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司用简称做广告侵犯“中信”商标权-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广告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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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于一体的综合性广告服务提供商。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广告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然而,在一次与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品牌”)的合作中,广告公司遭遇了法律纠纷,导致公司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
二、纠纷起因2018年,广告公司与品牌签订了一份广告合作协议,约定广告公司为品牌提供为期一年的广告宣传服务,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和发布等。
协议中明确规定,广告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设计,并保证广告内容符合品牌形象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广告费用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广告设计过程中,广告公司按照品牌的要求,设计了一套符合品牌形象的广告方案。
然而,在广告发布前,品牌突然提出,广告公司的设计方案涉嫌抄袭,侵犯了某知名设计公司的著作权。
品牌要求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设计方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广告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设计方案与涉嫌抄袭的设计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侵权。
但品牌坚持己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涉嫌抄袭的设计方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抄袭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广告公司的设计方案与涉嫌抄袭的设计方案在整体结构、主要元素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具体细节和表现形式存在差异。
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2)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使存在抄袭行为,还需判断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虚假广告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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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近年来,公司凭借其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品牌知名度,甲公司决定通过广告宣传来提升产品销量。
然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甲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宣称,其生产的某款化妆品具有“瞬间美白、保湿、抗皱”的功效,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美丽肌肤的追求。
然而,事实上,该款化妆品仅具备保湿功效,美白和抗皱效果并不明显。
为了证明广告的真实性,甲公司在广告中附上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该款化妆品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
消费者乙在看到该广告后,购买了甲公司的产品。
使用一段时间后,乙发现产品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于是向甲公司要求退货。
甲公司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拒绝退货。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虚假广告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二)甲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甲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乙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乙的诉讼请求成立。
广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广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924538a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c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拥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线覆盖护肤品、彩妆、香水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提高市场份额,采取了一系列营销策略,其中包括通过电视广告、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2018年,我国消费者协会收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公司旗下某款护肤品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消费者指出,该产品广告中宣称具有“美白、保湿、抗皱”等多重功效,但实际上使用后效果不明显。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夸大产品功效。
广告中宣称该护肤品具有“美白、保湿、抗皱”等多重功效,但未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和实验数据支持。
(2)虚假宣传。
广告中使用了“效果显著”等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购买。
(3)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广告中未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消费者协会举报,随后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广告宣传存在虚假成分,并主动撤下了相关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3. 案例启示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损害。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济法(第二版)第六章商标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二版)第六章商标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60a90e1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8.png)
第六章:商标法正文中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牡丹”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
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在乙厂将“牡丹”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6-1】乙厂的行为具有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双重性质。
这是因为:首先,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中产销烟草制品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强制性注册规定。
对于乙厂的此种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可责令其限期注册,并可加处罚款。
其次,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厂的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案例分析6-2】根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鞋业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额达19万元,所以应罚款95万元。
营销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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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妆品市场的迅速发展,甲公司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然而,在一次市场调研中,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其产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决定对假冒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
二、案例事实1. 假冒产品情况甲公司在市场调研中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其产品的化妆品,包括包装、品牌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等与正品完全一致,仅在外包装上略有差异。
这些假冒产品在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2. 假冒产品来源经调查,甲公司发现这些假冒产品主要来自一家名为“乙公司”的企业。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假冒甲公司产品的化妆品,并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相同的商标和包装。
3. 法律依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甲公司拥有其化妆品的注册商标,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 著作权侵权甲公司对其化妆品的设计、包装等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其产品包装,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专利权侵权甲公司对其化妆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享有专利权。
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4.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乙公司通过销售假冒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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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引起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关注。
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与A公司业务范围相似的本地企业,因市场占有率的竞争,B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对A公司进行打击。
案例分析:一、案件起因2018年,A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该手机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量。
然而,B公司认为A公司的这款智能手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B公司提供了其专利证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证明其拥有该智能手机的相关专利权。
A公司则提供了其产品的研发资料和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其产品在技术上的创新性和与B公司专利的不同之处。
