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

合集下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8•【字号】沪教委体〔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有关要求,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了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

在总结各试点学校实践经验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我委制订了《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供各区县教育局和试点学校参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18日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精神,建立科学完善的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新体系,结合本市深化二期课改的实践,市教委于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在全市17所高中开展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试点。

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特制订《上海市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供各区县教育局和试点学校参照执行。

一、“高中体育专项化”课程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一)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本市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构建了以“三课两操两活动”为主要平台的学校体育课程体系,“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得到普遍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蓬勃开展,课余训练体系逐步完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沪教委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一)制度建设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4.特色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沪教委体[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28号)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目前本市青少年视力不良发生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在对徐汇、静安等5个区共136所学校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用三年(2008-2010年)时间,进一步在本市开展改善上海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通过改善教室光环境、加强学生近视眼监测、培养学生良好用眼习惯等系列综合措施,遏制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的高发态势。

现将《进一步开展上海市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进一步开展上海市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进一步开展上海市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与意义改善学生用眼环境,加强学生视力监测,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习惯,遏制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的高发态势。

落实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职责与任务1.各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知》精神,把开展改善本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工作作为各区县教育卫生系统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运作机制,主动提供保障,积极协调各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督[2016]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的通知(沪教委督〔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教委基〔2015〕72号),根据《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以及本市《关于建立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并印发给你们。

此项督导将纳入本市2016年至2020年对全市16个区县开展的新一轮综合督政工作中。

请各区县政府根据《指标》要求,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坚持公益普惠、注重可持续发展、强化政府职责,通过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提升质量,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并做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准备接受综合督政。

督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6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沪教委督[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2〕3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督学资格考试,经笔试、面试答辩等考核环节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认定丁卫平等167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2年11月2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丁卫平丁永章马俊马永其马丽珠王先王芳王一翎王建芳王宪蓉王思蓓王洪伟王铁桦王菊鲜王燕妹冯珏冯文勤叶丽娜叶朝晖刘志勇刘明红吕超孙梅孙黎孙小春孙永涛孙克宜孙纳新朱玉英朱国君朱学清朱郁华朱银莲朱新亚朱锦山朱毓琴毕红秋许洁许梅邬晓玲阮爱新严玮懿严美芬何敬红何燧初余化吴丹吴运吴佩英宋志红张迅张虹张甦张一雄张大维张小娟张小敏张亚芳张孝泉张佩华张佩萍张欣童李军李少保李如海李国兴李建君杨华杨敏杨欢琴杨秀英杨明华杨彦平沈卫国沈安康沈芳华芮彭年花洁苏培明邱承学邵乃济陆文元陆玉琴陈卫陈丽陈玲陈越陈燕陈佩枫陈定儿陈洁丽陈惠红周凤林周国正周旻琪周明星周健秋周蓓红岳德明林悦林伟康苗杰范建军郁锦香郑艺金永兴金建中金哲民俞文珺俞吉祥姚志强姚星钢姚维纲姚鑫丽娄华英施新生胡引妹胡武录胡银弟胡锦中赵萍赵秀瑛赵银凤钟杨倪冰凌慧良唐晓燕夏静奚立浩徐民富徐启侨徐志义徐顺成徐海根秦若于翁肇桢袁钫芳袁晓英陶培华陶德林顾永平顾英姿高永平高纪良曹卫曹葆红曹跟林梁国栋盛裴符杰普黄敏华黄菊英傅锦疆程丽芳蒋青蒋明珠韩国芳虞宏逸路光远廖京萍蔡俐蔡蓉樊汉彬薛晨红戴淑萍魏孟勋魏耀发。

2023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

2023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

近期我国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据媒体:浙江庆元一年级男童被烟头烫;江西永新女生被数名同学扇打;云南富宁一中学女生宿舍内遭围殴拍裸上传空间;安徽黄山一女生遭同班男生下药;重庆少年被同学殴打致死……校园欺凌逐渐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

