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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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 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对环境 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环境 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的其它单行环境法规的立法依 据。
重大问题包括环境保护目的、范围、方 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 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
2、环境污染防治法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 重最大。污染防治法也是环境法中立法较早的部分。 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 1)大气、水、噪声、固废等污染及农药、其它有毒 物品的管理与控制; 2)其它公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热 污染、地面沉降等防治法规。
2、环境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95,2000) 《水污染防治法》(1984,1996,2008) 《海洋源自文库境保护法》(1982,1999)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984,1989)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的出现表明人类的环境保护活动经历一个从局部到整 体的发展过程,从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到人类环境的整 体保护。
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1)环境法的任务
2)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 3)我国的环境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 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是国家对环境保 护的总政策,说明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我国的环境法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进行规定,并指出保护 人类环境是国家的职能,有的国家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 基本权利写入宪法。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是各种 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为我国环境保护活 动的开展提供了指导原则。 把环境保护在宪法中予以确认,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 力和立法依据。
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 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 人雍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10条第5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 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 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 破坏。 《宪法》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 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做了规定。
4)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 的法律义务 5)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结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 和任务。 7)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 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 刑事责任。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单行环境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 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单行环境法规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 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是进行环境管理、 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单行法规在环境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 位。
单行环境法规大体分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89,199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2004)
3、自然保护法
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保护。
目前,自然保护立法越来越重要。 这是因为: 1)自然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破坏加剧;
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
3)人均资源占有低,资源消耗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59,1976,1985,200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85,199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983,1988,1999,2002) 《渔业水质标准》(1979,1989)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 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 项,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 比性。 新标准增加了71项水质检测指标。其中生 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耐热大肠菌 群、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 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 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胺、臭氧等项。 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 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2项,感官性状和一般 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0项。 在新标准的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 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 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 康的指标约占20%。
土地利用规划法
单行环 境法规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管理行政法
自然保护法
1、土地利用规划法
它是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防重 于治原则的有效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 1)国土整治法—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 2)农业区域规划法—对林、牧、副、渔等的总体规划; 3)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发展计划和建设综合部署的的 法规,我国1989年颁布。 4)村镇规划法—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规定。我国1982 年《村镇规划原则(试行)》,1993 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自然保护法
我国自然保护法的制定与修订步伐加快。重要的 自然环境要素和资源保护立法已基本完备。 《水法》、《森林法》、 《草原法》、《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渔业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
4、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环境管理行政法规包括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 权、行政管理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五、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本身是具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具有法律 约束力、规范性、程序性和标尺的特征。 我国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两级——国家级和地方级(省级)
1、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定 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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