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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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谢 谢!Βιβλιοθήκη 四、监督管理 3、注销的情形 (1)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 销的; (2)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需要发布注销公告。 4、撤销的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产品批准 文号的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 式取得的还需并处5-10万的罚款。(该企业不得 再次申请)
1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外销售的按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即第三款按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基本定义
介绍:
4、预混料定义中“营养性添加剂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 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 ”如何执行,可按照满足农业 部公告第1224号规定的推荐用量要求来操作。 5、均匀混合物。添加剂预混料定义中没有提,但复合、微 量、维生素预混料定义均有此提法,故混合均匀度应成 为预混料标准中的定义性指标。这对高浓度、低添加量 产品有着重要意义。
五、新旧变化
1、基本定义发生变化,增加了类别限制。 2、增加了定制产品的相关规定。 3、申请程序发生了变化,从申请时提交资料和 样品,调整为先审资料,合格后在送样品。 4、申报资料取消了饲喂效果试验报告,饲料添 加剂增加了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并对自检、 复核检验报告项目作了规定。 5、减少了预混料产品的复合检验样品数量。 6、取消了批准文号的有效期规定。 7、取消了新饲料添加剂的试生产批准文号。
二、定制产品
3、责任。(1)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外销售的,按《条 例》第三十八条处罚,即第三款按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定制企业向本企业外销售的,按《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无批准文号产品处理,即县级饲料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5年12月3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

《兽药管理条例》(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能够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

下文是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第五条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第六条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第九条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

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第三章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贮藏、生产企业信息等。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概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用于兽药产品的唯一标识,同时也是确定兽药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必备证件。

由于兽药的研发和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国内兽药行业,药品管理部门对兽药的批准和监管非常重视。

本文将围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进行详细阐述。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含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管理部门对兽药产品所进行的批准,同时也是兽药产品唯一的标识和管理凭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包括兽药注册号、进口兽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等,这些证件是保证兽药规范使用的重要凭证。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1. 申请条件(1)药品在临床使用以及过程中必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药品生产工艺符合规范,制品的质量控制符合国家要求;(3)药品使用说明符合国家规定;(4)已开展充分、完整的安全性、有效性实验和临床试验,证明兽药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并对动物的危害最小等要求。

2. 申请流程(1)根据《动物药品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2)申请人按照清单要求提供申请资料;(3)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由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并制定初审报告;(4)省、市级以上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查报告;(5)省、市级以上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6)申请人按照审查结论及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申请文件;(7)省、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使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对兽药品种进行有效管理的标志,是兽药的区别识别凭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将在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兽药的生产环节在兽药的生产环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将用于生产批号、药品规格以及验收检验等环节。

2. 兽药的销售与宣传环节在兽药销售与宣传环节中,产品批准文号将作为兽药的规范标识,防止仿冒伪劣兽药的出现。

3. 兽药的使用环节在兽药的使用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仅是确认兽药品种的重要凭证,同时还要对兽药剂量、使用方法等进行研究和规范,以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农村养殖技术:新兽医》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发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王眉宇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4.(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引起重视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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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兽药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国家对于兽药产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批工作也逐渐成为重要的管理工作。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兽药产品上市销售的重要凭证,是兽药产品合法经营的基础。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获得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兽药产品申请批准文号的前置条件是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批流程是比较繁琐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注明兽药产品的使用范围、配方、适应症、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报告和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已经针对性的进行了产品研发、临床试验和质量评价。

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主要负责审核兽药产品的药理学、有效成分、安全性、毒理学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决定兽药产品是否能够获得批准文号的重要依据。

如果兽药产品获得了专家评审通过,并且通过备案核查,那么就可以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开始销售。

此时,相关部门还会对这些产品进行监管,随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需要提醒的是,一些不良的生产企业可能会选择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从而非法生产和销售兽药产品。

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管,加强对于兽药产品合法性的查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总的来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批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保障了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安全。

同时,对于生产企业而言,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也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到报批流程和要求,提高兽药产品的申报质量和效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三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三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导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产品的核心信息载体,对于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和保障兽药使用者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保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兽药标签管理规定1.兽药标签的内容要求(1)兽药名称:标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

(2)适用动物:标明该兽药适用的动物种类。

(3)药理学作用和适应症:简要说明兽药的药理学作用和其适应症。

(4)用法用量:明确标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推荐剂量。

(5)禁用期和副作用:明确标明兽药的禁用期限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6)储存条件:标明兽药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

2.兽药标签的制作要求(1)兽药标签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字体清晰,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2)标签应使用兽药标签专用纸张,纸张质量良好,耐水性能好。