1、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1.1中学生独有的青春期心理特征中学时期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处于身体迅速成长的阶段,不管是在精力上还是在体力上都比较旺盛,在很多时候他们需要发泄自己身体里的躁动。

但是中学时期的学生在心智方面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处理事情的方发生经常出现不恰当的行为,经常会因为所谓的面子问题欺凌弱小。

另外,就被欺凌的学生而言,也有在性格方面的明显弱点。

有些学生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缺乏同学之间的灵活应对能力,有些学生性格孤僻,不合群,又对同学的言行过分敏感,这是被欺凌者主观方面的原因。

1.2家庭方面的教育方式不恰当家庭教育对于学生来讲非常的重要,也是学生接受社会知识以及为人处世最重要的场所。

家庭教育对于学生价值观以及人生观的养成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方面,现在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在教育方面过多的宠溺孩子;另一方面,由于现在的生活压力比较大,很多的家长将时间与精力过多的放在了工作上,对孩子缺少一定的关心与照顾,导致很多的学生心理逐渐的变得偏激,没有地方发泄自己的情绪,这样的心理也将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的提升。

1.3同学之间相互的影响不管是在中学期间还是在任何的学习期间,人都是具有合群性的心理,对于青春期的学生来讲这样的心理更加的强烈,他们比较重视那种团队归属感,并且重视自己在团队中的身份以及地位,但是也不能容忍其他团队的欺凌。

正是因为这样的团队心理才会将校园中的暴力事件发生的机率提升。

2、应对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德育对策2.1加强对学生德育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道德观念教师应充分的发挥德育教育的有效性,在教育过程中严格遵守教育规定及教育方式,最好借鉴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摔倒的老人扶不扶”、“公交车上应不应该让座”等问题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这案例可能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贴合性不够强,但是可以很好的进行导向教育,逐渐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沪教委督[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加快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希望试点区根据《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做好相关的试点准备工作;同时希望其他区(县)积极关注试点工作,主动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市教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总结四个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确立教育督导在推动教育发展中的应有地位,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督学队伍建设机制,建立以专职督学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专业门类齐全、结构优化、专业素养高的督学队伍,实现督学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以“加强领导、平稳过渡、试点先行、积极推进”为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在职督学资格认定的平稳过渡;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督学资格条件,做好新任督学资格申请认定;坚持激励导向,增强督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教委督[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0〕3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市教育督导部门(不包括黄浦、长宁、浦东、闵行4个试点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开展了督学资格过渡认定。

