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内营养的禁忌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肠内营养的禁忌证
肠内营养不宜应用、或慎用于下列情况:
(一)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不能耐受高张液体肠内营养的喂养。

应采用等张的婴儿肠内营养,使用时要注意可能产生的电解质紊乱,并补充足够的水分。

年龄大于1周岁的婴儿可应用肠内营养。

(二)小肠广泛切除后宜采用PN6—8周,以后采用逐步增量的肠内营养。

(三)胃部分切除后不能耐受高渗糖的肠内营养,因易产生倾倒综合征。

有的病人只能耐受缓慢的滴注。

(四)空肠瘘的病人不论在瘘的上端或下端喂养,均有困难。

由于缺乏足够的小肠吸收面积,不能贸然进行管饲,以免加重病情。

(五)处于严重应激状态、麻痹性肠梗阻、上消化道出血、顽固性呕吐、腹膜炎或腹泻急性期中,均不宜给予肠内营养。

(六)严重吸收不良综合征及衰弱的病人在肠内营养以前,应给予一段时间的PN,以改善其小肠酶的活动力及粘膜细胞的状态。

(七)症状明显的糖尿病,接受高剂量类固醇药物的病人,都不耐受肠内营养的高糖负荷。

(八)先天性氨基酸代谢缺陷病的儿童不能采用一般的肠内营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