(3)标签必须与兽药产品相符,任何形式的修饰、涂改、覆盖等,均使标签失去效力。

3.兽药标签的管理责任(1)企业应负有兽药标签的管理责任,确保兽药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关部门应对兽药标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3)兽药使用者应仔细阅读兽药标签,按照标签上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

二、兽药说明书管理规定1.兽药说明书的内容要求(1)兽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

(2)兽药的药理学作用和适应症。

(3)兽药的用法用量和给药途径。

(4)兽药的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5)兽药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6)兽药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7)兽药的生产企业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2.兽药说明书的管理要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兽药说明书,并负责其准确性和权威性。

(2)兽药说明书应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将技术术语和专业知识尽可能解释清楚。

(3)兽药说明书应对兽药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描述,以提醒使用者注意。

(4)兽药说明书必须清晰明了,不得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措辞。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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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农业部文号:农牧发[1998]4号发布日期:1998-3-10执行日期:1998-3-10生效日期:2005-1-1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兽药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未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不得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兽药厂共用一个兽药批准文号生产或销售兽药。

已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易地生产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原批准文号。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兽药生产企业及非兽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兽药产品。

第五条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兽药批准文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农业部核发下列产品的批准文号:保护期内第一、二类、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三资企业生产的已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生物制品中口蹄疫、狂犬病、猪水泡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的诊断制品。

必要时,农业部可对部管品种进行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下列产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收载的产品(部管产品除外);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兽药产品;兽药地方标准收载的兽药产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须填写兽药产品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检验样品。

兽药生产企业向农业部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件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签署审查意见后转报农业部。

第八条中牧集团所属的南京药械厂、成都药械厂、郑州生药厂、兰州生药厂等四厂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兽药产品,除新兽药及部管产品外,其它产品批准文号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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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农业部文号:农牧发[1998]4号发布日期:1998-3-10执行日期:1998-3-10生效日期:2005-1-1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兽药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未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不得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兽药厂共用一个兽药批准文号生产或销售兽药。

已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易地生产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原批准文号。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兽药生产企业及非兽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兽药产品。

第五条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兽药批准文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农业部核发下列产品的批准文号:保护期内第一、二类、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三资企业生产的已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生物制品中口蹄疫、狂犬病、猪水泡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的诊断制品。

必要时,农业部可对部管品种进行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下列产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收载的产品(部管产品除外);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兽药产品;兽药地方标准收载的兽药产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须填写兽药产品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检验样品。

兽药生产企业向农业部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件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签署审查意见后转报农业部。

第八条中牧集团所属的南京药械厂、成都药械厂、郑州生药厂、兰州生药厂等四厂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兽药产品,除新兽药及部管产品外,其它产品批准文号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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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五)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六)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一份;(七)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提供兽药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自收到样品及申报资料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该注册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联合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注册复核样品并非申请人生产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或第八条中的第一至七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六)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一份;(八)知识产权归属单位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原件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自收到样品及申报资料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五)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六)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二份;(八)知识产权归属单位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一份。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将复核检验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交申请人报送农业部;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除上述规定条款以外其他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五)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二份;(六)《现场核查申请单》一式二份。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核查时间,并在约定时间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报产品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填写核查报告。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抽取三批样品。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三批样品加贴封条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并将复核检验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农业部应组织制定比对试验兽药品种目录以及兽药品种比对试验的方法和标准,分批公布,并确定完成时间。

未在规定时间通过比对试验审查的,停止生产并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农业部比对试验兽药品种目录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除按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三批(其中在线抽样一批,现场抽样二批)、复核检验外,申请人还应提交相关药学研究资料、比对试验方案和比对试验协议等资料一式二份。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及在线抽样的1批样品加贴封条寄送至申请人认可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比对试验机构,待复核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后比对试验机构方可启动比对试验。

比对试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药物比对试验指导原则》开展比对试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比对试验报告送交申请人并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备案。

省级复核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将全部申报资料交申请人。

省级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将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报告及全部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报农业部。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对提交的全部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现场(在线)抽样工作。

现场核查与现场(在线)抽样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应确定其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兽药监测期届满后,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七、八、九或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监测期届满但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应当提交与专利权属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发生专利权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异地新建车间、改变生产场地生产兽药的,应当另行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企业兼并重组或异地生产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产品且结果符合规定的,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再进行比对试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六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原则上不需要做复核检验。

下列情形除外:(一) 已获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有效期内未生产的;(二)已获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有效期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三)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未被监督抽检的;(四)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抽检不合格的;(五)其他由农业部认可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

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换发时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第十七条对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兽药,农业部可以暂停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十八条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可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三)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四)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二)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三)兽药生产企业破产的;(四)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五)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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