经本人申报、区县教育督导室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核等认定程序,现认定戈一萍等311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一、专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戈一萍仇智君王华王斌王晓虹石建柱刘陆XXX国印国荣朱坚朱英朱涵成汤一湘阮建萍余东岭吴志伟吴静波张峰张涛张莹张慧张薇张小华张云霞张建国张根洪李学红李家元李逢五杨国顺杨明哲杨桂龙汪建华沈玲沈辉沈若玉沈雪林辛敏邵志勇邵宛英陆树兴陆家贤陈言陈敖陈红陈一铭陈宇卿陈建青陈建国周锋周一飞周长兴周以珍孟琴娣林燕华郁丹郑万瑜郑亚鸣金文金东娣金志清姚凤姜雅琴胡占才胡昊然赵雁鸿郝鹤鸣倪培人唐纯平唐海宝徐琴徐生祥徐兴龙徐界生殷越人秦俭耿明生陶金凤顾薇顾宏伟顾健家顾婷婷顾筱璞曹四清梁英盛丽华黄亚民黄华明黄爱兵黄慧娟彭远海景兰萍董爱凤蒋兴涛蒋庆颖蒋志明谢秋观潘宏伟潘擎文戴美晶二、兼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丁一匡丁银娣丁新康仇言瑾卞松泉卞贤俊尹在林方红梅毛放XXX 王玉王洪王钢王曙王小柳王以权王向群王旭东王丽萍王志方王明发王秉衡王厥轩王慧琴乐霆包罗叶纲叶蕴平杰任升录任博生刘政刘琪XXX超刘京海刘国华刘顺甄刘琪莹刘超美刘颖瑾向玉青吕波孙鸿孙琳孙雪芬孙稼麟朱宏朱蕾朱光明朱宏英朱良俊朱怡华朱鸽翔朱耀庭汤雁汤丽英许伟许建苗邬宪伟齐小云严英严萍何强何士雄余利惠吴琳吴慕莲应彩云张扬张岚张珏张云生张正之张仲一张犹策张秀丽张剑杰张春强张新良李英李永元李昌群杨青杨安国步定芳汪维辉沈宁雷沈立刚沈佩芬沈国强沈黎明沙绮绮肖麟钦苏军邹叶陆磊陆文一陆国光陆青萍陆谏谆陆葆谦陆锡根陈军陈红陈劻陈英陈青陈俭陈娟陈为果陈永年陈伟安陈志国陈李明陈剑钰陈效民陈熙强周卫倩周小密周伟灿周丽君周建明季洪旭林红林勤林乃华范广璆范琪斌茅兴昌郁洪飞郁耀昌郎建中郑惠萍金辉金文清金诵芬金新民俞子骠俞克斌俞玲萍姚仁根姚仲明姚阿民施伟施红卫施红菊施志照洪晓琴胡国琳胡建中荣慧谦贺蓉赵其坤赵美君钮恩光须建瑾唐盛昌奚建华席璐徐虹徐谊徐静徐旦泽徐立德徐丽萍徐阿根徐承博徐韵安柴秋云殷南华秦慧莫云华袁玉棣谈莉莉郭宗莉钱明涛顾剑顾世杰顾利萍顾志跃顾泠沅顾根新顾爱玉顾锦芳高平康定梁重柏盛小盈章本荣黄慧黄志琼黄建忠龚尚勤傅坚敏傅禄建程华程建华童勤康葛玉华葛根贵董文良蒋兴谊蒋辉蘽谢应平鲁慧茹鲍道成鲍锡荣谭惠龙薛毓良戴耀红瞿大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
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2021年6月10日)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7-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6号)
2.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2号)
3.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9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5.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16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2中小学幼儿园防治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2中小学幼儿园防治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2中小学幼儿园防治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详细版)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及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积极主动和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明确边界,严格区分。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科室配合,齐抓共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副县级纪检员、法治副校长为副组长,保卫科、办公室、政教科、教务科、幼儿园、团委、少先队负责人及各年级组长为成员的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和学生欺凌重大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卫科,党总支委员、副校长魏蓉、封葑为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政教科科长罗梅、保卫科副科长吴会昌为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联系人,统筹推进落实防治学生欺凌工作。

(三)强化教育,源头预防。

1.加强教育。

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政教科、共青团、少先队要积极配合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开展家长培训。

通过家长会、家长微信群或《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事件宣传,指导家长识别、正确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引导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2023年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

2023年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

2023年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篇一以贯彻执行《***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彻底消除各类诱发校园欺凌事件的安全隐患,使校园安全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努力构建安全、和谐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不受伤害。

1.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

2.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知识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3.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4.不发生重大校园欺凌事件责任事故。

⑴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①组长全面负责校园欺凌事件防控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校园欺凌事件防控工作办法,并对相关人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③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队伍及物资的调动;⑤向有关方面通报事故情况;⑥向上级部门请求救援事项。

⑵应变保护员负责在公安部门介入之前与侵犯势力的周旋,紧急时的正当防卫等。

⑶人员救护员负责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

⑷疏散引导员负责疏散引导学生到安全场所。

⑸通讯联络及沟通协调员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和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