2. 专家鉴定:法院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对A公司的产品与B公司的专利进行鉴定。
专家认为,A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B公司的专利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相同。
3. 法庭辩论:双方在法庭上就侵权事实、专利权范围、技术鉴定结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法院判决1. 侵权事实:法院认为,A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B公司的专利存在部分相似之处,构成了对B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判定: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证据收集、专家鉴定和法庭辩论等程序,认定A公司的产品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技术鉴定和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2. 法律责任承担:A公司因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律考试民法知识产权侵权
![法律考试民法知识产权侵权](https://img.taocdn.com/s3/m/91989f3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a7.png)
法律考试民法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考试中,民法知识产权侵权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知识,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文,还能够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解题能力。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题目举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考点,给出解题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
一、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保护商标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法律考试中,商标侵权是一个常见的题型。
例如,某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并在市场上广泛使用,但另一家公司在同一行业内使用了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案是,如果另一家公司的标识与已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有关联,从而造成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损失,那么就构成商标侵权。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需要注意商标的注册情况、行业差异以及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
在法律考试中,著作权侵权也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例如,某个作品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复制、发表或传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答案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作品的复制、发表或传播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需要注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许可要求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三、专利侵权专利是一项发明的独占权,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
在法律考试中,专利侵权也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例如,某个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并在市场上独家销售,但另一家公司生产和销售了与该专利相同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答案是,如果另一家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和销售与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需要注意专利的保护范围、技术特点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综上所述,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知识,对于应对法律考试中的相关题目至关重要。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通过不断的练习和积累,我们可以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识和解题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8d2b3b7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4d.png)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健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神丹”宣称具有“包治百病”的效果,声称该产品含有多种珍贵中草药成分,能够增强免疫力、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等。
该广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传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问题】1. 该保健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广告宣称“包治百病”,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2.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结论】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保健品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3.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健康严重损害,保健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房地产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实际情况下,该小区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环境也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问题】1. 该房地产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2. 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法律案例分析考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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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乙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两公司均为民营企业,分别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010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
该APP具有语音识别、智能推荐等功能,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2011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智能助手”APP与乙公司自主研发的“小智”APP 功能相似,遂向甲公司提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要求。
甲公司认为,其“智能助手”APP与乙公司“小智”APP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的“智能助手”APP是否侵犯了乙公司“小智”APP的著作权?2. 若甲公司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甲公司的“智能助手”APP是否侵犯乙公司“小智”APP的著作权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2)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 甲公司的“智能助手”APP是否侵犯乙公司“小智”APP的著作权(1)甲公司“智能助手”APP与乙公司“小智”APP的功能相似,但具体实现方式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因此,甲公司“智能助手”APP在功能上与乙公司“小智”APP相似,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2)甲公司“智能助手”APP的界面、操作流程、代码等均与乙公司“小智”APP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甲公司“智能助手”APP在表达形式上与乙公司“小智”APP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d1a1c1d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3e.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凭借其创新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在行业内迅速崛起。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发现其一款名为“智云”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侵权问题。
经调查,A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B公司生产的“云翼”智能手机在多项技术指标上与“智云”手机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对B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1. 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A公司对“智云”智能手机的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并已获得授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云翼”智能手机在多项技术指标上与“智云”手机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3. 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二)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等。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B公司被认定为侵权,相关部门可能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846c41efb90d6c85ed3ac65e.png)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
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
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正确答案:C解析: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C。
知识模块: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
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
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正确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34条第(三)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是正确选项。
知识模块:办理民事诉讼事务3.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几年内缴足?()。
