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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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在交单后出口商已无法约束进口商,无论在风险 还是资金使用方面,这种方式都不利于出口商。
托收的特点
1、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 2、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 3、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4、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 托收的利弊分析:
⑴对进口商的利弊 ⑵对出口商的利弊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 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 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 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 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 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托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选择代收行 (3)缮制托收委托书; (4)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第三节 托收风险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托收风险 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 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 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 不同的。
从跟单托收看,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 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 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 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 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 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 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 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 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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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行
代收行/提示行
1、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异同点: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都属于远期托收。出口商 开具的都是远期汇票,进口商见票时应先予以承兑, 汇票到期时才予以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货 款后才能得到单据;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承兑 后便可得到单据,这时汇票还未到期,进口商尚未 付款。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 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 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减少商人 在汇票上加贴印花的负担) 实质要件: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
(1)合同
委托人 (2)发货 (出口商) (3)取得单据 (4) 轮船 公司 (9)交出提单 (10)提货
中国公司对拉美进口国远期D/P惯例不清受损 害
D.T.出口公司对拉美地区出口一批黄豆,买方为 G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议定支付方式为30天付款交单。其条款规定为}},“The Buyers shall duly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s ’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against paymen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 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在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 汇票到期日予付款,付款后交单。)D.T.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 定的5月份装运期的要求, 5月13日办理装船完毕,于14日备齐一 切单据向托收行办理30天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手续。
7月3日接托收行转来代收行电:‚第xxxx号托收单据于5月21日收 到。我行当天即向付款人——G贸易有限公可第一次提示,21日经 付款人承兑。于6月20日汇票到期日我行第二次向付款人提示要求 付款时,但付款人拒付,据称因货物水分超过标准,甚至有部分 霉粒,所以不肯接受。请电复处理意见。‛
中国公司对拉美进口国远期D/P惯例不清受损 害
2、不同的交单方式对进出口双方的影响
对于出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 因为在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口商,有利 于降低风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出口商而言其次是远期付款交单: 风险不大,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最后是承兑交单:对出口商而言,风险极大,资金使用效 率
委托人 (出口商) ( ( 7 结 汇 ) 2 委 托
买卖合同
(1)发货
付款人 (进口商)
( 4 提 示
托收行 (6)付款
)Biblioteka Baidu
(5)付款或 承兑
)
(3)委托 代收行/提示行
二、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 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 出票人。
中国公司对拉美进口国远期D/P惯例不清受损 害
代收行于7月6日复电:‚你5日电悉。第xxxx号单据虽然是30天远 期付款交单,但我国当地商业习惯做法是:我行接到单据时即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即可取得单据而提取货物,待汇票到 期日再付款。这就是我国对远期付款交单的做法。本托收付款人 在承兑取得单据后又拒对,需委托人向付款人直接联系解决。 7月 7日‛ D.T.进出口公司最后经我驻外商赞处了解该国对远期付款交单托 收一律按承兑交单方式处理,这是事实。并告该客商在当年内对 我国的进口已经有四笔结算均是只承兑不付款。最后我商赞处几 次与其磋商和做工作,才按85%收回货款而结案。
本章主要内容:
一、托收概述 二、托收的分类 三、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四、托收中的融资 五、《托收统一规则》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通过出具汇票, 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 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商业信用 出口商主动催收款项,属于逆汇
中国公司对拉美进口国远期D/P惯例不清受损 害
从本案例来看,D.T.进出口公司有以下几个缺点: 1、采取托收支付方式的卖方首先要做好对买方的资信调查工作。因 为托收支付方式完全是依靠商业信用,不像信用证方式那样有银行 保证付款。从本案例的商费处所调查的情况看,仅半年多的时间就 有四笔结算只承兑不付款,其资信情况就不言而喻了。
D. T.进出口公司接到代收行上述电文觉得非常奇怪,我们办理托 收方式是远期30天付款交单,买方未付款怎么能得到单据?未得到 单据又怎么能取得货物?未得到货物又怎从能知世货物水分超过标 准,甚至说发现部分货物有霉粒? D.T.进出口公司认为代收行肯定 自己决定以‚信托收据‛放单,所以买方才能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 取货物。如果是这样情况,买方不付款,代收行要负完全的责任。 D.T.进出口公司为了落实收货人是否已提货,即通过承运人查询, 最后证实了收货人早已提货。 D.T.进出日公即向代收行提出:‚你3日电悉。我第x x x x号单据 系以见票30天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于 6月20日汇票期日付 款人付清款项后才能取单提货。既然付款人拒付货款,为何付款人 能得到单据而提货?是否付款人向贵行以‘信托收据’借单取货? 因根据我查询船方称,收货人已提取货物。请告真实情况。谢谢合 作! 7月5日‛
托收对出口商的利弊
有利方面:
不利方面:
①如为D/P,权益较有 ①如未获金融便利,则 保障; 资金周转不便; ②手续及费用优于L/C ②面临进口商的信用风 等; 险、经营能力风险及市 ③可获信誉良好代收行 场风险等; 催收货款的便利,利于 ③如买方不付款赎单, 收款; 则不仅货款难收且费用 增加。 ④可获资金融通便利。
1、即期付款交单程序(D/P
委托人 1
at sight )
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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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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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行 7
代收行/提示行
2、远期付款交单程序(D/P
委托人
1
at…days after sight )
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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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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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提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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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即期付款交单相比,远期付款交单的特点:
⑴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并且必须开立汇 票(即期可开或不开汇票) ⑵进口商应先予以承兑 ⑶到期付款赎单
委托人 (出口商)
(1)发货
付款人 (进口商)
(7)结汇
(2)光票和 托收申请书
(4)提示 光票
(5)付款或 承兑
(3)托收委托书和光票 托收行 (6)付款(贷记通知) 代收行/提示行
2.光票托收的程序
(1)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并交与托收行; (2)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 (3)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 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 (4)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 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 款。 (5)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 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2、以托收支付方式结算货款还要了解对方国家的商业和银行的惯例。 例如有些国家将付款交单(D /P)托收的方式按货到付款方式处理 (中南美洲如厄瓜多尔、圭亚那,欧洲如芬兰、希腊等),还有的 国家按本国的习惯将远期付款交单视同承兑交单处理,本案例就是 这种情况,D.T.进出回公司对这方面情况缺乏掌握。 3、采取托收支付方式要建立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本案例的托收于 5月14日办理,邮程约一星期,推算约于6月20日前后到期。D.T.进 出口公司财务部门一直没有反映,直至7月3日(将近过期半个月) 代收行来电通知付款人拒付时才开始有所警觉起来。所以每笔托收 都应该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监督及催收清理。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 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 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 多。 光票托收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及非贸易款项的收取。如: 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等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 据的银行。
委托人 (出口商)
债权债务关系
付款人 (进口商)
无契约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第二节 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1.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 货运单据)的托收。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 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代收行的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 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付款人 (进口商) (7)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8) D/ P 付 款 D/ A 承 兑 后 到 期 付 款
(12) (5) 结 回 汇 单
汇票、 单据和 托收申 请书
(6)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
托收行
(11)付款(贷记通知)
代收行/提示行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 国际惯例,给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时间为24小时 2、远期付款交单 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带票据通过托收行一并寄代收 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 票据,进口商随即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 据,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其付款,代收 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进口商。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
(二)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 商交单。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 单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三)承兑交单程序(D/P)
委托人
1 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