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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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探讨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制度现状,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进行了探讨。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常见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研究以及国内学者对于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学说争议。本文认为我国构建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途径,可以尝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宏观层面的宪法协调模式和微观层面的分阶段模式。

论文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宪法协调分阶段

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现状

区际司法协助是中国区际冲突法中比较成熟的一个领域,自1997年香港回归后,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突破与发展。各法域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在充分协商和信任的基础上,就区际司法协助作出了专门的安排和认可。

(一)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模式现状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主要通过1998年、1999年、2006年签订的三个“安排”文件来执行。这三个安排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从实践层面来看,两地的司法协助已经在民商事文书送达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合作机制。

(二)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现状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2001、2006、2007年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这三个“安排”为前提的区际私法协助框架基本建立。从实践层面来看,这些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不仅使《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的以具体落实,密切了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合作和联系,丰富完善了澳门回归后的法律制度,而且使澳门在两岸四地的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动方面居于领先的地位。

(三)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司法协助制度现状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情况与香港、澳门有些不同,暂时只有两个文件涉及两地的区际私法协助,这两个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颁布的《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根据台湾地区颁布的条例,其主要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判决或仲裁能否得到承认或执行的判断标准。但从台湾地区目前的判例来看,台湾法院并不承认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台湾承认与执行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二、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主要理论及利弊分析

对于区际私法协助的模式问题,我国学者提出诸多建议模式,主要包括:准国际司法模式、分片中心机构模式、分别立法模式、区际协议模式等多种模式建议。在诸多模式中比较有可行意义的模式包括如下几种。

1. 区际协议模式。即大陆与港澳台之间通过协商方式,分别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司法协助协定的形式来调整司法协助关系。持此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此模式直面我国不同阶

段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要求,在目前及将来一段时期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2. 示范法模式。该模式指仿照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采取的模式,将州际司法协助的原则、程序、条件、途径以示范法的形式订立并公布。在我国,实行此种模式的设想即是成立一个类似“区际私法协助委员会”的机构,赋予其足够的法律地位,采纳不同法域的意见,制定出台我国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法》,由港澳台分别批准施行。然而,这种模式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和现实可能,在目前阶段并不能很快实现。

3.分区域立法模式。港澳台和内地分别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制定调整区际私法协助的法律。例如,目前我国大陆已制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法律适用的规则同样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不同法域在一定程度上都制定了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法规,在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调查取证、法律查明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作用。

4. 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即类比目前国际司法协助的各项制度,不同法域可以尝试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区际司法协助。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大陆审理港澳台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较适合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毕竟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差异明显小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并不能很好契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需求。

5. 律师协助模式。不同法域之间律师的合作在性质上属于民间合作,不具有司法协助的官方性质。但在处理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时,各法域的律师可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但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专门机构的认可,可作为司法协助的补充形式。

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的具体选择

在笔者看来,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可以再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分阶段模式确立协助制度,应当坚持以实际需求为主,体现各法域平等,在“一国两制”的总体框架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1.宏观层面:建立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宪法协调机制。就目前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而言,内地与港澳已经建立的的区际司法协助关系是一种各法域没有共同最高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发生的司法协助关系。这样的司法协助关系存在的较大缺陷即整体协调性的缺失。因而修订我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途径。

2.微观层面:分阶段确立具体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基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情况,试图以简单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地创设一个全面调整法律冲突的体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达成的。因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完善应当采取区别方法,即分阶段地针对具体的法律领域、法治类型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法,以求得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MCU design guide, Li Guangfei, Beijing Daxue Aerospace Press, 2004

2.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 (Third Edition), Li Zhaoqing,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2002

3 .microcontroller C programming and application examples, Hu Wei, people's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ress, 2003

4 .examples of single-chip system design and guide, Feng Yuchang, Xi'an Electronic and Scienc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 .electronic circuits and electronic devices, Guo Peiyuan,. Hig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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