法律案例竞赛试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竞赛试题及答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0d8e7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cf.png)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元件销售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销售其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详情:1. 虚假宣传:乙公司在销售甲公司的电子产品时,宣传其产品具有“节能环保、使用寿命长”等特点,但实际上这些特点并不符合甲公司产品的实际情况。
2. 侵犯知识产权: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中使用甲公司的商标,误导消费者。
3. 损失评估: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产品销量下降,市场占有率降低,经济损失约为100万元。
试题: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问题一: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问题二: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问题三:甲公司应如何证明其经济损失?请列举可能的证据。
问题四: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请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答案: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乙公司在销售甲公司产品时,宣传的产品特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问题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案例分析考试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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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乙。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电子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2018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飞翔”。
该手机具有诸多创新功能,市场前景广阔。
案例分析:(一)问题1. 甲公司研发的“飞翔”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2. 若甲公司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若甲公司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乙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分析1. 关于“飞翔”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飞翔”智能手机的技术特点和功能。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得知“飞翔”智能手机在操作系统、摄像头、电池续航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然而,创新并不意味着完全原创。
在判断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甲公司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以及是否在研发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论证。
(2)甲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是否借鉴了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
(3)甲公司是否对“飞翔”智能手机的技术进行了专利申请,是否取得了专利授权。
若甲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则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关于甲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若甲公司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飞翔”智能手机。
(2)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在必要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关于乙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乙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情况下需承担相应责任:(1)乙在任职期间,若明知或应知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未采取措施制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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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业务。
近年来,广告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客户群体不断扩大。
然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广告公司遭遇了一起因广告侵权引发的纠纷,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二、案例描述2018年5月,广告公司接受某知名饮料品牌商的委托,为其设计并制作了一款以“清新口气,健康生活”为主题的户外广告。
广告内容主要展示了该品牌饮料产品,并配以“喝XX饮料,让你口气清新,生活更健康”的标语。
广告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投放了该广告。
然而,在广告投放一周后,广告公司接到一家口腔护理用品公司的投诉,称广告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与其产品相似的广告语“口气清新,健康生活”,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
该口腔护理用品公司要求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告公司认为,其广告内容并未直接使用该口腔护理用品公司的商标,且广告语“口气清新,健康生活”并非独创,而是行业内常见的广告用语,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考虑到该纠纷可能对公司声誉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广告公司决定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侵权问题:口腔护理用品公司主张广告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广告公司广告中使用的“口气清新,健康生活”与口腔护理用品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广告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 著作权侵权问题:口腔护理用品公司主张广告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法律风险代言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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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2009年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了一块位于市郊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00亩。
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出让年限为70年,出让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2016年,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地块部分土地的实际用途为工业用地,而非约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
经过调查,甲公司发现该地块部分土地的出让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土地用途登记错误。
二、法律风险分析1.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甲公司发现土地用途登记错误,可能导致其开发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面临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风险。
2. 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当地政府因土地用途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可能面临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3. 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甲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如因土地用途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甲公司可能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4. 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用途规划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甲公司如因土地用途变更被查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三、应对措施1. 积极沟通甲公司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说明情况,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法律咨询甲公司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法律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3. 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如当地政府不同意调整土地用途,甲公司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调整开发方案在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甲公司可调整开发方案,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认定营销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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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市场营销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虚假宣传事件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认定和营销策略,以期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在市场推广过程中,通过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了大量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的广告。
例如,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能够治疗各种疾病,甚至包括癌症等重大疾病。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并未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批准,且与产品实际功效存在较大差距。
三、法律认定1. 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A品牌在其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A品牌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A品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原因(1)追求市场份额:A品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采取了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策略,以期吸引更多消费者。
