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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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印发

《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印发

119月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要求和期限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导则》规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期限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2020年至2035年。

规划编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导则》要求,编制要按照前瞻30年、做细15年、做实“十四五”要求,细化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位于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应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编制;其他乡镇可由乡镇政府单独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也可由多个乡镇进行联合编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

同时,建立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制度,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对规划成果实施终身负责制。

《导则》明确了乡镇规划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评价评估、发展定位与目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重要控制线划定、用地结构调整与用途管制、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村庄分类与产业布局、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传导与实施保障等。

同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遵循“强化底线约束、坚持以人为中心发展思想、突出特色、统筹全域”等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优先要求,围绕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施导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突出地方特色,统筹全域全要素管控,合理确定乡镇发展目标定位,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导则》还要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强化规划全过程信息化监督,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考核,提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评估、预警、考核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试析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试析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试析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王丽娜;申洁;廖文秀
【期刊名称】《地理空间信息》
【年(卷),期】2022(20)10
【摘要】对六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特点进行了梳理,并着重解析了湖北省乡镇总规编制导则的思路、特点及要求。

研究发现,乡镇总规编制重点包括约束性指标的落实、底线管控、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的细化落地、全域资源要素的保护、对村庄建设的管控和引导、镇区规划布局及对详细规划的传导约束,具有鲜明的实施性、落地性两大特点,研究结果可为后续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文件提供参考。

【总页数】5页(P161-165)
【作者】王丽娜;申洁;廖文秀
【作者单位】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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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及对策——以广西融水县香粉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例
2.国土空间规划改革背景下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实践——以《惠东县高潭镇总体规划(2018~2035)》为例
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语境下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探索——以重庆市兴隆镇国土空间规划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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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意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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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日期:附件1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编制导则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编制导则

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目的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科学指导张家口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提高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美丽乡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结合张家口市提出的重点采用四种建设模式(精品示范模式、综合整治模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中心村建设模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二、编制依据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前,各县或各乡镇应一方面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引领各片区村庄的统筹发展。

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动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23]187号)及《河北省连片美丽乡村总体规划设计指引》,在对村庄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村庄分类,注意一村一品发展引导,该规划重要内容涉及基础调查、片区空间布局、整体风貌控制、传统文化保护、绿地系统营造、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规划实行措施及对策等内容,根据本地实际编制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通过村庄整体风貌引导、产业发展规划、传统文化保护、绿化景观营造、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统筹协调美丽乡村的发展。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以县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或镇(乡)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并与镇(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运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三、规划指导思想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定,以张家口市三大发展机遇为契机,贯彻各县或镇(乡)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拟定的任务及规定,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工作重点。

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村庄环境整治、建设宜居村庄为重点,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攻坚、现代农业发展、山区综合开发、乡村旅游发展统筹推动。

采用分区、分类、分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思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建设计划,按照村庄的特色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做到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美丽乡村。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建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0〕1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卫琳电话:010-******** 010-********传真:************电子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附件: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范围 (1)1.3 作用 (1)1.4 遵循原则 (2)1.5 规划期限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工作阶段 (3)2.2 工作要求 (3)3 规划内容 (3)3.1 规划纲要 (3)3.2 规划成果 (4)4 成果要求 (13)4.1 成果形式 (13)4.2 规划文本 (14)4.3 规划说明书 (17)4.4 规划图纸 (17)4.5 基础资料汇编 (19)5 审查与报批 (19)5.1 纲要审查 (19)5.2 成果报批 (20)附表1 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21)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24)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6)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用1.3.1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镇村体系规划2.3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总体规划3.3控制性详细规划3.4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乡域规划4.3乡政府驻地规划4.4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村域规划5.3村庄规划5.4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示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示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示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示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06〕10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村镇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将《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设计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如需下载《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请登陆吉林省建设厅网站(http://)村镇建设栏目。

附件: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二○○六年七月七日附件: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的编制,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及其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村庄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

