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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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部债券授权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部债券授权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部债券授权投资管理办法为规范投资银行部债券投资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盈利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债券投资需建立科学的投研体系及稳健的风险控制体系,搭建稳定的投研团队,形成稳健的投资风格,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一、决策机制建立授权与风险指标控制下的投资转授权制度。

公司内部分级授权,投资银行部分管领导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进行转授权。

在本办法授权范围内,业务部门投资经理负责构建投资组合和选择投资品种,业务部门信用分析师负责评估每只债券的信用风险并给出内部信用评级(详见《信用债内部评级要求》),证券业务管理部交易员负责执行交易。

在具体决策流程上,1、由业务部门完成信评报告;2、业务部门向风控部门提交信评报告,风控部门仅对该债券是否符合投资级的标准要素进行确认,由对应风控评审员及风控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3、业务部门发起“授权信用债投资复核流程”,每笔交易均需经投资银行部投资经理、信用分析师、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确认,而后由对应风控评审员及风控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

(流程未上线时暂时使用附件1发起线下流程)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投资操作均需符合产品合同规定及我司决策要求。

二、适用产品由投资银行部下的固收投资团队进行自主投资管理的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适用本授权办法。

三、具体授权范围1.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货币基金、不超过28天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等。

2.国家级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央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铁道债和其他利率债。

3.高等级信用债,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外部评级要求:城投债评级要求国内五大评级公司(大公、中诚信、联合、新世纪、鹏元)的公开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AA+及以上;除城投债外的其他行业债券要求国内五大评级公司(大公、中诚信、联合、新世纪、鹏元)的公开主体及债项评级AAA及以上。

其中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能够控制或对基金管理人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

在确保基金会计档案安全、可靠保存的前提下,基金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合同、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应保存纸质档案。

二、会计科目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共同类四、所有者权益类五、损益类三、主要账务处理资产类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二、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防范风险管理疏漏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形成书面规定,同时在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以防止风险管理上的疏漏、缺失或重复。

三、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

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一)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债券发行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业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应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纳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体系或者建立独立的债券投资评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配合合格的债券投资评级工作人员,并确保评级职能的独立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xxxxx银行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xxx银行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X债券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以下简称:我行)债券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根据《XXX债券市场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X债券回购业务操作规程》、《XXX债券买卖业务操作规程》和《XXX 会计结算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分为债券回购(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债券业务的会计年度为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四条债券业务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五条债券业务独立建账,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工具的分类:债券回购业务,由于债券本身不应该终止确认,因此将债券回购业务视为一笔抵押贷款。

正回购业务是一种融资行为,产生一笔金融负债,因其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其他金融负债进行会计核算。

逆回购业务是一种融券行为,产生一笔金融资产,与贷款及应收款项核算相同,属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七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债券买卖业务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八条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计量。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九条开展债券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章账务处理第十条债券回购业务账务处理(一)质押式回购业务1、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处理方式:⑴质押式逆回购初始交易: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利率法按期计提利息:借:应收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利息收入-质押式债券回购⑶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到期:借: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应收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2、质押式正回购业务处理方式:⑴质押式正回购初始交易:借: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款—质押式债券回购⑵利息计提的账务处理:借:利息支出—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应付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⑶质押式正回购业务到期: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款—质押式债券回购借:应付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二)买断式回购业务1、买断式逆回购业务处理方式:⑴买断式逆回购初始交易: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断式债券回购贷: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同时:表外:收:债券表外科目—XXX债券⑵买断式逆回购利息计提:借:应收利息—买断式债券回购贷:利息收入—买断式债券回购⑶由于买断式债券逆回购业务发生后,债券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在回购业务期间发生债券利息支付时,将收到债券利息,此债券利息的处理方法有3 种。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财会[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一月七日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一、投资连结产品(一)基本规定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7•【文号】保监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7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在金融领域,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直是资金融通和资产配置的重要场所。

债券借贷业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以及管理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相关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

简单来说,就是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押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的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押物的交易。

这一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其一,它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通过债券借贷,投资者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自己的债券持仓,满足短期资金需求或者投资策略的调整,从而使债券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资金流转更加顺畅。

其二,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不同的投资者在不同的时期对债券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各不相同,债券借贷业务能够让债券资源在市场参与者之间更加合理地分配,提高债券市场的效率。

其三,增强了风险管理能力。

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债券进行卖空操作,对冲市场风险,或者通过借贷来弥补临时的头寸缺口,降低流动性风险。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参与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

通常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以确保能够在债券借贷业务中稳健运作。

同时,对于借贷的债券品种、期限、规模等也有相应的限制和要求。

比如,某些高风险的债券可能会被限制参与借贷,借贷的期限一般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设定合理的区间,以避免过长或过短的借贷期限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在交易流程方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从借贷双方的意向达成、合同签订,到债券和质押物的交付、结算,再到到期后的归还和清算,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时间要求。

这不仅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也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风险管理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方面,要求参与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债券借贷业务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系指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及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目的(一)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为全行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三)促进资产多元化,提升全行资产整体质量。

第四条本行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原则(一)稳健经营。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将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前提,在有效管控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统一管理。

总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对全行债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集中交易。

债券投资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对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四)职责分离。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和后台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须相互分离。

