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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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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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中央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国家档案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财政部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国家档案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12.12•【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0年12月12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

甘肃省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甘肃省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全县档案人员创先争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竞赛题库第一部分法规知识一、选择题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C档案的义务。

A、保管B、维护C、保护2、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C。

A、保管B、保存C、归档3、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 C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务院各部门B、当地人民政府C、国家档案局4、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 A 收取费用。

A、可以按照规定B、不得C、应当5、按属性分类不属于电子文件的是B。

A、普通文件B、普发文件C、隐含文件6、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B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A、集中管理B、分级管理C、分散管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C技能。

A、职业B、技术C、业务8、禁止出卖属于C所有的档案。

A、公民 B 、法人C、国家9、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B 年向社会开放。

A、15B、30C、5010、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B权。

A、所有B、优先利用C、处置11、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C 保护的法律规定。

A、专利权B、著作权C、知识产权12、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A代替原件。

A、缩微品B、复制件C、复印件13、各级国家档案馆对C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A、馆藏B、征集C、寄存14、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B。

A、行政管理部门B、文化事业机构C、行政执法部门15、档案行政处罚由C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A、受害人所在地B、违法行为人住所地C、违法行为发生地16、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警告、罚款和 C 。

A、责令限期改正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赔偿损失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在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结束后C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知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知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及其内容《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它于1987年9月5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从此结束了我国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档案事业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档案法》共6章27条,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它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管理原则,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各单位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档案法》与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它规定,“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均可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中对档案作了明确阐释,即: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事物,我国目前现存的最古老的档案是距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的甲骨档案。

之后又出现了青铜铭文档案、简牍档案、金石档案、缣帛档案等,以及我们今天所看到最多的纸质档案。

近百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档案的形式日渐增多,大量出现了照片、录音、录像、缩微、光盘档案等。

从档案记载的内容上看,今天的档案门类已是非常之丰富了,除了最早、最常见的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外、还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土地档案、新闻档案、审计档案、家庭档案等等,多达数十种。

总之,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档案形成于一切领域,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档案。

档案的属性:档案除具有原始记录性这一本质属性外,也有一般的属性,知识属性和信息属性,是档案的两个重要属性。

等。

档案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含后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档案资料面临着被遗弃和丢失的风险,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档案资源,需要对档案进行抢救保护工作。

本文将提供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领域相关人员的关注,并做出实际的行动。

一、档案抢救保护的必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档案资料已经逐渐陈旧、老化,而很多档案馆、博物馆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还无法满足它们的维护和保护需求,由此导致很多档案资料处于危险状态。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这些档案资源可能会被永久性地毁坏。

因此,档案抢救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内容1. 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在进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之前,需要对档案文献和资料进行分类,以便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

分类的方式可以采用按年代、按地域、按存储实物形态等多种方式。

2. 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整理档案主要是为了整理出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等,以便进行防护和修复。

此外,档案整理还可以通过拍照等技术手段对档案整体进行显微摄影,保留比较真实的原始状态,方便后期对其进行修补和修复。

3. 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护防护档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档案资料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阳光、雨水、灰尘、虫鼠等。

防护措施包括密闭保护、温湿度控制、紫外线防护等。

4. 对档案资料进行修复档案资料修复主要是对档案资料的破损、脱落、虫蛀、污痕等问题进行修复。

修复的过程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拆卸、补充、油漆、熨烫等操作。

三、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实现途径1. 制定技术规范为了有效地进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需要制定一系列标准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作为档案工作者的操作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操作错误等问题。

2. 完善防护设备对档案资料所处的场馆进行改造和升级,采用更加科技化、先进化的防护设备,如新型高温高压灭菌设备、环境监控仪器、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保护档案。

单位重点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重点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重点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重点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点人员档案是指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重大决策、关键岗位等人员的相关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 重点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业绩、奖惩、考核、培训、职务变动、党团关系、重要会议发言、重大活动参与等。

3. 档案收集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编号、装订、标识等符合规范。

2. 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修改、删减、伪造档案内容。

3. 档案整理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整洁、方便的原则。

2.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2.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档案。

3. 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1. 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

2. 档案鉴定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利用情况,对档案进行鉴定。

3.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遵循安全、保密、环保的原则。

2. 档案销毁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应办理销毁手续。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修订)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修订)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0•【文号】档发字[1996]20号•【施行日期】1996.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4日)废止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0日档发字[199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全国重点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为了抢救遭到严重损坏的全国重点档案,国家财政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抢救经费,资助保存全国重点档案比较集中的地方做好抢救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九五”期间国家财政将继续予以支持。

现将修定后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档案部门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经费,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

附件: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附件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提高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分布在各地的全国重点档案的抢救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档案部门直接负责,抢救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坚持保管、利用和投入相统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

