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企业上市改制及辅导应重点注意事项(法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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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见:有如此特点——步骤不多,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主要依靠中介机构的作用;企业的规范程度对时间周期影响较大。截止至发文之日,能达到如此完美状态的拟上市企业估计绝后不敢说,但肯定是空前的。(像是废话,O(∩_∩)O~)

正如在前述文章所说的,企业IPO就如同一场规模浩大战役或一盘国手对弈的棋局,繁复复杂的局面和各种层出不穷的不可预见情况是家常

便饭,不过不代表这个庞大的工程没有任何规律,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务均有其特定的规律,只要善并勤于思考总归纳到有价值的知识。

一些整理的、思考的、憋气的“东东”,在此为各位客官一一奉献(由于改制和辅导的法律问题紧密相连,很多问题基本相同,故下文未特别注明处则均为改制阶段应注意点):

改制(含辅导)过程应关注事项

1、企业IPO申请时需要关注的相关法律法规

(1)证监会审核时基本的参照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操作指引;与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审核备忘录:第5号、第8号、第16号、第18号

(2)另外,还需要关注其他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与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企业;与财务及税务相关的规定;各个地方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如产业政策等;商务部相关规定: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等;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主体资格关注要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最近三年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重大不确定性;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介机构调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在一般操作是: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特殊,对于某些事项的判断遵循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对于没有量化指标的,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专业判断。但现在有个不良倾向——往往是倒过来,中介机构避免作出缺乏形式保证的专业判断,即使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实质的真实性!

辅导阶段:则还需对公司改制过程中遗留的法律问题重新核实:(1)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主体资格、条件、出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是否履行设立过程中的验资、评估等必要程序。(4)是否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3、发行条件—财务会计方面的基本指标

(1)收入及利润

最近3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最近3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

解析:借鉴境外市场,规定净利润、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三个关键指标;三个指标的满足基本上说明了企业

的持续经营能力;较充分地考虑了各类型企业的财务特征

(2)股本及净资产

发行前股本大于或等于3000万股;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小于20%;最近1期末未分配利润大于0

解析:保证发行前拥有一定的净资产规模;防治发行人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上市后具备向股东分红的基本能力

4、税务

基本要求:依法纳税;发行人执行的税率、税种应合法合规;税务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

解析:从纳税角度看发行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纳税情况可以间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水平;严重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的发行人,政策风险高,且真实盈利能力有限;如果三年内执行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

5 、资产的独立完整及资产的质量

关注要点:公司应拥有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供应系统、销售系统以及其他与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产、供、销、研),如果涉及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应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公司应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及付费方式,以及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如果集团控制了其他上市公司,则公司资产或

股权相对独立于其他已上市公司不应拥有对另一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权;公司的重要资产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性条件,没有因法律诉讼等重大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因素非生产经营性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相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公司应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资产的权属状况关注重点:.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资产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尤其关注国有资产的取得程序);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是否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尚未取得,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租赁资产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6、其他公司的独立性(贯穿改制&辅导)

关注要点:

人员独立完整: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实质控制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政府部门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机构独立:公司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完全分开,不得出现“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的机构设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业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财务独立完整: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应独立在银行开户,未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用一个银行账户,未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中;必须依法独立纳税;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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