1.0.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农村的行政村、自然村(屯)等。

1.0.4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1.0.5 村庄规划是在其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当地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唐统委字[2010]3号唐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三个导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南堡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为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有效指导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和中心镇、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市统筹委和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了《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唐山市中心镇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唐山市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规划编制各地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应于6月底完成编制或修编,中心镇、中心村及其他规划保留村村庄规划应于9月底完成编制或修编,其中列入2010年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村庄必须在4月底前通知完成编制或修编并报市规委会审批。

未开展规划编制的要严格按照“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县城、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的要求,依据三个导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正在进行规划编制的要严格按照“三个集中”和三个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完善;已经完成规划编制的,要严格按照“三个集中”和三个导则的要求重新审视已编规划,进行修编和完善。

二、提高编制水平三个导则从编制范围、年限、主要内容以及编制技术要点等方面就做好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中心镇和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务必抓好落实,切实使规划编制工作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前瞻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注重规划的整体性,放眼实现小康社会的远景目标,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通盘考虑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按照人文化、生态化、特色化、效益化的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落实。

二是科学性。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体现人文关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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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崔立烨,*************/2124(传真)。

附件:河北省乡镇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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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2007-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确有必要对上位层次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应该作出技术论证与明确表述。

3、突出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整合,突出城乡空间资源的保护、综合利用与一体化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同时,要注意保护和体现地域特色。

4、体现城镇主导作用原则:与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有机结合,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强区域性、特色性功能培育和发展,加快要素集聚、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按照控制数量、增强功能的要求加快培育中心村。

5、整合相关规划与空间要素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乡镇村镇体系规划、城镇(集)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及其它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计划(规划)与土地利用、交通、生态与环境、基础设施、防灾减灾、文教卫体、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按照生态共保共建、优化产业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缓解环境承载压力要求整合空间要素。

6、增强操作性原则:遵照分类指导、分区管制、远近结合、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要求,提出具体空间管制措施、实施对策及重点近期建设项目。

第八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基本技术思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地域发展差异、发展条件与生态环境容量;通过整体地域的规划方案比较,提出适宜的人口、土地、环境容量;结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发展目标、空间发展战略与阶段部署;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与非建设的主要空间地域,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各类空间要素;明确城镇的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以及主要功能区布局;有效配置区域性基础设施、社会设施与防灾减灾设施;综合确定空间管制层次、范围和措施,提高空间资源的组织化程度与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同时,要注重与周边乡镇在交通、城镇形态与布局、生态环境措施等方面的协同性。

发展评价应突出生态环境容量,鼓励采用定量方法评价。

方案比较应突出空间资源总量的有效配置。

发展目标应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质量、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五个方面组成,规划应突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的目标值。

第九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乡镇整体的空间布局与分区发展策略。

其基本内容有:1、确定与大区域城镇空间组织体系的衔接关系及与周边城镇的定位、交通、功能、生态空间的组织关系,提出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区域性空间要素的建议方案;2、在空间上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分析评价及方案比选基础上确定城乡一体的总体空间布局结构;3、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产业属性和用地类别确定分区域的发展策略;4、确定区域内村镇体系的发展策略和城镇群体空间结构,提出远景城镇空间组织的合理方案,确定各城镇的用地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5、协调区域性设施与城乡居民点布置的空间关系;6、结合各专业、部门规划,分层次、基本明确各空间要素的位置或界限及用地规模。

第十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对区域空间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其主要内容有:1、城(集)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含独立型产业新城、新区)及主要功能区;2、村庄体系: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位置;3、农田保护区:主要集中的、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尤其要明确标准农田范围;4、生态绿化区:主要集中的、成规模的山体、平原、滨水、城郊绿化及区域性生态绿化廊道等,明确生态公益林范围;5、基础设施通道与节点:主要的机场、港口、航道、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其它公路(一般至中心村)与城镇对外公路或城镇间主要联系道路与站场,供水、供电、排污主要管位走向、设施节点及与交通通道一起设置的基础设施走廊等;6、城乡社会设施:主要的教育、卫生、文体、福利及其它有必要的行政、科技、市场等设施;7、其它重要区域或节点:如风景旅游、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保护、水土维持、特色农业、防灾控制、自然资源(如珍稀动植物保护区、湿地、滩地)、景观、水利工程、核设施防护及其它独立的工矿、物流等区域或节点。

