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外营养支持的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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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外营养支持的禁忌证
(一)无明确治疗目的,或已确定为不可治愈、无复活希望而继续盲目延长治疗者。如:已广泛转移的晚期恶性肿瘤伴恶病质的病人,生活质量很差、任何治疗方法均无明显改善作用,此时肠外营养支持已无明显益处。
(二)心血管功能紊乱或严重代谢紊乱期间需要控制或纠正者。
(三)病人的胃肠道功能正常或可适应肠内营养者。当胃肠功能正常或可利用时,肠外营养支持较肠内营养支持并无优越之处。在胃肠功能良好的情况下,应充分加以利用。如果消化道近端有梗阻,如位于食管、胃或十二指肠等,应于梗阻远端放置造瘘管,进行肠内营养支持。对所有接受肠外营养支持的病人,都应注意观察胃肠功能的恢复情况,适时安全地由肠外营养支持过渡到肠内营养支持。
(四)病人一般情况好、只需短期肠外营养、预计需要的时间少于5天者。
(五)原发病需立即进行急诊手术者。如:需手术引流的腹腔脓肿病人或需急诊手术的严重腹部创伤、完全性肠梗阻病人等,不宜强求于术前行肠外营养支持,以免延误对原发病的治疗。
(六)预计发生肠外营养并发症的危险性大于其可能带来的益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