单位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单位具体情况不同,条例草案对报告程序中的期限、形式等都采取了约定优先原则,尊重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的合法约定,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9.如何保障行政机关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情况的“监督检查”不会对单位正常经营造成干扰?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条例草案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需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但由于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为避免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正常经营造成干扰,条例草案规定,只有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监管部门才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前提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而不是主动进行。
同时,条例草案还对监督检查部门的保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从根本上降低了监督管理部门干扰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可能性。
此外,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还应受到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10.条例草案在促进知识产权实施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举措?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运用实施才能起到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作用,才能够使发明人从收益中获得相应的报酬。
因此,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防止职务发明被“闲置”,是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
由于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一般不具备实施发明的条件,为防止其“闲置”职务发明,导致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难以实现,草案借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闲置”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务发明的产生和实施,草案规定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