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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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区域供水有限公司
员工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员工的着装行为,培养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不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作服,包括工装、职业装两类。
第四条凡公司员工在岗工作期间,或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会议及集体活动,如无特别通知,必须按要求着公司工作服。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着装管理规定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工作服的发放、更换和领用登记;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着装规范的督导和管理;监察科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着装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着装标准
第六条基本着装标准:
(一)一线岗位人员
1、夏季
着工装衬衫(短袖、长袖),工装夏裤。
2、春秋季
着工装春秋外套(上衣、长裤各一),内着工装长袖衬衫。
3、冬季
外套着工装冲锋衣(内搭自备),长裤自备。
(二)行政岗位人员
1、夏季
着职业装衬衫(短袖、长袖),职业装夏裤(夏裙)。
2、春秋季
着职业装西服外套(上衣、长裤各一),内着职业装长袖衬衫。
3、冬季
外套着工装冲锋衣(内搭自备),长裤自备。
(三)营业窗口人员
1、夏季
着职业装衬衫(短袖、长袖),职业装夏裤(夏裙)。
2、春秋季
着职业装西服外套(上衣、长裤各一),内着职业装长袖衬衫。
3、冬季
外套着职业装大衣(内搭自备),长裤自备。
第七条重要及特殊场合着装标准:
(一)参与重要活动、商务洽谈等场合的员工,着装标准另行通知。
(二)女员工怀孕后体形发生显着变化的;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可不着工作服。
(三)司厨、保洁及保安三个特殊岗位着装标准另行通知。
第八条工作证(胸卡、吊牌)、公司徽标佩戴标准:
(一)员工在着工装的同时,必须佩戴工作证(吊牌或胸卡),胸卡应挂于左胸口上方,吊牌不准插在口袋中。
(二)营业大厅窗口人员、工地施工人员可仅佩戴胸卡,亦可视情况同时佩戴吊牌;上门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勘估、稽查、取水等)必须佩戴吊牌;行政内勤人员一般仅佩戴胸卡,视工作需要佩戴吊牌。
(三)公司徽标的佩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四章着装要求
第九条着装要求:
(一)所有员工在规定时间和场合,必须按照标准着装,佩戴工作证,注意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一线人员在着工装同时,必须佩带安全帽。
(二)如因气候变化原因,工作服范围内可自行调配穿着,衬衣外可添加自备毛衣或背心,但不得以便装遮盖工作服。
(三)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不得披衣、袒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
(四)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仪容仪表要求:
(一)员工根据《标准规范化手册》中要求,选择合适的发式,要与自己的气质、职业、身份相吻合,并保持头发的清洁、整齐。
(二)男员工不得蓄长发、怪发;胡须要经常剃刮;不得蓄长指甲,须经常剪指甲,保持干净;首饰仅限于一枚戒指。
(三)女员工提倡淡妆上岗,打扮适度,不可浓妆艳抹;
指甲不得涂有色指甲油;首饰可佩戴戒指、项链、耳环;香水的使用要适当。
(四)注意个人卫生,上岗前不得饮酒、吃葱、蒜、韭菜等异味食品。
(五)与用户谈话,要求态度和蔼,举止大方。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工作服保管:
(一)要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好工作服,保持整洁及完好。西服外套及裤、裙需要干洗(不得水洗);衬衣可水洗,穿着前要熨烫平整。
(二)凡因员工个人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工作服污染严重或破损需更换的,要及时到办公室办理补领手续,公司按成本价在薪资中扣除。
(三)工作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办公室补办,并自行缴纳工本费。
(四)工作服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着装管理:
(一)监察科要充分履行监督、抽查职责,不定期到各岗位检查员工着装情况,对违反规定情形进行处罚。
(二)凡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得着工作服。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员工不按要求着装的,或有违反着装礼仪规范的行为,按《员工奖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警告、待
岗等处罚。
(四)一个月内累计部门内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5人次或该部员工总数20%的,该部门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处分,扣发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整改时间。在此期间,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如有异议上报办公室,经公司商榷后再行修订。
第十四条若本规定与公司之前下发的管理文件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