1.可能引发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分析及预防⑴原因分析:由于种种因素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而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学生之间的矛盾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欺凌、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⑵预防措施:①依据上述原因制定《校园欺凌暴力事件预防与处理应急预案》;②各年级、班级要加强对师生进行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制和安全教育,组织师生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④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2、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措施⑴发现校园欺凌者的应急措施:①如果是教师发现欺凌者正要对学生施暴,此教师应立即上前阻止,并与之周旋,然后巧妙派人报告安全领导小组长;②如果是学生发现了欺凌者正对其他学生施暴,此学生应立即报告与他最近的教师,然后再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⑶各应急组现场应急措施:①应变保护员:接到发生校园暴力消息后,应立即组织本组人员(不必等到人员来齐后)前往现场防止暴力,本着保护学生安全的原则,力求不受任何伤害,但当歹徒强行施暴时,本组人员可实行正当防卫;②疏散引导员:在组长带领下,迅速赶赴现场,当防护组(员)与欺凌者周旋时,本组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掩护与欺凌者相近,易受伤害的学生撤离,并实施保护行为,防止欺凌者对更多学生造成伤害;③通讯联络员: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迅速赶赴现场,负责摸清情况,同时向“110”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传达事故情况,保证通讯畅通;⑷事故调查,善后处理:①学校应急员在“110”的协助下,应立即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护,并安抚家长情绪;②学校应急员负责协助“110”调查事故发生经过;③如属于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静安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龙婉丽副区长,区红十字会会长副主任:陈宇卿区教育局局长陈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鲁慧玲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海鹰区财政局副局长汤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凌斌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丁晓青彭浦镇副镇长艾福龙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朱民珏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靖区审计局副局长刘善雨区税务局副局长孙剑波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纪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弶区城管执法局四级调研员李頲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成梅区司法局副局长吴启南区科委副主任,区信息委副主任吴炳怀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沈红芳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众区文化旅游局二级调研员张寄晨区国资委三级调研员陆前安区体育局副局长陈勇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邵皑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周轶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赵坚区商务委党委副书记赵清元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胡志雄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姜鹤区房管局副局长祝友元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凌云区卫生健康工作党委书记桑健全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葛海金静安寺街道二级调研员简军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蔡林芳区民政局四级调研员谭洁群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滕毅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潘文波区地区办副主任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杨隽同志兼任。

今后,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沪教委督〔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督〔2016〕1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做好本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开展评估工作本次评估是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并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统一程序开展。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内容,确保评估有序开展。

二、组织有力,按时完成评估任务本次评估的实施方式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开展问卷调查。

具体填报数据的时间和登录网址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三、保质保量,确保自查客观真实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指标开展全面自查,如实、客观地收集和填报有关数据,切实反映本校办学能力的真实情况。

市教委将对各校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并形成省级评估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何宏伟;联系电话:159****5168附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6年4月13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沪教委督〔2010〕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中有关对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在职专兼职督学采用过渡性办法认定其督学资格的规定,经本人申报,区县督导室审核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现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名单附后)
— 1 —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督学认定通知
抄送:各区县教育局,其它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7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 2 —
附件:
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 3 —。

上海教育督导条例

上海教育督导条例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目录◆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教委督〔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08〕12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委决定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督导的原则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根据沪教委基〔2008〕12号文有关公办小学、初中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定,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六方面的违规情况: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选拔或测试方法招收新生。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数但未采取公开公平方式录取学生。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录取符合就近入学要求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未经批准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或以各种名义举办各类提高班和特色班。