第三条国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五)服务大局,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档案工作由国务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保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七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专门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保障档案资源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保证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四)分类收集,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三)便于检索和利用;(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名称、时间、作者、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顺序;(三)档案的载体形式、存储方式;(四)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二)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重特大档案管理制度

重特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特大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特大档案,是指反映本单位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经济活动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重特大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安全性、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重特大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收集重特大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特大档案收集目录,明确收集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档案收集后,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过程中,应当对档案进行鉴定,区分永久、长期、短期保存期限。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重特大档案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当符合档案保护标准,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三)档案查阅应当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特大档案进行鉴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重特大档案的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便民利民,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保护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重特大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特大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特大档案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完整。

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问题与对策探究

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问题与对策探究

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问题与对策探究作者:吴微来源:《兰台内外》2021年第02期摘要:国家重点档案主要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存储,在我国各个历史阶段形成的政治、技术、科学、经济以及宗教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研究与利用价值的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这些档案大多年代较为久远,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与保护刻不容缓,本文就如何做好这一项工作展开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保护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之中,国家重点档案可谓是档案镇馆之宝。

这些重点档案是我国不同阶段军事、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的真实记录,也是国家信息资源建设重要构成,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起着十分显著的价值。

但是,因为国家重点档案形成时间十分的久远、载体形式各异等多方面因素所影响,促使这些重点档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坏,而数字化抢救则是让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传承下去的关键,更是档案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就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问题与对策展开了如下探究,希望借此来有效保护我国重点档案。

一、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问题就目前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情况来看,明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字不好认就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抢救和保护现状来看,字不好认属于十分显著的问题之一,因为重点档案大多是一些老档案,类型涉及到民间契约还有民国到建国初期等一系列档案资料,这一些文书类档案因为时间相距甚远,在对其进行抢救的时候首要问题就是字不好认。

文书档案上的字迹不单单是手写的繁体字,再加上书写记录人员学识高度、个人习惯等多方面的差异,促使字体在辨认的时候十分难以辨认,而一些民间习惯用字和通假字则更加难以理解,这也直接为数字化档案著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字义辨认上也很容易出现错误,而一旦出现错误,其整个文义自然也会出现偏差,因此,字不好认也是国家重点档案数字化搶救和保护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浅谈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工作

浅谈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工作

浅谈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工作
代雪霞;陈玲;文安桀
【期刊名称】《四川档案》
【年(卷),期】2022()4
【摘要】国家重点档案,是指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科技等方面的具有重要价值,需要国家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珍贵”是价值角度的词语,在《汉语大辞典》中的解释是贵重,价值高,意义大,宝贵。

结合词典解释和专业领域,笔者认为,国家的重点档案就是各级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较高保存、研究和利用价值,能够集中体现各个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价值的的档案。

本文所指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既为珍贵档案的抢救保护。

介于笔者单位,本文所写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大多指该系统珍贵纸质档案的抢救保护。

【总页数】2页(P37-38)
【作者】代雪霞;陈玲;文安桀
【作者单位】78133部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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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摘要档案是历史的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学术价值。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档案可能会遭受损坏或毁灭的危险。

因此,进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份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旨在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护。

一、工作目标1. 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完整性,防止其受到损坏或毁灭。

2.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增强他们对档案保护工作的重视和责任感。

3. 制定有效的档案保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和长期可用性。

二、工作内容1. 评估和记录档案的现状首先,需要对档案的现状进行评估和记录。

这包括档案的数量、类型、状态和存储条件等方面的调查。

通过这样的调查,可以了解档案的风险情况,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 制定档案保护计划根据上一步的评估结果,制定档案保护计划。

这个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档案保护目标。

明确保护档案的目标是什么,以便后续的工作能够具体有针对性。

(2) 档案保护措施。

制定相应的档案保护措施,包括防火、防水、防虫等措施。

例如,可以在存储地点安装火灾报警器和自动喷水系统,确保档案不受火灾和水浸的损害。

(3) 档案保护人员培训。

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档案保护意识和技能。

(4) 档案保护预算和时间表。

制定档案保护的预算和时间表,确保工作能够按时进行,并保证资金的充足。

3. 实施档案保护计划根据制定的档案保护计划,督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时实施保护措施。

这包括定期检查档案的存储条件、进行防火、防水和防虫等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用性。

4. 定期检查和维护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长期保存和使用的可靠性。

这包括档案的整理、修复、复制和数字化等工作。

5. 档案保护应急预案制定档案保护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这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情况,以及盗窃、破坏等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应包括人员疏散、档案转移、紧急整理等措施,确保档案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资源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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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一)单选题4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A)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A.1987年9月5日B.1996年7月5日C.1988年1月1日D.1999年6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B)实施。

A、1987年9月5日B、1988年1月1日C、1989年1月1日D、1987年1月1日3、《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A)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A.保存B.观赏C.资政D.参考4、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C)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A.15年B.25年C.30年D.20年5、《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A)。