第二章债券品种及业务分类第五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发行人类型可分为:(一)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1.国债。

系指我国财政部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地方政府债券。

系指我国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央银行票据。

系指我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的短期债权债务凭证。

(二)金融机构债券。

系指依法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保险公司债及证券公司债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三)企业(公司)债券。

系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以及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公司)债券的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2页精选文档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2页精选文档

23.12.2019
12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实收基金的核
算(开放式基金)(4)
例、某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期结束, 扣除基金认购费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5 亿元存入银行,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0 贷:实收基金 500000000
23.12.2019
13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实收基金
损益平准金属基金持有人权益,但可参 与收益分配,在会计报表列示方面,因 其不是经营所得,不应列入“经营业绩 表”,而应列入“收益分配表”。
23.12.2019
16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实收基金的核
算(开放式基金:基金申购) (8)
基金申购款的记录:在基金申购确认日。 按基金申购款:
第四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核算
23.12.2019
1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概念(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 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 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 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 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 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 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3.12.2019
2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特点(2)
专家理财,专业管理;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稳定证券市场。
23.12.2019
3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分类:封闭
式基金(3)
封闭式基金:指事先确定基金发行总额,在封 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 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核算内容:募集期内基金认购的核算, 持续经营期间基金申购和基金赎回的核 算。
基金认购业务的核算:比较简单,募集 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基金”。 募集期内,由直销或代销机构向投资者 收取的认购费,作为提供服务的一种补 偿,直接从募集的资金中抵扣。募集资 金扣除认购费后的净额,作为实收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银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品种通过柜台投资交易,不需要经发行人认可。

第四条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和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财库[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0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丰富国债品种、提高国债发行信息化管理水平,经研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期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附后)。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债券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提高债券投资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通过债券市场及其他合法途径,投资已在全国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企业债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指自营债券投资主要集中于机构业务部统一管理运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从事债券投资;(二)职能分离:指债券投资运作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三)分类核算:指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将本行债券投资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准确确认和计量债券资产,满足管理和监管要求,并根据未来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四)审慎经营:指在总量、风险限额、久期、收入等计划和授信、授权额度内审慎进行债券投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与债券投资经营相关的制度;(二)组织实施债券投资运作,研究市场,制定策略;(三)债券投资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拟定资金运用计划;(二)负责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业务开展提出建议;(三)负责制定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债券投资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的监测和计量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资金清算和会计记账工作。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债券投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管理第十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应纳入风险敞口管理,投资此类债券,必须在其风险敞口额度内进行。

银监发[2006]9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9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 2006年12月29日)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

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监控指标第五条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债券投资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债券投资业务

XX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XX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方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一)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二)摊余成本: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四)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五)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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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方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一)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二)摊余成本: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四)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五)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七)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八)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企业没有将某一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三类,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六条本行在自营业务中购入的债券,应根据持有目的和购入的债券的特征,分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第七条对于本行以近期内出售、获取买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第八条对于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本行投资此类资产,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持有目的,到期前,除下列情况外,银行不拟提前将其出售或重分类:(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债券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债券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第九条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本行购入的凭证式国债],归入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

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的基本特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类相似,主要分别是该类债券投资没有活跃二级市场。

第十条不能归入上述三类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本行将其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时的持有目的以及买入的债券是否有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分类和核算科目,分类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

第十二条对于债券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归入其他类别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三条债券投资在交易完成日确认资产。

若债券交易为网上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复核确认入账;如为网下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债券买卖成交合同”等相关资料,于合同签订日确认入账。

第十四条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十五条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的债券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其中,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 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其有效期间的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除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折溢价摊销外, 还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每月月末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进行比较, 差额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第十六条本行的债券投资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1.本行已将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对方;2.债券已到期,发行人按债券条款偿还债务,银行取得相应的报酬;3.本行既没有转移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因实际上不能收回该报酬,对资产进行核销,或放弃了对该资产的索偿。

第十七条本行正回购业务中的标的债券,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本行不能对该项资产作终止确认处理。

第十八条本行购入债券若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则需要每月末按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债券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至债券出售为止。

第十九条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的债券,于持有期内以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在该两类债券投资到期才偿付时,则只产生利息收益,而不会发生买卖差价损益。

第二十条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扣除减值损失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于该债券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期内,当出现相关债券已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本行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将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债券减值损失。

第二十二条当对债券确认并计提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债券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三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 市价已经将减值的影响完全反映在债券账面价值及当期损益中, 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减值计量。

第二十四条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中核算的债券,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会计计量。

因此,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需要将债券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减值损失,但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五条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

因此,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公允价值变动中减值部分,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即将该部分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减值损失。

第二十六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新的利率,以便进行后续摊销。

第二十七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投资, 不得重分类, 即其不能转出至其他类债券投资, 也不能将已确认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第二十八条本行在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时,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于重分类日,将该重分类的债券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除此之外,本行不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或提前出售。

第二十九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本行原则上不将其转移为其他类债券投资核算。

第三十条对于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若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将其持有至到期,可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转入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再行转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到期投资,若该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则与其相关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债券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债券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若没有固定到期日,则应仍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处置或发生减值时转出。

第三十一条交易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债券交易成本)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收益(交易费用)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二条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应收利息——持有到期投资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四条贷款和应收款项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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