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未经申报备案且擅自招生,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考试成绩及竞赛证书,或者要求报名者提供幼儿园“学科学习特长生”证明。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以及公办学校择校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谢谢观看
2020年10月20日,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主要职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幼特教部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市 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教研员蔡蓓瑛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
2020年10月20日,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2020年11月,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评为2017至2019年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 2021年4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被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三、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统筹推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与高等学校设置;实施教育基本建设及修缮;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招生计划;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牵头推进长三角教育一体化工作。
人员编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总督学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7 名。
5.
Hale Waihona Puke 内设机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地点:上海市政大厦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文电、机要、档案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教育对口支援、校友会管理工作;落实两 委会务、机关事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落实行政督查督办、信息编报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其他有关行政工 作。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沪体青〔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青〔2023〕169号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全面加强本市“一条龙”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学校课余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效益,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三章训练和竞赛要求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体育艺术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促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行动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校体育工作改革发展,加强“一条龙”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课余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效益,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课余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少年体育训练的重要环节。

各“一条龙”学校应根据所布局项目,以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成立学校运动队,常年有序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沪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21〕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21〕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21〕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陈群副市长副主任:黄永平市政府副秘书长XXX 市教委主任委员:冷伟青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胡劲军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陈石燕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阮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平辉市教委总督学陆敏市科委副主任杜宇平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王德强市公安局副局长蒋蕊市民政局副局长金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余成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白雪茹市规划资源局副局长刘千伟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总工程师徐惠勤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金雷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邬惊雷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沈伟忠市应急局副局长彭文皓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宋慧市体育局副局长赵国强团市委二级巡视员,市少先队总辅导员,市少工委副主任翁文磊市妇联副主席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主任由平辉同志兼任。

今后,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督导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沪教委督[201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生健康促进
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督导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督〔2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本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深化本市体教结合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12〕3号,以下简称
《意见》)的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扎实推进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从2015年起对本市区县政府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的督导。

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核心理念,以坚持“健康第一”为价值追求,通过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专项督导,进一步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能,促进体育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动青少年学生健康促进工作,改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模式,进一步引导青少年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本市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二、内容与指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通知》《意见》精神,结合《上海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并根据各区县开展工作的实际,着重在规划实施、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区县政府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的督导。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政府职责
1.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

包括: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委办局和学校是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职责明确。

设立体育经费,确保学校体育经费逐年增加。

2. 组织建设和资源配置。

包括:区县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及体教结合工作纳入区县教育、体育发展规划,并制定区县年度体教结合工作计划,建立责任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制度健全。

学校按照实施“三课两操两活动”要求核定体育教师编制;办二线运动队学校和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教师配备要按照训练需求相应增加;完善小学、初
中、高中学校“一条龙”课余体育训练体系的项目布局,配强体育教师。

(二)构建有效机制
1. 课内外体育。

落实“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一小时”和“三课两操两活动”,并做到安排科学合理;确保每个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学会两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确保阳光体育活动覆盖全体学生;落实《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等相关举措。

2.医教结合与心理教育工作。

建立“一校一医”对接机制,建设区县“一生一档”系统,以及常见病防控干预措施;开展区县、学校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学生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危机干预工作等。

(三)相关发展水平
1.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区县建设青少年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建立常态化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2.运动员培养水平。

体育后备人才招生与输送质量逐年提高。

(四)特色创新发展
1. 学校体育创新性项目。

区县及学校积极参与体育教学改革、校园运动队联盟建设、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改革项目,并形成具有本区县特色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2. 参赛与成绩。

区县积极组建队伍,参加市级或代表本市参加国际、国家级学生体育比赛以及国家和市级选拔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比赛;区县输送的体育人才在市级、全国及以上赛事中获得好成绩。

3. 体育场地拓展。

区县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比例达80%;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青少年开放,并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完善30分钟体育生活圈服务功能等。

4. 体校建设。

区县教育部门将体校文化教研的培训、交流纳入区教育局教师培训计划;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优秀教师到体校任教等。

三、进度与安排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各区县政府全面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成督导组,于2015年对本市部分区县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工作的督导。

对未被列入2015年督导的区县,将把此项工作纳入2015-2020的对区县政府依法履职的综合督政项目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暨体教结合的督导工作,认真做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本区域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实施意见》,适时总结本区域在学生健康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