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安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防治地下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地下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用水、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安全;(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三)区域协调、部门协同、责任明确。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第六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总体规划和地方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水资源量、用水需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开发地下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灌溉、生态用水等基本用水需求。
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方可用于工业、服务业等其他用水。
第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加强监测和计量。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十二条地下水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三)污染者担责、公众参与。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
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赤政字〔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字〔2014〕1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2日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与超量开采排泄造成地质灾害、地下水环境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厉行节约、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评价、开发保护管理工作。
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旗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全市相关规划应与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资源负总责的前提下,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建立城市供排水公司和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计量、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无序开采、浪费地下水资源和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调查评价。
市、县两级分级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必须控制在资源最大承载能力限度之内。
地下水资源评价(全套教学课件)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对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 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 手段之一。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概述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是对城市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进行评估 的过程,目的是为城市供水、防洪减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的方法包括水文地质勘察、地下水动态监测、水质监测等,通过这些 方法可以了解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储量、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意义
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对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是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地下水资源评价(全套教学课件)
目录
• 地下水资源评价概述 • 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 • 地下水资源评价实践 • 地下水资源管理对策与建议 • 地下水资源评价案例分析
01 地下水资源评价概述
地下水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地下水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岩层中的重力水,具有动态变化性、不可再生性和有限 性等特点。
地下水资源在地球水循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和政策依据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相关
标准和规范。
02 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是地下水资源评价 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水文地质勘察、 地下水动态观测、地下水开采试验等 方法进行。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需要考虑含水层的 富水性、地下水补给量、地下水排泄 条件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地 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差异。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公众参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三)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类型、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等因素。
第七条国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形成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
第八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与评价。
第九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第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四)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综合效益。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18-09-20【生效时间】2018-11-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 保护条例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条地下水是自然界中包含在岩层、土壤等地下的、处于地下水循环系统中的水。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是指地下水及其所包括的自然水体、岩石、土壤等。
第二章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的规划编制、监测、评估和管理,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
第六条地下水利用应实行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经济合理、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具有地下水开采、利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地下水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地下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不得在地下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以及规定的地下水保护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排放和处置有害污染物。
第九条地下水保护区应当划定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保护区。
第十条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设置和管理应当根据地下水污染的特点、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状况、周边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