A.专业知识B.中级以上职称C.中共党员D.大学学历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D)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A.中共党员资格B.无需证明C.经人介绍D.持有合法证明7、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D)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法院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海关8、档案库房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范围内,温度应控制在(D)范围内。

A、10-15℃B、5-10℃C、14-26℃D、14-24℃9、《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2023)规定,归档文件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全部或部分自拟标题,自拟内容外加(A)号。

A、 [] 号B、 () 号C、〔〕号10、档案字迹材料转移固定在纸张上的方式有(C)。

A、结膜B、吸收、粘附C、结膜、吸收、粘附D、结膜、吸收11、档案管理中能够构成档案全宗的某一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即称为(B)。

A、归档单位B、立档单位C、形成单位12、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警告、罚款和(C)。

A、责令限期整改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赔偿损失1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D)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近年来,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人类智慧的结晶、历史记忆的载体,要保护好文化遗产,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必要性档案是一国的重要文化遗产,一部门的重要基础资料,它不仅仅记录了过去,还为历史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对今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文物盗窃等因素,档案保护工作变得愈发严峻。

因此,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具体步骤(一)事前准备在事前准备时,必须建立起完备的档案保护体系。

例如制定完善的档案防盗防火预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舆情应对措施等。

此外,制定档案抢救保护指南,为实施抢救保护提供标准化方法,使得一旦遭受损失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二)灾害现场评估发生灾害后,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安全评估。

根据档案类别、数量、质量等因素,制订出相应的应急预案。

评估灾情,制定抢救保护方案。

确定档案损失类型,包括主伤、副伤、附伤等损伤类型。

(三)抢救保护根据档案损失类型,执行必要的抢救保护方案。

对于严重的文物损失,必须进行现场抢救。

对于一般的档案损失,应采取及时恢复的措施。

恢复的方式包括:污渍去除、纸张重新粘合、档案整理等。

(四)档案保护工作后事档案抢救保护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档案保护工作的结束。

在抢救保护结束后,需要对损伤情况进行档案评估,确定档案后续保护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制定针对性的档案保护计划,建立完整的档案保护体系。

三、档案抢救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虽然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现实中依然面临着各种问题。

其中一大问题便是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对于档案保护工作没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负责,会导致抢救保护工作难以进行。

同时,档案保存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档案逐渐损毁。

此外,档案遭受的破坏和劫掠等现象也极为严重。

四、个人意见和建议为严格保护档案,应该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档案保护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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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含后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的制作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藏库改造费:指库房(含后库)改造,特殊装具更换,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实体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购置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一)奖补结合原则。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按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优先支持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濒危优先原则。

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之外的支出。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原则。

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

第八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在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确定并下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下同)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预算。

第九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实际需求,组织所辖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程序如下: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申报单位,须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档案事业规划,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1),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国家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直接上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见附2)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和筛选,并委托有关专家或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会同国家档案局下达补助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

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四条抢救和保护项目应在实施周期内一次性完成,对抢救和保护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年度申报。

凡当年未完成项目或未完成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说明原因。

年终经费结转,可在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每年进行定期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收回补助经费、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的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经费。

(四)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适时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4.***“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附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制填表说明一、本申报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即各级国家档案馆填写,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本申报书正式上报文件一式7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7份正式文本保存和报送分布为:申报单位自留1份,申报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各1份。

省级国家档案馆申报项目时,申报书正式文本可只印5份。

三、表1-1、表1-2、表1-3中,申请经费一般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其他”三部分。

其中“省级财政”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财政投入;“其他”指地市级或县市级政府财政投入。

四、表1-1“项目申报理由、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一栏主要对表中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说明,阐明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项目的申报理由、工作内容、目标和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表1-1中“申请补助经费”中“抢救”对应栏目的数据分别与表1-2中的相应合计数相等;“保护”对应栏目的数据分别与表1-3中的相应合计数相等。

表1-2中,“抢救方式”,分别按“修复”、“复制”、“征集”、“仿制”等四种方式填写,一个项目可对应多种方式;“抢救工作内容”主要说明各种抢救方式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如修裱、去污、复印、缩微等。

表1-3中,“净增保护容量”指通过保护条件的改善能够增加重点档案的保存能力。

表1-2、表1-3中的“实施周期”均指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总时间,以月为单位。

省级档案馆填报的申报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审核意见。

表1-1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项目明细表表1-3国家重点档案保护项目明细表表1-4审核意见表附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可续页)附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市(地区、州、盟)(此表由未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地市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进行汇总时共同填写,可续页。

)附4××ד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提纲参考格式)一、“十一五”期间档案抢救工作(一)概述(主要做法、实施效果、档案抢救工作主要内容、抢救数量等)(二)主要经验与不足二、“十二五”期间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一)档案工作及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状(二)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目标(三)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主要内容(四)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在文字叙述的基础上列表说明)三、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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