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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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积极性,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企业管理部、总调度室、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工作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薪酬负责人
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体系综合处。
第四条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公司范围内安全绩效工资的考核、检查指导、评比和兑现工作。
第五条考核检查对象:
公司生产单位(包括各煤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主要生产辅助单位和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及公司机关部门。
第六条考核方式分为季度检查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由安监局、人力资源部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七条考核标准及内容:
(一)安全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助理级以上人员工资除外)工资总额的30%比例提取并进行考核兑现。助理级以上人员(含助理级)安全绩效工资的考核兑现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中规定的条款和《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周期为按月考核兑现。
(三)各单位依据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安全考核结果进行安全绩效工资兑现,兑现结果由分管安全副矿长(或副处长、副主任)审签后发放。
(四)安全绩效工资兑现标准:
1.发生死亡事故兑现标准:发生1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单位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发生1起1人死亡事故,生产单位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兑现70%,其中事故区队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生产辅助和生产、生活服务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
2.发生1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生产单位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兑现70%,其中事故区队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生产辅助和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
3.发生1次2人重伤事故,生产单位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兑现80%,其中事故区队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生产辅助和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员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
4.发生1人次重伤及较大机电、运输事故或回风流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火灾、透水、重大冒顶等事故,生产单位事故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兑现70%、事故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生产辅助和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扣除事故厂(车间、站)当月全部安全绩效工资。
5.发生轻伤事故、严重“三违”、未遂事故或安全隐患没有按时整改等任何一项时,所在科队(车间)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兑现80%。
6.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安全事故,监管部门或监管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不予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或监管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兑现70%。
第八条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兑现办法。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3日前将主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公室和本单位经营办,并负责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人身伤害事故、机电运输事故、“一通三防”事故、顶板事故及其它事故。
(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三)“三违”次数及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
(五)班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七)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第十条安全绩效工资兑现方式及要求:
(一)各单位劳资人员要依据公司考核结果,按照本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计算所属单位和员工当月的安全绩效工资。扣罚的安全绩效工资必须落实到相关区队、车间、班组和个人(建立台帐),严禁平均分配。
(二)各单位每月到人力资源部审批工资时,必须报送安全绩效工
资挂钩考核兑现结果表,否则不予审批工资。
(三)各单位考核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绩效考核制度,严把考核关,每月考核结束后,要将各种考核材料、报表、评比结果存档备查,同时要将考核结果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神东安监〔2010〕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