第四章地下水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地下水监测应当依法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地下水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地下水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批准、施工、运行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过度开采或者污染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污染地下水或者其他破坏地下水资源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下水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0月21日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第五节全球变暖和水资源危机教案
第十二章第五节全球变暖和水资源危机教学目标:1、了解水资源现状和水资源利用及被污染的状况。
2、了解水资源对人类的重要性及当代水资源危机。
3、促进学生学会将物理与化学、生物等学科联系的整合思想和科学研究意识与方法,正确使用相关的研究器材与资料等,提高实验能力与实践能力。
注重学生的学科渗透,培养科学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学过程:一、板书课题:第五节全球变暖和水资源危机1、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按小组讨论:人能离开水吗?并举例说明。
教师根据学生回答作简要总结。
2、教师提出问题:地球面积中70%是水,水够我们人类使用吗?学生交流、讨论教师根据学生的争论总结人类水资源短缺现状。
3、教师提问:有人说:我国经常闹水灾,我国不缺水,对吗?教师根据学生回答总结我国水资源短缺状。
组织学生讨论:造成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原因有哪些?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总结:主要原因是水的污染等,并介绍水污染的主要来源。
稍作片刻,让学生充分体会后并引发思考:面对这些,我们该怎么做呢?教师总结节水、护水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介绍世界水日,同时让学生共同探讨交流:如何去节水、护水?4、活动2.8 认识水的循环本活动主要是通过观察水循环示意图,认识水的循环系统,在观察中可按下列顺序进行观察和思考:1、云的组成和形成过程是怎样的?2、雨和雪是怎样形成的?3、江河、湖泊中的水是怎样形成的?4、空气中水蒸汽的来源主要有哪些?5、水的循环系统是怎样的?6、在水的循环过程中,发生了哪些物态变化?二、精讲点拨(1)、水资源水是地球上人和一切生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水作为资源,是其他任何物质不能代替的。
地球上的水资源主要分为:①海洋水,约占地球总储水量的96.54%,是地球上最庞大的水体,储藏了大量的热。
由于海水中含有大量的食盐和许多别的盐类物质,海水又咸又苦,目前还不能大规模采用。
②陆地水,陆地水分为陆地咸水和淡水两大类,占地球总储量的3.46%。
陆地咸水主要包括地下咸水和湖泊咸水。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1]1号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一月六日京政发〔1981〕1号文件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地下水,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更好地为首都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地区的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开凿机井抽取地下水,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国营农场、农村人民公社及其它农业单位开凿机井的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监督执行。
第三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均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艺、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大力节约用水。
第二章凿井管理第四条凡地下水已经过量开采的地区,特别是城近郊区,今后原则上不准再凿新井。
其它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必须凿井的,应向北京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规划局同意发给凿井批准书。
第五条银行、物资、电力、施工等部门,凭凿井批准书予以拨款,供应设备、物资、电力和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私自违章凿井者,市规划局会同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查封水井,停止使用。
第六条市规划局发出凿井批准书时,要列明开凿水井的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取水量与施工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要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并安装计量水表。
第七条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填报竣工报告单,由市规划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局移交市节水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八条现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向市节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者不再登记)。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利用与管理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监测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并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下水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开采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地下水资源的整体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可持续的原则,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生态的相互作用关系,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的管理第七条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主体是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单位负责。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动态掌握。
第九条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关地下水开采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许可、配额管理、巡查检查等。
第十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对违法开采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地下水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不得向地下水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应当依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水质状况、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进行。
第十五条地下水保护区的建设和开发,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并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地下水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水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地下水保护区内发生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地下水管理机构,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周边水源地和饮用水安全。
水文地质学基础考试填空题
水文地质学基础考试填空题精选一、填空1.水文地质学是研究地下水的科学。
它研究岩石圈、水圈、大气圈、生物圈及人类活动相互作用下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的时空变化规律。
2.地下水的功能主要包括:资源、生态环境因子、灾害因子、地质营力、或信息载体。
3.自然界的水循环分为水文循环和地质循环。
4.水文循环分为大循环和小循环。
5.水循环是在太阳辐射和重力作用下,以蒸发、降水和径流等方式周而复始进行的。
6.水循环是在太阳辐射和重力作用下,以蒸发、降水和径流等方式周而复始进行的。
二、填空1.岩石空隙是地下水储存场所和运动通道。
空隙的多少、大小、形状、连通情况和分布规律,对地下水的分步和运动具有重要影响。
2.岩石空隙可分为松散岩石中的孔隙、坚硬岩石中的裂隙、和可溶岩石中的溶穴。
3.孔隙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分选程度及颗粒排列情况,另外颗粒形状及胶结充填情况也影响孔隙度。
4.岩石裂隙按成因分为:成岩裂隙、构造裂隙、风化裂隙。
5.地下水按岩层的空隙类型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7.通常以容水度、含水量、给水度、持水度和透水性来表征与水分的储容和运移有关的岩石性质。
8.岩性对给水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空隙的大小与多少。
9.松散岩层中,决定透水性好坏的主要因素是孔隙大小;只有在孔隙大小达到一定程度,孔隙度才对岩石的透水性起作用。
三、填空1.包气带自上而下可分为土壤水带、中间带和毛细水带。
2.据地下水埋藏条件,可将地下水分为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
