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4)(一)业务概述 (4)(二)申请时限 (4)(三)审批工作流程 (4)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6)(一)业务概述 (6)(二)备案时限 (6)(三)备案工作流程 (7)(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0)1、免税收入 (10)1.1 国债利息收入 (10)1.2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1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2)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3)2、减免所得额 (14)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4)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6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8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3、减计收入 (22)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22)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3)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4)4、加计扣除 (25)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5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7)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8)6、抵免所得税额 (30)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307、加速折旧 (31)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1)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33)8、减免税 (34)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6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8)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40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1)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42)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3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44)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5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不征税收入的系列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整理)
不征税收入的系列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征税的内容,那么到底哪些收入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可能有不少企业还了解得不够,下文就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及涉税处理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辅导作用。
一、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这里将财政性奖金分成三类: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下 简称 《 收征 管法 》及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税 收征 收 管Hale Waihona Puke 理 法 实施 细 则 》 税 ) 中
二、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向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按照现行
税 收 法 律 、 政法 规 及 相 关 政策 规 定 准 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 扣 除。 行 三 、 通知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 所称 的 公 益 事 业 , 指 《 华 人 民 共 本 是 中 和 国 公 益 事业 捐 赠 法 》 定 的下 列 事 项 : 规 ( ) 助 灾害 、 济 贫 困 、 一 救 救 扶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会 群 体 和 个 人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 / 1 8 5 1 9 ) 子 版 可 在 财 政 固 ( B T 4 8 — 4 电 9
部 或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网站 查 询
财 政 、 务 部 门按 照 上 述 管 理 权 限 ,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的 资 税 对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定 期予 以公 布 。 并 三 、 请 享 受 免 税 资格 的 非营 利 组 织 . 报 送 以 下材 料 : 申 需
以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为 载 体 的附 属 设备 和 配 套 设 施 .无 论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是 否 单 独 记 账 与 核 算 .均 应 作 为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的 组 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1-1编辑时间:2010-1-27实施时间:2010-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阅读人次:4505评论人次:1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3)主要报送资料: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2-知》(国税发[2000]24号);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河北省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河北省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法规)处张豫河一、建筑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冀地税函〔2012〕12号)冀地税发〔2010〕29号中第三十九条与冀地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条中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废止,按总局国税发〔2008〕30号执行二、2012年1号公告(一)高尔夫球场取得终身会员费收入确认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1号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企业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由于部分高尔夫企业收取终身会员费,在分期确认收入的过程中如何确定期限不很明确。
经研究对此类企业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由于我省在执行过程中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意见较大。
参照外省做法并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汇缴后取得的相关票据企业在取得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明确。
由于企业在税前扣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取得有效票据,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在获得票据时已超过了汇算清缴期,如在获得票据后扣除,又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明确企业在取得相关票据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应付未付利息的扣除2011年第1号公告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财税〔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林其峰【摘要】问: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发布,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用,许多申报表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请具体介绍上述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作者】林其峰【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问: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发布,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用,许多申报表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请具体介绍上述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申报表变化及如何填报介绍如下:1.报表数量减少。
原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已使用6个年度,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新申报表则是表单编号为A103000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从报表数量看,由原来的两张表简化成一张表,显得更简洁、更清晰。
2.新申报表名称更严谨。
原申报表名称中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申报表名称中包含“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第二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扶持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捐赠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二)政府补助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三)会费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全部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收入。
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指非营利公益组织向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与其非营利活动相关的特定物品等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1.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收入;3.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1)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的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会务收入等。
(2)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提供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救护车、疫苗接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病房住宿和伙食收入;(3)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教育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进修班、培训班等培训收入,以及勤工俭学收入;(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5)宗教服务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及举办宗教活动、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卜签收入、法会收入等;(6)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生活护理收入、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护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等;(7)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仪服务、安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消毒)、遗体寄存、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妆、礼厅出租、入殓服务费、骨灰寄存、墓地和骨灰堂维护、祭祀用品出租等。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认定注意事项
与取得收入的相关 陛原则。 那么 , 如果合同提前终止 , 未摊销完的装 修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呢? 根据财税[0 95 号文件和国税发 2 0  ̄7
免 税 收 入 政 策
《 企业所得税法 》 第二 十六条规 定 , 企业 的下列收入作 为免税 收入 : 国债利息 收入 ; 符合 条件 的居 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 、 红利 等权
时,即2 1年纳税 申报时将该项未摊销完的装修费余额作为当期资 0O 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反之 , 如果将其在2 1年继续摊销 , 0 1 则会被认 为 是与当期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被允许。这里还应注意,根据国税发 [0 9 8号文件的精神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 2 0 ]8
科 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 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 期间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 业,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会计科 目说 明, 以经营租赁方 式租人 的固定 资产发生的改 良支出应在“ 长期待摊 费用” 目核算。 科 而无论是《 企业会计制度》 还是新《 企业会计准则》对“ , 资产 ” 的定义 都强调了“ 预期会 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租赁合同提前解除, 。 已在 “ 长期待摊费用” 核算的装修费也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的 流入 , 会计 匕 当然不能再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而应将其确认 为企业 当期 的一项资产损失 。 税法对此事项没有明确规定 , 国税 根据 函[00 1 8 2 1 )4 号文件规定 , 则可 以参照会 计上 的规定处理。 同解除 合
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 国务 院财政 、 但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 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 的通知》 财税 [0 9 12 ) ( 2 0 ]2 号 规定 , 非 营利组织取得 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人 :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 的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 》 除《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 以外的其他政府 补助 收入 , 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 按照省级以 上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
非营利 组织的下列 收入为免 税收入 :
( ) 受 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捐赠 的收入 ; 一 接 ( ) 《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二 除 中 第七 条规 定 的财 政 拨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助 收 入 , 不 包 括 因 政 府 购 买 服务 取得 的 收 入 ; 但
按规 定征收 城镇土 地使用 税。其 中 , 取得地 下土地使 用权证 的 , 已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确 认 的 土 地 面 积 计 算 应 征 税 款 ;未 取 得 地 下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或 地 下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上 未 标 明 土 地 面 积 的 , 按 地 下 建 筑
税。 五、 通知 自 2 0 本 0 9年 i 2月 1日起 执 行 。《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财 于 房 产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暂 行 规 定 》 ( 6) 财 税 地 字 第 (8 0 8号 )第 七 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徽 省 若 干 房 产 税 业 务 问 题 0 《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发 [ 9 3 3 8号 ) 二 条 同时 废 止 。 ( 19 ] 6 第
知免 征进 口环节 增值 税的待 遇 , 已征 收的 进 口环节 增值税 不 予退
还。
附 件 :略 ) (
国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做 好 限售 股 转让 所 得 个人 所得 税
认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2 后 ,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到 海 关 办 理 进 口设 备 免 征 ) 方
进口环节增 值税的 手续。 三 、 D 9年 1月 1日 以 后 进 口 的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2。
最新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详解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医院在进行性质的变更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即非营利性医院资产的归属。
在法律层面,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无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律组织,直至1998年国务院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由于该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并未对出资人和其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予以明确界定。
但是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以及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所以该条例已经明确资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属于举办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就应该得到保护。
以下笔者拟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进一步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对于其出资以及出资形成的产权或者权益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另外,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时,也均采用“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比如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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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