第十一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建立合理的村镇体系,并通过引导人口集聚,推进城镇化进程。

村镇体系一般由(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级构成。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有需要,可增减层次或采用其它合适表述。

中心城镇在条件适宜时应鼓励组合周边乡镇共同发展;中心村应有一定的经济腹地范围,一般以1~2个为宜,不超过3个;基层村一般是村民居委会所在地,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

独立型产业新区(城)应纳入上述体系。

第十二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在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指标,并编制市域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用地汇总表。

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分析土地资源、农保率、建设用地增量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关系。

至2010年的指标应与已明确的农保率、农转用指标相一致。

依据建立的村镇体系,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

城乡居民点分级建设用地标准应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一致,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总体布局结构。

应明确区域内外交通、资源保护、生态空间组织与城镇空间布局的结构关系;确定城镇近、远期建成区用地范围,提出远景宜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城镇并重点突出中心城镇的总体空间布局,深度达到国标GBJ137-90大类以上。

第十四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乡镇空间管制规划。

1、空间管制规划的基本要求――在明确城镇建设区域的基础上,突出自然资源、人文历史遗产、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使用性质管制的空间落实,避免“以城为本”的单一观念;――在合理配置、集约使用空间资源、优化总体空间布局的基础上,统筹落实各部门、专业规划的空间要素,整合各类空间管制范围;――明确区域空间管制的层次、内容、重点、措施,对跨区域空间管制要素提出管制方式、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2、空间管制规划的主要内容根据各种空间要素的保护与建设、生态、特定功能属性,按照不同的法定性要求,在镇(乡)域总体空间布局的基础上,予以在空间上深化、协调、整合落实,具体建议要素见下表,一般应落实至区、亚区,功能区、线、点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如需要也可划定禁止建设区域。

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第十五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基础设施规划。

基础设施包括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四大系统。

要依据交通、水利、电力、电讯等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及乡镇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配置,并按照城乡覆盖、集约利用要求,促进内外联网、共享共建、区域对接与城乡对接,并协调好与城镇布局的关系。

1、综合交通:包括轨道(铁路、轻轨等)、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方式及站场、港口等设施布局。

应提出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目标和时距标准,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镇内外与城镇之间交通的关系,具体落实各类交通线路及主要站场设施,突出公交优先与城乡公交一体化要求,预留远景可能的通道与站场位置。

2、给排水工程: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给水和污水工程。

应提出水务工程的发展目标和水源地,平衡分期容量指标,提倡区域性供水与污水治理,重点落实区域性和沟通性管线,突出体现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

3、能源工程:包括供电、燃气、供热工程。

应提出能源工程的发展目标与容量指标,重点落实区域性和沟通性管线及主要供变电、燃气、供热设施。

4、信息化工程:包括通信、邮政、广播电视工程。

应提出信息化工程的发展目标,合理预测有关容量,统筹落实有关设施,重点布置区域性通讯管线。

第十六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社会设施规划。

社会设施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福利等四大系统。

要在专业规划基础上结合现状分布特点及乡镇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配置,并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设施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要求,促进城乡居民逐渐享受同质化的公共服务。

必要时可补充科技、市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划布局内容。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四类。

应明确幼儿园、成人教育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按照高中段教育向中心城市和县城集中、农村初中向城镇集中、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镇)集中的原则,明确中小学分布区位、规模及具体撤并方案;明确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数量与规模。

2、卫生设施:包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四类。

应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原则上中心镇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明确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村、基层村应设卫生室;完善疾病预防的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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