(2)缺乏诚信意识:A品牌在宣传过程中,忽视了诚信原则,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3)监管不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2. 虚假宣传的影响(1)损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与宣传不符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2)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宣传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XX诉YY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XX诉YY侵犯商标权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e9c3c78c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4.png)
案例:XX诉YY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事实经过 YY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
他们在2010年申请了“Beauty Plus”商标,并成功注册并在市场上使用。
XX公司成立于2012年,并于2015年开始销售同类化妆品。
然而,他们使用了与YY 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Beauty Plus+”。
YY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XX公司停止使用“Beauty Plus+”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律师解读据我了解,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用于区分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根据中国的商标法,当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会产生商标侵权的问题。
在本案中,XX公司使用与YY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Beauty Plus+”,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XX公司的产品与YY公司的产品有关联。
因此,YY公司提起了诉讼以维护他们的商标权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1. 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他人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2. 没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商标;3. 他人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
在本案中,XX公司的商标“Beauty Plus+”与YY公司的商标“Beauty Plus”相似,并且两家公司都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两家公司的产品有关联。
因此,我认为YY公司在申请停止XX公司使用该商标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中,有着一定的胜诉机会。
三、建议针对此案,我建议YY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收集证据: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与商标使用相关的证据,以及在市场上使用的相关材料,以证明他们是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并且在市场上大量使用该商标。
2. 搜集证据:收集关于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的证据,例如购买者购买了XX公司的产品以为是YY 公司的产品,或者其他类似的证据,以证明商标侵权的事实。
3. 寻求法律支持: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起草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文件,并代表YY公司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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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对注册名称减缩使用,不料却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拥有的驰名商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责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使用“中信”商标。
1999年1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
公司主要经营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等,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名称大多冠以“中信”字样,以表明与中信集团的联系。
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中信”商标及冠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和商业领域中,已具有与“中信”商标或中信集团有特定联系的含义。
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其在房地产销售中心室内公告、室外公告、宣传资料和商业项目及活动中,广泛使用了“中信”简称,因此,被中信集团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天津中信立即停止对中信集团“中信”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已经使用“中信”文字的商业设施和项目的名称;责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中信集团注册使用的“中信”商标,曾被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中信对中信集团提供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中信”商标的相关保护记录等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根据案件事实及中信集团“中信”商标的适用范围和知名度,天津中信无论是将与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还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中信”字样,都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天津中信与
中信集团有某种联系,或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发生混淆,致使中信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天津中信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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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杜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去年从学校毕业之后他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今年6月30日止。
今年2月,小杜联系了一家新公司,打算7月份合同到期后跳槽
到新公司。
但是今年3月底,小杜突然收到新公司的通知,要求从4月1日即开始正式上班,小杜于是向现在所在的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获批准。
按照正常情况,从离职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即4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小杜仍应当在原单位正常上班,并办理一些工作移交手续。
S公司要求立即上班,所以小杜就向公司提出,4月份的工作日以之前双休日加班积累下来的调休假和年假冲抵。
对此,原单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以及提出请假时间仓促为由不予批准休假请求。
小杜便在单位未予准假的情况下提前离开。
4月20日小杜收到了公司寄出的挂号信,称因其连续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给予除名处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小杜当即回到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要求原单位撤销除名的决定,对此,原单位给予了拒绝。
小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庭审辩论】
审理过程中,争议双方对是否存在旷工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小杜提出:单位认定旷工的依据不足。
根据单位的《休假办法》规定,年休假是每个员工应当享受的假期,员工有权在任何时间享受;而加班的调休假本身就是应单位的加班要求所产生的,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同样是员工的权利,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单位不批准其休假的请求其实是对员工休假权利的侵犯,因此,小杜认为他的休假请求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单位无权认定其休假的行为是旷工,相应的除名决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单位则认为:根据单位《休假办法》的规定,所有的假期,包括年休假和调休假,都应该经过单位批准,对于交接未完的情形单位不予准假是有合法依据的。
小杜的请假申请未经批准即擅自离岗,其行为完全符合旷工,对其除名决定于法有据。
【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单位的《休假办法》规定员工申请加班调休假、年休假及病假等须经过审批程序,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休假办法》的制定经过了合法程序,故单位依据其《休假办法》做出除名决定合法有效。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小杜的仲裁请求。
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被扰乱,重则致单位蒙受经济损失,而面对一些无形的损失,公司又难以举证向员工追讨,因此,单位往往会以旷工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处分。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公司的处分行为只要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且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这种处分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小杜申请仲裁所提出的理由是:加班调休假是其合法权利,公司无权不予准假。
但是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于双休日加班的补偿问题,单位可以在因生产任务较重等情况致无法安排补休时选择以支付加班工资的形式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单位拥有决定权。
加之《休假办法》已明确了审批程序,单位有权拒绝批准小杜的调休申请。
况且,单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以及提出请假时间仓促”为由不予批准休假的决定具有合理性。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请求的裁决并无不妥。
于此同时,如果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小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向员工个人索赔。
庭审中,小杜承认他的做法实属无奈,而公司也表示如果小杜不是一走了之,音讯全无公司也不会做出除名的处分。
籍此案例,陆律师提醒跳槽者,跳槽切忌一走了之,做好交接手续,履行通知义务,做诚信的职业人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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