3.按含水介质(空隙)类型,可将地下水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4.潜水的排泄除了流入其它含水层以外,泄入大气圈与地表水圈的方式有两类,即:径流排泄和蒸发排泄。
5.潜水接受的补给量大于排泄量,潜水面上升,含水层厚度增大,埋藏深度变小。
6.潜水接受的补给量小于排泄量,潜水面下降,含水层厚度变小,埋藏深度变大。
7.承压含水层获得补给时测压水位上升,一方面,由于压强增大含水层中水的密度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降低,含水层骨架发生少量回弹,空隙度增大。
地下水资源管理(全)
1、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涵义:在充分了解地下水资源和开发利用状况以及动态变化的前提下,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2、地下水资源管理主要内容:(1)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2)地下水资源规划;(3)地下水资源管理;(4)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5)地下水资源保护;(6)地下水动态监测与信息发布。
3、地下水资源管理系统: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规划,调查分配,取水许可实施及监督管理和保护等组成的整复杂体系。
这是社会政府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职能的系统体现。
涉及到自然,人,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的对方面多层次因素集技术性,政策性,社会性为一体,内涵丰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4、地下水资源规划概念: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且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要求,从地下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的实际出发,针对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为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强化管理、有效保护而进行系统的规划工作,从而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5、地下水资源规划原则:(1)地下水与地表水统一规划原则;(2)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3)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4)坚持可持续利用,力争供需平衡的原则。
6、地下水资源规划内容:(1)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2)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3)需水预测;(4)供水预测;(5)供需平衡分析;(6)未超采区开发规划;(7)超采区开发规划;(8)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7、水资源承载力:(1)水资源开发规模论,水资源承载能力是:在一定社会技术经济阶段,在水资源总量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所获得的最合理的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规模。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冀政[1981]180号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冀政(1981)180号1981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市生产建设、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
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缺水矛盾十分突出。
必须从长远考虑,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加保护、合理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凿井取地下水,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要认真考虑当地地下水资源条件,防止造成城市水源超量开采,水位下降。
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均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艺设备,提高重复利用率,大力节约用水。
第二章凿井管理第四条严格控制开采区地下水采补平衡,超采地区不准再凿新井,并应有计划地节制采水。
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凿井,必须凿井时需报请当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凿井批准书。
批准书列明井位、井深、口径与施工质量要求,井成后要安装计量水表。
第五条银行、物资、电力部门和施工单位,凭凿井批准书拨款,供应设备、物资、电力,进行施工。
凡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者,除赔偿附近水源井因受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外,要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
第六条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城建管理部门填报竣工报告单(包括井孔结构、钻孔柱状图、扬水资料、安装设备型号等全部技术基础资料)。
验收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注册发给用水许可证。
第七条各单位对现有的自备水源,在本办法颁布后,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期限向市节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补发用水许可证,安装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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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岩溶水
一、名词解释
1.岩溶:水对可溶岩进行化学溶解,并伴随以冲蚀作用及重力崩塌,在地下形成大小不等的空洞,在地表形成各种独特的地貌以及特殊的水文现象称为岩溶。
2.岩溶水: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水。
3.混合溶蚀效应:两种不同含量二氧化碳的饱和碳酸钙溶液混合后会变为不饱和而重新具有侵蚀性,这种现象称为混合溶蚀作用。
二、填空
1.岩溶可划分为地表岩溶和地下岩溶。
2.常见的地下岩溶形态有溶孔、溶蚀裂隙、溶洞和管道。
3.岩溶发育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为:可溶岩的存在、可溶岩必须是透水的、具有侵蚀性的水以及水是流动的。
4. 可溶岩一般有卤化物岩、硫酸盐岩和碳酸盐岩三类。
5. 保证岩溶发育的充要条件是水的流动性。
6. 岩溶的发育基本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起始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及停滞衰亡阶段。
7. 在一个裸露碳酸盐岩层中,岩溶发育与地下水流动是相适应的。
地下水的流动系统可以区分为非饱和流动系统、局部流动系统与区域流动系统。
三、判断题
1.水中二氧化碳含量愈高,溶解碳酸盐及硅酸盐的能力愈强。
(√)
2.巨厚的纯灰岩有利于形成大型岩溶洞穴,其主要原因是成分较纯,而不是构造裂隙的发育。
(×)
3.碳酸镁的溶解度比碳酸钙大,所以白云岩岩溶发育。
(×)
4.地下水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大气,其次是土壤中产生的二氧化碳。
(×)
5.水的流动是保证岩溶发育的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
6.地下水径流强烈,地下水的侵蚀性愈强,可溶岩中留下的空洞的总体积便愈大。
(√)7.断层带往往也是岩溶集中发育处,此处透水性良好,流线密集。
(√)
8.在一个裸露碳酸盐岩层中,局部流动系统,岩溶最为发育。
(√)
9.在区域流动系统中,地下水流动时间长,对碳酸盐溶蚀时间长,所以区域流动系统岩溶
最发育。
(×)
10.岩溶水与孔隙水和裂隙水相比其分步更不均匀。
(√)
11.我国南方地下多发育较为完整的地下河系,北方地下多为溶蚀裂隙、溶孔和少量溶洞。
(√)
12.我国北方岩溶泉流量动态季节变化很大,南方流量动态比较稳定。
(×)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地下水径流条件是控制岩溶发育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可溶岩、水、二氧化碳体系的能量输入通过地下水不断的入渗补给来实现。
这一体系的物质输出即溶解碳酸钙的排出也必须依靠水的径流和排泄来完成。
因此地下水的循环交替是保证岩溶发育的充要条件。
五、论述题
1.岩溶发育的快速演化阶段,介质场与流速场发生哪些变化?
(1) 地下水流对介质的改造由化学溶蚀变为机械侵蚀与化学溶蚀共存机械侵蚀变得愈益重要。
(2) 地下出现各种规模的洞穴。
(3) 地表形成溶斗及落水洞,并以它们为中心形成各种规模的洼地,汇集降水。
(4) 随着介质导水能力迅速提高,地下水位总体下降,新的地下水面以上洞穴干枯。
(5) 通道争夺水流的竟争变得更加剧烈。
(6) 不同地下河系发出袭夺,地下河系不断归并,流域不断扩大。
2.岩溶水的特征?
(1) 空间分布极不均匀
(2) 岩溶水具各向异性;
(3) 岩溶水的运动,通常是层流和紊流共存;
(4) 局部流向和整体流向常常不一致;
(5) 岩溶水的补给,通常以垂直岩溶通道为主,排泄常以泉的形式排泄;
(6) 岩溶水水位随季节变化大。
3.我国南北方岩溶有哪些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因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